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屬於急、危、重的病人,
醫院醫護人員藉故推辭、拒絕收治的,
或者不做任何檢查及處理便不負責的轉科室、轉醫院,
從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都屬於不作為引起的醫療事故。
比如值班醫生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醫生粗心馬虎大意草率從事或者推諉、不負責任,
延誤了最佳搶救治療時機,
造成不良後果等,
同樣也屬於不作為引起的醫療事故。
例如,
一些小醫院,
看病人病重,
又沒錢,
不負責任的直接轉診轉院,
耽誤了最佳搶救治療時機導致傷亡的,
就是醫療事故,
目前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的。
醫院的醫護人員為了搶救或治癒病人, 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採取有可能會給病人造成損害或者危險性的搶救行為, 必須要遵守三個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第一:搶救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患者生命安全及健康的權利, 救死扶傷, 治療疾病。
第二:必須是患者生命遇到了疾病的侵襲, 並具有生命危險;疾病治療。
第三:必須把患者的病情、搶救措施、風險可導致的損害結果如實的回饋給患者及家屬。 如果因患者不能遵從醫囑私自進餐外出、拖欠醫藥費等造成的不良後果, 醫務人員不承擔任何責任, 不構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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