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您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後,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並且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這本身就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2. 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 患者及其家屬可以向醫療機構提出查處要求, 這是患者的法定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對於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 “患者和家屬可以向醫療機構提出查處要求”。 如果醫療機構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並且隱瞞真相和掩蓋真相, 又不解釋病人及家屬提出的相關問題, 也不給予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
3. 有些醫療機構無權自己調查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工作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 必須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4. 發生醫療事故後, 事故醫療機構必須立即查處封存病歷、有關物證及原始材料。 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機構, 應該指定專人妥善保存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 禁止塗改、偽造、隱匿、銷毀。 如果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 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 以備之後的檢驗”。
5. 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 對死亡原因不明的, 應當需要進行屍體解剖。 凡是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臨床診斷不清晰, 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 如果條件允許 , 必須進行屍檢。 並且屍檢時間應在患者死後48小時以內, 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屍檢, 有條件的還可以請當地法醫參加。 醫療機構或者患者家屬拒絕進行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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