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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單位規定“女員工工作三年內不准生孩子”合法嗎?

案例:高女士在上海一家廣告公司工作, 入職後第一次開會, 老闆就對他們直截了當地這麼說:“你們女生三年內不要生孩子, 一堆孕婦煩死了。 ”。

據高女士介紹, 雖然單位並不會因為女性員工懷孕就將其開除, 但是要想繼續在這個崗位上做下去, 即使懷孕, 分內的事也一點不能減少。 甚至有女員工剛生完孩子, 在醫院裡還要處理分內的工作。

法條溯源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 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 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 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 亦屬無效, 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專家釋法:生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企業規定女員工工作三年內不准生孩子, 顯然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侵害了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是違法的, 無效的。

此外, 女員工也應當依法享有產假, 這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各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都有相應的規定, 企業應當保證女員工享有產假的權利。

摘自: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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