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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或中標人擅自解除採購合同 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經過正常的招標程式, 已經評定出了最終中標人。 在要簽訂最終的採購合同時, 招標方或者是中標方卻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 毀約的一方需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呢?

我國的諸多法律都對這樣的情況有過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單方擅自解除合同, 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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