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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死緩”的由來

川東匪首黃雲卿等人被人民解放軍剿匪部隊捕獲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鎮反運動中, 一大批匪首、惡霸、特務、反動會道門頭子, 受到了懲處。 但在運動中, 出現了量刑不准, 有些不該殺的殺了, 不該抓的抓了, 以及擴大了鎮壓範圍等“左”的偏向。 這種情況, 一經發現, 毛澤東就及時提出, 引起各地注意。

1951年3月30日, 毛澤東在一個批語中寫道:“山東有些地方存在著勁頭不足的偏向, 有些地方存在草率從事的偏向, 這是全國各省市大體上都存在的兩種偏向, 都應注意糾正。 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 危險最大。 因為勁頭不足,

經過教育說服, 勁頭總會足出來的, 反革命早幾天殺, 遲幾天殺, 關係並不甚大。 唯獨草率從事, 錯捕錯殺了人, 則影響很壞。 ”

在4月2日的一個批語中, 毛澤東再次強調:“鎮壓反革命必須嚴格限制在匪首、慣匪、惡霸、特務、反動會道門頭子等項範圍之內, 不能將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國民黨党團員、普通國民黨軍官也包括在內。 判死刑者, 必須是罪重者。 重罪輕判是錯誤的, 輕罪重判也是錯誤的。 ”

從1951年5月起, 毛澤東和中央決定實行謹慎收縮的方針, 集中力量處理積案。 為實行這一方針而採取的首要措施, 就是收回原來下放的捕人批准權和殺人批准權, 殺人批准權一律收回到省級。

為施行謹慎收縮方針而採取的另一重大措施,

是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都採取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政策。

1951年3月13日, 重慶鎮反大逮捕

在前一段鎮反工作中, 逮捕並迅速處理了一大批犯有死罪、民憤極大的反革命分子, 群眾拍手稱快, 對囂張一時的反革命破壞活動起了震懾作用, 有效地維護了社會治安, 鞏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權。 但是, 殺人多了, 即使都是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 也總會在社會的一部分階層中引起不安, 甚至會喪失社會同情。

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政策, 就是為解決這個矛盾而提出來的。 “死緩”, 在古今中外的法典裡, 找不出這樣一種刑名。 它雖然仍屬於死刑, 但與死刑有重要區別。 這是毛澤東的一個創造。

後來, “死緩”就作為一個重要的刑名, 寫入法律, 在中國施行了。 (摘自《黨史博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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