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杭州交通918綜合發佈
部分內容綜合新華網、新京報
轉載已獲授權,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現實中, 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往往真相撲朔迷離, 處理起來困難重重。 最慘的不是離婚, 而是離婚後還要為前任還債。
蕭山妹子「wu9p」離婚1年多, 她還因為前夫在外借的高利貸而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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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下午, 網友「wu9p」在網站發帖說:
首先, 我要謝謝我的閨蜜, 在我離婚以後給我徵婚。
15.7.31是我離婚的日子, 那時候, 我的女兒出生才3個多月, 很多人一定會說, 這麼小的孩子沒有爸爸多可憐, 什麼事情不能忍一忍?我希望各位能看完我的故事, 然後再來做這個評判。
我跟這個渣男是原單位同事介紹認識的, 我只能說, 一個人的外貌真的很重要, 這個渣男長的真的很老實。 最起碼出了事情, 沒有一個人相信我說的話。 就算我跪下來, 跟我舅媽、爸媽說這個人不對勁, 也沒有任何一個人相信我。
我們相處一年結婚, 這個期間也真的跟平常的情侶一樣, 沒有發生什麼特別的事情, 性格在我看來也算是很合的來。 但是結婚以後, 什麼本性都暴露了。
結婚一年後的愚人節, 我的人生開始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 我去銀行取錢, 發現存摺內的所有錢都被取走了!
他說他在外面開遊戲機店, 虧完了。 看著錢不多, 所有的人都勸我放過他一次, 我完全是個心軟的人, 我答應了。 當沒有發生過這個事情, 繼續好好過日子, 期間他爸媽從來沒有說過他兒子一句不是。
然後到了7月, 這個渣男, 打電話給我爸爸, 說外面欠了20多萬, 我爸媽買給我的車也抵押掉了!
第三次, 也是最後一次, 發生在我生完孩子的第三天, 這個渣男, 把我結婚的金器拿出去當了!
出了月子, 他說一定痛改前非, 找個工作。 結果, 一切都是騙人的。 他再一次偷了我的身份證, 偽造了委託書, 抵押了我的車!
我用生命威脅他, 跟我離婚, 最後, 他終於答應離婚。
離婚後, 還發跟其他女人上床的文字給我。 我起訴他, 可是婚姻法就是那麼殘忍。 直到離婚一年多, 我還因為他外面借的高利貸被起訴。
離婚以後, 爸媽幫我還了那個渣男的以我名義借的所有債務
現在女兒都兩歲了, 都沒有來看過一眼, 包括他的爸媽。
我在現在的單位, 沒有一個人知道我已經離婚, 我不希望別人用異樣的眼光看我, 我只想默默的上班, 下班, 加班, 每一次拿到工資, 能多給女兒買點東西補償她。 每天下班, 我都希望自己能多陪陪她,
希望有心的人, 可以給我們母女幸福安穩的人生的人, 出現吧, 我不想姑娘去上幼稚園是媽媽一個人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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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這樣解釋了
離婚後還要替前夫還債嗎?
網友說:「直到離婚一年多, 我還因為他外面借的高利貸被起訴。 」
為什麼會這樣?
首先我們來瞭解下頗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4條」。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條款: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這是為了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現象。 但沒想到卻讓很多離婚的「中產」女性背上債務。 她們大多因前夫出軌、家暴、賭博等原因離婚。 離婚後, 若干債主突然跑來稱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債務, 要求另一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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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補充規定》,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兩款:
①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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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4條的補充規定,則直接明確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個「亮點」,不過法律界人士還期待能夠在舉證責任等問題上有更進一步的開拓。
比如賭債,借條上往往書寫的是「用於經營」,「用於周轉」等,在債務性質的認定上,就關係到舉債人配偶的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權衡問題,如果真的是經營所借債務呢?
舉證難恰是造成無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環節。而今,民法總則草案已過三審,期待醞釀中的民法典採納民意,為民眾帶來更精緻、更智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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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氣!給這種渣男猛戳鄙視的大拇指!
今年2月28日,針對現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補充規定》,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兩款:
①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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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4條的補充規定,則直接明確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個「亮點」,不過法律界人士還期待能夠在舉證責任等問題上有更進一步的開拓。
比如賭債,借條上往往書寫的是「用於經營」,「用於周轉」等,在債務性質的認定上,就關係到舉債人配偶的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權衡問題,如果真的是經營所借債務呢?
舉證難恰是造成無辜方司法失利的重要環節。而今,民法總則草案已過三審,期待醞釀中的民法典採納民意,為民眾帶來更精緻、更智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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