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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栩:建議將“擾亂法庭秩序罪”改為“擾亂訴訟秩序罪”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正栩。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湯瑜 全國兩會報導

“你給我老實點, 要不我整死你……”

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法院在準備審理一起案件時, 另一起案件的當事人走進來, 對法官作出了如此威脅恐嚇。

近日, 皇姑區法院認定該當事人的行為違法, 對其罰款5000元。 這是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來, 遼寧開出的第一張罰單。

針對這類公然威脅法官事件, 3月4日晚,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朱正栩接受本社記者專訪時表示, 最高法院發佈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實施辦法, 已經對維護司法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她建議應將“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為“擾亂訴訟秩序罪”。

法庭外擾亂訴訟秩序

沒納入刑法

2015年8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對於擾亂法庭秩序罪進行了修改。

2016年7月2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 明確規定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 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 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

2017年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實際上, 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僅僅是開庭, 在基層法院還有大量的工作是負責調解、下鄉送達等工作, 朱正栩說, 有的法官下鄉送傳票時甚至遭到當事人毆打、辱駡, 這些不在庭審中出現的狀況已成為擾亂正常司法秩序、破壞司法權威不可忽視的因素。

“特別在基層法庭, 法庭以外發生的衝擊法官, 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 目前並沒有納入到刑法的打擊範圍中。 ”她指出。

作為全國法院系統中唯一一位元來自基層法庭的全國人大代表, 朱正栩對擾亂法院訴訟秩序的行為深有感觸。

“前幾年, 我的同事下鄉送達傳票的時候, 遭遇當事人暴力阻撓;而臨近我們縣的魯山縣有一位法官在下鄉辦案中間還被打傷。 由於基層案件基數太大, 許多案件是涉及婚姻家庭的, 而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又很容易起衝突。 ”

對此, 她向記者提起江蘇最近公佈的保障法官權益典型案例。 2月26日是“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 當日, 該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公佈了6件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發生在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開庭審理、案件執行等環節,

涉及破壞法庭秩序、暴力抗拒執法、侮辱誹謗法官、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等不法行為。

記者瞭解到, 2016年10月,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訴妻子周某離婚糾紛案。 在送達傳票的過程中, 周某一直躲避、拒收郵政部門的送達。 去年12月30日, 案件承辦法官與書記員來到周某單位辦公室, 周某不僅拒絕簽收送達材料, 還將傳票撕毀、丟棄。 法官進行法律釋明, 並安排書記員用手機拍照存證。 周某指使下屬搶奪書記員手機, 法官發覺後迅速向所在法院彙報, 並再次進入周某辦公室進行勸說。 周某指使屬下將辦公室前後門均關閉, 辱駡、毆打法官。 東海法院依法對周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對於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 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 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較輕的, 予以罰款、拘留。 但朱正栩表示, 在實踐中, 拘留當事人的情況非常少。 “而且我們內部審批流程非常複雜, 導致在訓誡和相應罰款之下能解決的, 就不再進行拘留, 甚至不再提請公訴機關進行處理。 ”

在她看來, 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人民法院需要處理的案件更加複雜。 法官作為糾紛的裁判者, 矛盾的解決者, 處於利益對抗和矛盾化解的風口浪尖, 其職業風險也日益凸顯。

“其實法官下鄉遭遇的暴力情況還有很多, 我們現在保障的力度還不夠, 建議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 ”朱正栩說。

建議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

訴訟秩序本身就是司法權威的一種體現,在國外有藐視法庭罪,但在中國還沒有立法。

朱正栩進一步解釋說,對於一些沒有發生在庭審過程中,而是發生在除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沒有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打擊力度仍然偏弱。

她指出,事實上,在人民法院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並不常見,這一罪名在審判實踐中適用率非常低。相反,在開庭之外的其他調解、送達等其他訴訟程式中,特別是在一些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情緒過激而發生的嚴重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大量存在,對於司法權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壞。

去年,河南省寶豐縣法院受理一起83歲老人起訴子女不贍養的案件。庭審中,老人被丟棄在法院。“開庭後,老人的四個子女在法庭上爭吵不休,情緒都很激動,以至於審理還沒結束,子女們都跑了,將母親一人丟在法院。”朱正栩說,“中午,我們給老人買了飯,安撫她。”

