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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撫養權怎麼判?-撫養權歸屬總結

離婚時, 小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乃至與夫妻雙方父母最為看重的問題, 雙方家庭甚至不惜為此爭了頭破血流, 那小孩撫養權的歸屬是怎麼一回事?先就法律及事務規定為大家進行總結一下。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 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 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 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 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 對子女成長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 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 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四、兩個子女的撫養權

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 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 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

五、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子女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 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 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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