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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抗訴成功,刑期從九個月“變為”十三年

近日

咸豐縣檢察院成功抗訴一起入戶搶劫案

被告人被執行數罪並罰

從原審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最終因犯搶劫罪和盜竊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進四出

被告人魏某系湖北咸豐人, 小學文化, 無業, 自1998年起, 曾因犯盜竊罪先後入獄4次, 2014年2月刑滿釋放後, 好逸惡勞, 一心想走捷徑發財, 儘管多次入獄改造, 魏某仍沒有停下犯罪的腳步。

再伸魔爪

盜竊

2016年1月5日, 魏某趁咸豐縣某五金店店主朱某某打瞌睡時, 拿走其放在收銀台上行的裝有1300餘元等物品的手提包。

入戶搶劫

4月26日淩晨, 魏某敲開被害人劉某房門後強行進入, 並趁劉某在走廊上打電話求救時, 將其放在鞋架上的手提包中的1200餘元盜走, 當劉某返回臥室發現手提包被拉開後就抓住魏某,

魏某反抗中將劉某雙手抓住並推坐在床上, 致使劉某右手手肘內側被魏某指甲劃傷, 劉某大聲呼救後魏某迅速逃離現場。 當日, 公安機關將魏某抓獲歸案。

一審判決

2016年8月25日, 咸豐縣檢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盜竊罪、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在盜走劉某錢財一案中, 採取的“抓”、“推”行為是為了擺脫劉某的抓捕, 從而導致劉某手肘受傷卻未達到輕傷以上後果, 暴力強度明顯較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在關於轉化型搶劫犯的認定中明確:對於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 暴力強度較小, 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 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 不以搶劫罪論處。 因此未認定被告人魏某犯搶劫罪, 一審判處被告人魏某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抗訴成功

提出抗訴

收到判決書後, 咸豐縣檢察院經仔細審查, 認為魏某強行闖入被害人劉某房內, 不顧被害人在場而肆意翻找財物, 有搶劫故意及實施了暴力行為, 而非秘密進入他人住所, 且魏某劫取財物後, 當場使用暴力逃離現場, 應當直接以搶劫罪判處刑罰, 因屬入戶搶劫, 應當以搶劫罪加重處罰, 遂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終審判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原審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進入他人住處,當場使用暴力搶奪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入戶搶劫罪。且原審被告人魏某曾多次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重處罰。最終依法撤銷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的原審判決,認定魏某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來源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原審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進入他人住處,當場使用暴力搶奪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入戶搶劫罪。且原審被告人魏某曾多次因盜竊罪被判處刑罰,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重處罰。最終依法撤銷其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的原審判決,認定魏某犯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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