最終,在法官們的勸說調解下,子女們又回到了法庭。

類似這樣的事件,在基層法院還有很多。

因此,朱正栩建議修改《刑法》的現行規定:第一,改“擾亂法庭秩序罪”為“擾亂訴訟秩序罪”。把發生在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毀壞法院辦公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調整範圍之中;第二,對於除目前《刑法》309條已列出的擾亂法庭秩序以外的其他嚴重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如圍堵、衝擊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或以靜坐、示牌、打橫幅、散發傳單、張貼或鋪設大小字報、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人民法院、攔截人民法院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阻礙人民法院車輛正常出入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也納入擾亂訴訟秩序罪的調整範圍。

談到履職全國人大代表這幾年,她表示很有成就感。“去年我提出的修改法官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法院已經對這個問題開始調研,建議設立的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現在各級法院開始實施,要求有專門人員承擔這項工作職能,我很欣慰。”

2013年,朱正栩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第一年,肩上更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責任。“以前我作為基層法官,辦好個案就可以,而作為人大代表,我更要關注基層群眾遇到的法律共性問題,更加積極主動地走訪,盡可能多地瞭解群眾的聲音,把基層群眾的呼聲帶到兩會上。”她說。

履職4年來,朱正栩提出了近20件議案和建議,包括取消勞動爭議糾紛中的仲裁前置制度,實行仲裁和訴訟“二選一”;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權益等。她最大心願就是希望能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切實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朱正栩說。

建議修改擾亂法庭秩序罪

訴訟秩序本身就是司法權威的一種體現,在國外有藐視法庭罪,但在中國還沒有立法。

朱正栩進一步解釋說,對於一些沒有發生在庭審過程中,而是發生在除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沒有納入刑法調整的範圍,打擊力度仍然偏弱。

她指出,事實上,在人民法院目前的實際工作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並不常見,這一罪名在審判實踐中適用率非常低。相反,在開庭之外的其他調解、送達等其他訴訟程式中,特別是在一些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情緒過激而發生的嚴重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大量存在,對於司法權威造成了很大的破壞。

去年,河南省寶豐縣法院受理一起83歲老人起訴子女不贍養的案件。庭審中,老人被丟棄在法院。“開庭後,老人的四個子女在法庭上爭吵不休,情緒都很激動,以至於審理還沒結束,子女們都跑了,將母親一人丟在法院。”朱正栩說,“中午,我們給老人買了飯,安撫她。”

最終,在法官們的勸說調解下,子女們又回到了法庭。

類似這樣的事件,在基層法院還有很多。

因此,朱正栩建議修改《刑法》的現行規定:第一,改“擾亂法庭秩序罪”為“擾亂訴訟秩序罪”。把發生在庭審之外的調解、送達、證據交換等其他訴訟活動中間的一些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毀壞法院辦公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調整範圍之中;第二,對於除目前《刑法》309條已列出的擾亂法庭秩序以外的其他嚴重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如圍堵、衝擊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或以靜坐、示牌、打橫幅、散發傳單、張貼或鋪設大小字報、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人民法院、攔截人民法院車輛或其他交通工具,阻礙人民法院車輛正常出入等嚴重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也納入擾亂訴訟秩序罪的調整範圍。

談到履職全國人大代表這幾年,她表示很有成就感。“去年我提出的修改法官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法院已經對這個問題開始調研,建議設立的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現在各級法院開始實施,要求有專門人員承擔這項工作職能,我很欣慰。”

2013年,朱正栩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第一年,肩上更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責任。“以前我作為基層法官,辦好個案就可以,而作為人大代表,我更要關注基層群眾遇到的法律共性問題,更加積極主動地走訪,盡可能多地瞭解群眾的聲音,把基層群眾的呼聲帶到兩會上。”她說。

履職4年來,朱正栩提出了近20件議案和建議,包括取消勞動爭議糾紛中的仲裁前置制度,實行仲裁和訴訟“二選一”;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職的權益等。她最大心願就是希望能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切實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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