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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通道繞開公募基金委外新規? 業內人士稱實際操作難度大

【財新網】委外定制基金新規落地, 監管“去通道化”決心明顯。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近期市場也討論出多個規避之策, 比如以通道拆分份額或“拼單”等方式, 多位元基金人士表示上述方式確實可行, 但也存在不少困難。 同時, 新規也給基金公司帶來新的操作難題, 對正常產品運作有一定影響。

3月17日, 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下發了一份《機構監管情況通報》, 內容是對審核停滯了幾個月的委外定制基金制定了規則。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對委外定制基金提出量化要求, 一檔基金單一持有者比例不能超過50%,

若未來超過這一比例, 則基金需要封閉或定期開放運作, 並採取發起式基金形式。

監管主要希望通過上述新規避免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比例過於集中, 潛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對待投資者不公平等問題, 同時規範由於市場競爭出現的讓渡投資決策權、返還管理費等違法違規的行為。

上述新規具有“緊箍咒”約束力, 發起式及50%的要求對後續委外定制基金產生很強約束。 但市場也總有應對之策, 近期市場就在討論可以通過多設幾個信託計畫、基金專戶等通道拆分份額即可規避單一投資者不得持有超過50%份額的規定。

多位元基金公司人士坦言這一方式理論上確實可行, 目前監管並未提出資金穿透的要求,

不排除部分基金公司可能利用這一漏洞。 不過, 通過通道投資從客觀上分析, 需求和供給端動力並不大。

通道繞監管失去公募避稅優勢

一位基金公司副總向財新記者表示, 基金專戶可以投資公募產品, 但監管層也提出了“管理人需確保旗下產品不存在變相規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的要求, 同一最終出資人非常好排查, 因此對基金公司而言利益考慮是一方面, 監管逐步加強下風險也必須考慮。 而通過信託計畫雖然可行, 但央行正在出臺統一大資管的檔, 意在消除資管通道相互嵌套, 即使現在用通道繞開監管, 未來也可能存在不確定性。

此外, 目前產品發行需要基金公司總經理、督察長等簽字, 在把控風險方面問責至個人,

除了個別激進的公司外, 大部分基金公司冒險的動力大大削弱。

更關鍵的因素是這部分資金規避監管的動力不大。 一位基金公司督察長解釋稱, 銀行、保險等機構資金定制公募的委外基金最大的原因是為了避稅, 根據《基金法》, 公募基金分紅不用繳稅, 這也是委外定制基金瘋狂增長的最重要原因;但一旦採取通道形式, 比如通過專戶和信託計畫, 機構資金就不直接投資於公募產品, 無法達到避稅目的, 並且還需要繳納通道費用。 “如果單純為了避稅可能性不大, 沒有好處, 除非是有其他的目的。 ”這位督察長表示。

不過也有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監管層或許可以考慮穿透資金的方式進行監管, 規避在新規下的套利行為。

多個客戶共用一個通道管理難度增加

市場討論的第二個規避之法是以“拼單”形式規避新規。 簡單而言, 就是將多個投資者放到一個“殼”內, 規避單一客戶持有比例的規定。

這一方式確實也可行, 一位基金經理向財新記者表示, 如果有兩家以上機構適用同一策略是可行的, 但一般來說機構不太願意接受拼湊, 畢竟不同的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投資判斷難以達成一致, 即使能達成一致時間成本也會非常高。

值得注意的是, 委外定制新規的出臺也給部分產品的正常運作帶來很大的影響。

根據新規, 對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占比已達到或者超過50%的存續產品, 管理人後續不得再接受此單一投資者的申購;並保證產品接受申購後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50%。

該規定導致一些正常運作的小基金即使業績出色也難以快速做大規模。 “一般來說, 除了股票基金, 機構資金投資於公募產品非常多見。 如果一隻產品本身規模不大, 但業績出色, 機構資金即使看好能投資的金額也非常有限;另一方面, 如果單檔基金原本有兩個大機構資金, 其中一家資金撤出很可能導致另一家份額超過50%, 未來留下的機構資金也不能追加投資, 小的基金想要做大規模會非常難。 ”多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監管反對公募基金“通道化”意圖明確

對於機構資金投資於公募產品, 監管層的態度仍比較積極。 在3月24日的證監會新聞發佈會上, 新聞發言人也對近期的新規作出了回應,他表示相關要求立足於對持有人過度集中的公募基金進行合理規範,防範大額集中贖回對基金流動性的衝擊風險,防止在公募基金內部管理上出現“差異化對待”等不利於中小投資者的情況,是對現有監管要求的進一步完善。

但他也同時表示,機構投資者是公募基金重要的投資人,對公募基金投資行為的長期化、穩定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證監會支援公募基金在規範基礎上引入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進一步發揮為全體國民提供財富管理服務的積極作用。■

新聞發言人也對近期的新規作出了回應,他表示相關要求立足於對持有人過度集中的公募基金進行合理規範,防範大額集中贖回對基金流動性的衝擊風險,防止在公募基金內部管理上出現“差異化對待”等不利於中小投資者的情況,是對現有監管要求的進一步完善。

但他也同時表示,機構投資者是公募基金重要的投資人,對公募基金投資行為的長期化、穩定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證監會支援公募基金在規範基礎上引入包括機構投資者在內的各類投資者,進一步發揮為全體國民提供財富管理服務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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