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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淘寶上花37元買到大牌項鍊覺得是假貨,一怒之下報案了

來源:成都晚報

今年4月

揚州女子阿珍在網上買了一些飾品

其中, 一條價值990元的施華洛世奇項鍊僅僅花了37元

店家說這是正品, 您信嗎?

事實是相信的人真不少

這家淘寶店已經銷售了近百萬元!

{ 案發 }

買到冒牌飾品, 女子報警

“SWAROVSKI”字樣和相關“小天鵝”圖示都是施華洛世奇公司在中國註冊的商標。 揚州女子阿珍(化名)很喜歡該品牌的飾品。 今年4月左右, 她在施華洛世奇官網上相中了一款黑色“小天鵝”造型的項鍊, 但看到售價990元後, 阿珍猶豫了, 一直沒捨得買。

5月3日, 阿珍在“逛”淘寶網時, 發現一家名為“鹿言商鋪”的店鋪, 店內銷售施華洛世奇品牌的飾品, 其中就有那款黑天鵝造型項鍊, 售價不到百元。 這讓阿珍不禁有點懷疑, 於是, 她通過旺旺聯繫該店客服。 對方保證, 該飾品肯定是正品, 並表示, 他們在阿裡巴巴網上有一家批發店, 該店銷售的都是批發價,

阿珍看中的那款項鍊批發價僅37元。

過了三天左右, 貨到了。 然而, 阿珍打開一看, 卻發現這批飾品看起來粗糙、劣質。 阿珍懷疑買到了假貨, 向寶應警方報案。

{ 偵破 }

警方跨省抓捕, 店主落網

根據阿珍反映的情況, 寶應警方展開偵查, 並很快查明, 涉案網店店主真實姓名為曹某, 今年38歲, 暫住在安徽省滁州市某社區。

6月7日, 辦案民警趕至滁州市, 在曹某暫住地, 將其抓獲。 在抓捕現場, 民警查獲帶有“SWAROVSKI”字樣、“小天鵝”圖樣的項鍊2271件、手鏈3327件、耳釘1150件、配件2512件。

隨後, 公安機關將從曹某處扣押的帶有施華洛世奇品牌商標的飾品送檢。 經鑒定, 送檢的飾品均系假冒產品, 侵犯了施華洛世奇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歸案後, 曹某對在淘寶網店上銷售假冒施華洛世奇品牌飾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民警進一步偵查, 又將其上線供應商楊某等人(被另案處理)陸續抓獲。

{ 詳情 }

為提高銷量, 店主“傍名牌”

在公安機關, 曹某交代, 他原本是通過網店銷售裸水晶, 但因為產品沒有知名度, 生意越來越慘澹。 2016年年初,

他見施華洛世奇品牌的飾品銷量很好, 就想到了“傍名牌”, 並開始通過網路向楊某等人進購假冒該品牌的飾品, 然後將上述飾品通過自己在阿裡巴巴網、淘寶網註冊的店鋪進行銷售。

一般情況下, 曹某網店內主要銷售假冒施華洛世奇品牌的項鍊、耳釘、手鐲,

這些飾品每件的進價在25元左右, 曹某以30元左右的價格售出, 正常一件飾品配一套配件(盒子、手袋、證書、吊牌、布袋、擦銀布), 每個配件都有一個“SWAROVSKI”品牌商標。

傍上名牌後, 曹某網店的生意越來越火。 據他交代, 淡季每月的銷售額為七八萬元, 旺季則能達到10多萬元。

目前,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 截至案發, 曹某銷售假冒施華洛世奇品牌飾品的金額近百萬元。

近日, 寶應縣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 曹某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依法對其批准逮捕。

相關法律: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1.量刑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數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之規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女子報警打假的做法的確沒錯!但官網標價近一千的首飾淘寶賣幾十塊,還說是正品,稍微思考一下一般都不會信吧!同感轉發!

編輯:彭鑫

1.量刑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數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之規定,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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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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