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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可以共用 責任能不能共用?

下一個共用的風口也已經起來了?

就在最近, 北京CBD附近出現了大批奧迪A3車型的共用汽車, 今年還會有2000-3000輛奧迪A3投入市場使用。 用戶只需繳納1000元押金, 車輛時長費, 前30分鐘15元, 超過30分鐘後0.5元/分鐘。

這陣風, 才剛剛吹起來。 下一步, 共用汽車將在上海、廣州、深圳、重慶、杭州等城市陸續開放。

乍眼看起來, 共用汽車是從共用單車的模子裡刻出來的, 但背後潛在的問題卻並不是一個層面的。

首先, “停哪裡?”城市的容量有限, 不可能讓太多的共用汽車佔用城市空間資源。 如今的城市已經擁堵不堪, 如果再讓過多的共用汽車佔用城市空間資源,

豈不是“堵上加堵”?前段時期, 共用單車就曾經引發了許多問題, 比如亂停亂放、單車毀壞、押金去向不明等, 共用汽車同樣也將面臨這些問題。

其次, “貴不貴?”運營成本或許讓人難以招架。 眼下單車共用之所以能接受, 一來它的運營成本低, 對於運營商來講, 幾百元一輛的單車即便大量投放也能承受住, 而汽車就未必了;二來使用者能承受起單車的押金租金, 未必能承受起汽車的費用。

再次, “加油呢?”配套措施滯後不利於共用汽車的發展。 在共用汽車中, 除了汽油汽車外, 新能源電動車更受青睞, 這也是治理城市污染的一個方向, 但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新能源汽車的配套措施並沒有跟上。 有些城市已經陷入了一種“有樁無車,

有車無樁”的困境, 在相應的措施跟不上的情況下, 過度發展共用汽車實在有些操之過急。

最重要的是, “風險和責任怎麼算?”這或許也是共用汽車發展中最大的瓶頸。

一方面, 假如共用汽車被動了手腳, 被拆走一些關鍵零部件, 或是輪胎等涉及交通安全的部件遭到破壞, 則可能導致交通事故, 造成人員財產損害, 此事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由誰承擔?到底是汽車的產品品質責任, 還是運營方管理不善的違約責任, 還是駕駛員駕駛不慎的侵權責任?對於受害者來說, 要厘清這些責任並獲得賠償, 無疑較為困難。

另一方面, 即使在汽車沒有遭到破壞的情況下, 對於正常駕駛汽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導致損失的, 如何“共用”責任也是一個難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因租賃等情況導致汽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並非同一人, 使用人為主要事故責任人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但是對於一些後果嚴重的交通事故來說, 交強險只能覆蓋很小一部分損失。 而且, 如果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 那麼, 此時運營方是否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所以, 在沒有處理好責任共用還是分享的情況下, 還不如, 等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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