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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一少年過失殺人,王安石如此審判,不料一石激起千層浪

嘉祐七年(1063年)秋, 王安石被臨時委派去糾察在京刑獄。 在此任上, 發生了一件令所有人始料未及的案件——

在北宋仁宗年間, 城市文化已經迅猛發展, 鬥鵪鶉也成了人們休閒娛樂的一種。

當代人喜歡吃鵪鶉蛋, 卻很少有人知道這鵪鶉天性與蟋蟀一樣喜歡鬥。

汴梁城中一個少年養了一隻“常勝將軍”鵪鶉, 為他賺了許多錢。 有一個好友看到之後, 眼紅心熱直接開口向他討要。 這無疑是在向他要搖錢樹, 這少年當然不會同意。

那人見他不肯, 仗著兩人關係密切, 決心生米做成熟飯再說, 搶了鵪鶉掉頭就跑。

這少年怒不可遏在後緊追不捨。 眼見追及, 少年飛起一腳向他踢去。

哪知道這一腳正中同伴肋下, 那同伴未曾防備, 一腳被踢的氣絕身亡。

人命關天, 案件移交開封府, 官府判處少年罪當償死。

王安石審閱卷宗之後認為:死者未經事主同意, 與盜賊同理。 那少年追捕盜賊, 最多是過失殺人, 應當是無罪釋放。

王安石複審結果一出, 開封城中頓時沸反盈天。

不但是開封府官員不服, 就連死者家屬也不服氣。 案件申訴到最高法院——大理寺!

終審支持開封府官員的初審結果, 認為少年應當抵命。 對王安石, 大理寺特意行文批評, 要王安石檢討他的錯誤。

事情本來不過是例行公事, 無需較真, 哪知道王安石當即宣稱“我無罪, 何錯之有?”。

見王安石拒不認錯,

大理寺官員上疏請求仁宗責罰王安石。 王安石不為所動, 最終此事不了了之。

從現代法理來分析, 此案件中, 少年是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的, 他所犯最多是過失殺人。 應該是罪不至死的, 只要賠償苦主一筆銀兩, 判處徒刑若干以示懲戒就可以了。

但說無罪當庭釋放, 也不應該。

開封府官員與王安石在此案的處理意見上都有失公允, 王安石的斷案雖然有失偏頗, 但他此舉是從人文關懷的角度考慮問題, 畢竟人命關天, 多死一人, 也無濟於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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