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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朝歷代如何懲治貪官?歷史上對貪官的處罰居然越來越輕

中國古人有言“貪人敗類”, 對於貪污的官員是深惡痛絕, 在歷朝歷代都有對於貪官的嚴厲懲罰措施, 根據顧炎武《日知錄》的記載, 中國的各個朝代對於貪污的懲罰如下;

根據《夏書》記載“貪以敗官, 訓之必殺”, 《日知錄》還記載:“三代之王, 罔不由此道者矣”。 也就是說記錄夏代事情的《尚書》之中的《夏書》一篇說, 夏代的法律是只要是貪官就要被處死, 而所謂的三代也就是夏、商、周都一直遵循這個法律。

漢代的貪官一被發現只有兩種結局, 一種是死在獄中, 一種是在前往監牢的路上自殺。 到了東漢時代, 對於貪官的懲處更加的嚴厲, 除了將貪官處死之外, 貪官的兒子也不允許當官, 根據《後漢書》記載:漢桓帝即位之初詔有曰“贓吏子孫不得詳舉。 ”

唐代對於貪官的懲罰也非常的嚴格, 一旦抓住貪官, 審查清楚之後, 那個貪官就會被押到朝堂上, 當著百官的面用皮鞭或者藤鞭打死,

如果所犯的罪狀很輕那麼就會被流放到嶺南地區。 在唐朝後期的時候對於貪污犯的懲處有了改進, 那就是將行刑地點改在了市場上。

唐代的唐睿宗時代制定了一部約束官員行為的法律, 叫做官典, 其中規定:“主司枉法, 贓一匹已上, 並先決一百”。 也就是說官員只要貪污的價值在一匹絲綢(唐代的絲綢可以作為貨幣使用)先打一百大板, 然後再按照國家的法律懲處。 中國古代每次趕上了皇家有了喜事都會對於監獄之中的囚犯進行赦免, 只有比如謀反、不孝等大罪不予赦免。 不被赦免的罪行之中其中不包括貪污這一條, 可是在唐睿宗時代卻是明確規定 “大辟罪已下, 已發覺未發覺, 已結正未結正,

系囚見徒, 罪無輕重, 鹹赦除之。 官典犯贓不在此限。 ”就是說每次赦免不包括貪官, 對於貪官決不輕饒。

宋代建立時代, 官員繼承了五代時期官員貪腐的陋習, 所以在宋代的時候對於貪污的案件非常的重視, 在北宋的宋時期, 發生了英州的官員貪污了七十萬的大案,

宋立即下令將那個貪官處死, 宋代也規定, 每次赦免的時候對於十惡大罪還有貪污有關的罪犯一律不予赦免, 不給減刑。

五代時期後唐的明宗對於貪官的懲處也非常的嚴格, 根據《北夢瑣言》的記載:“後唐明宗尤惡墨吏。 毫州刺史李鄴, 以贓穢賜自盡, 汴州倉吏犯贓, 內有舊將之子, 又是附馬石敬塘親戚。 王建立奏之, 希免死。 上曰:‘王法無私, 豈可徇親!’供奉官丁廷徽, 巧事權貴, 監倉犯贓, 侍衛使張從賓方便救之。 上曰:‘食我厚祿, 盜我倉儲, 蘇秦複生, 說我不得。 ’並戮之。 以是在五代中號為小康之世, ”由此我們看出後唐的明宗對於貪官也是發現就會被立即處死, 不管你有什麼樣的背景、什麼樣的來頭。 後唐明宗甚至對給貪官說情的人說:“就是蘇秦再次活過來,

他也無法說服我改變懲治貪官的決心”。 因為後唐明宗大力的肅貪, 所以在後唐明宗的時代社會發展的非常好, 在五代時期被稱作小康之世。

金代對於貪官的懲罰也非常的嚴格, 根據《金史》記載:“大定十二年, 咸平尹石抹阿沒刺以贓死於獄, 上謂其不屍諸市, 已為厚幸。 貧窮而為盜賊, 蓋不得已;三品職官以贓至死, 愚亦甚矣。 其諸子皆可除名。 ”大定十二年就是西元1172年, 是金世宗統治的時代, 當時有一個貪官名字叫做石抹阿沒刺, 因為被審查期間死在了監獄之中, 當時的皇帝為沒有能夠將他在法場上處死而感到遺憾, 特意規定他的兒子不許當官, 由此可見金代對於貪官的懲罰是非常的重的。

元代的法律對於貪污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元史》記載:“至元十九年九月壬戌,敕中外官吏,贓罪輕者訣杖,重者處死”,也就是說對於貪官的懲處實行貪污少的挨板子,貪污多的挨刀子的法律。

明代初年的時候對於貪污的懲處是非常嚴厲的,朱元璋對於貪官大開殺戒,還規定貪污60兩白銀的處死,甚至還對於貪官施行剝皮這樣的酷刑,可是因為當時的官員工資少,而且也非常的不公平,因為書生十年寒窗苦,當官之後俸祿不過七百多石米,而明代的不懂事的孩子只因為生在了朱元璋家族之中每年就可以獲得一萬石米的俸祿,他還有大量的土地可以收租,還有封地可以徵稅,所以王爺們非常富有,兩者一比較,官員心理就感到不平衡,所以朱元璋雖然反腐很賣力,殺人很多,可是實際效果並不怎麼樣。後來明朝的對於貪官的懲處越來越輕,貪官更加的肆無忌憚,比如在明成祖朱棣的時代對於貪官的懲處只是發配邊疆去戍邊,到了明宣宗的時代對於貪官更加的輕,改成了可以通過運磚和繳納糧食來贖罪,即使貪污的再多,最大的刑罰也不過是免官而已,所以明代的官場貪腐橫行,幾乎無官不貪。

元代的法律對於貪污也是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元史》記載:“至元十九年九月壬戌,敕中外官吏,贓罪輕者訣杖,重者處死”,也就是說對於貪官的懲處實行貪污少的挨板子,貪污多的挨刀子的法律。

明代初年的時候對於貪污的懲處是非常嚴厲的,朱元璋對於貪官大開殺戒,還規定貪污60兩白銀的處死,甚至還對於貪官施行剝皮這樣的酷刑,可是因為當時的官員工資少,而且也非常的不公平,因為書生十年寒窗苦,當官之後俸祿不過七百多石米,而明代的不懂事的孩子只因為生在了朱元璋家族之中每年就可以獲得一萬石米的俸祿,他還有大量的土地可以收租,還有封地可以徵稅,所以王爺們非常富有,兩者一比較,官員心理就感到不平衡,所以朱元璋雖然反腐很賣力,殺人很多,可是實際效果並不怎麼樣。後來明朝的對於貪官的懲處越來越輕,貪官更加的肆無忌憚,比如在明成祖朱棣的時代對於貪官的懲處只是發配邊疆去戍邊,到了明宣宗的時代對於貪官更加的輕,改成了可以通過運磚和繳納糧食來贖罪,即使貪污的再多,最大的刑罰也不過是免官而已,所以明代的官場貪腐橫行,幾乎無官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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