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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藍”如何護衛“綠色發展”?看這裡的檢察實踐!

青島黃島:“四位一體”保護綠水青山

年逾花甲的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村民李梅清近日又一次走進黃島區檢察院, 她是這兒的“老熟人”了, 每隔兩個月都要來見一下該院檢察官劉豔麗, 出示她家購買苗木的各種單據及手機裡的林木照片。 這是咋回事呢?

這還得從三年前黃島區檢察院推行的危害環境案件生態補償考察機制說起。 該機制規定, 將危害環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支付生態補償金或承諾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考察因素, 對於情節輕微、支付或補償到位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提出從輕的量刑建議。 2014年10月, 李梅清因上墳掃墓不慎引發山林火災被刑事立案。 在審查起訴環節, 李梅清因系初犯偶犯、真誠悔罪, 並提供擔保用5年的時間補種好被燒毀的山林, 黃島區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審結後,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劉豔麗定期追蹤李梅清的苗木補種情況, 李梅清也養成了主動及時報告的習慣。 經過兩年多的補種, 被焚毀的林木已經恢復了大半。 “我自己長了教訓, 也讓鄉親們千萬別學我。 ”說起自己做的錯事, 李梅清依舊很慚愧, “即便5年期限過了, 只要身體允許, 俺還會繼續植樹。 ”

為使危害環境案件中受損的生態得到及時修復, 黃島區檢察院還建立了檢察建議督促修復機制以及個案跟蹤回訪機制等。

“跟蹤監督修復只是我們工作的最後一環。 ”黃島區檢察院檢察長門洪訓介紹說, “我們通過內外聯動、多維監督、精准預防、跟蹤修復, 構建‘四位一體’生態司法保護網, 保護黃島的綠水青山、碧海藍天。 ”

據悉, 2016年以來, 黃島區院辦理環境刑事案件11件, 查辦生態領域職務犯罪7人, 建議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境案件3件, 發出檢察建議15條, 通過預防宣講、以案釋法等活動受教育幹部群眾達5000餘人次。

河北蠡縣:19名被告人因污染環境獲刑

日前, 河北省蠡縣法院就董傳橋等人重大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 19名被告人均被作出有罪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2月, 董傳橋以其開辦的化工公司的名義與北京某石化公司簽訂了廢堿液處置協定,

每噸可獲得處置費600元。 董傳橋未按要求處置, 而是交由沒有處置資質的劉海生處置, 劉海生聯繫了沒有處置資質的劉永輝, 劉永輝租用李桂鐘的忠義停車場場地, 挖設了隱蔽排汙管道, 連接到蠡縣城市下水管網, 並雇用石玉國等人的罐車, 讓其負責運輸並排放廢堿液。

被告人高光義、李建新、提洋系鹽酸經銷商。 自2015年3月起, 三人明知被告人婁賀無廢鹽酸處置資質, 將廢鹽酸交由婁賀處理, 婁賀交由無處置資質的張鎖等人, 經過層層轉介紹, 最終排放廢鹽酸的事情介紹給了王小娜、段青松。 2015年5月, 段青松找到李桂鐘, 商議好在劉永輝挖設的隱蔽暗道排放廢鹽酸。

2015年5月16日、17日, 石玉國、劉海彪將100餘噸廢堿液經暗道排放至城市下水管網;2015年5月18日上午11時許, 張鎖等人將30餘噸廢鹽酸通過劉永輝偷設的暗道進行排放。 下午1時許, 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 並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 停車場西側驢肉店老闆李某被熏倒, 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屍體檢驗鑒定, 李某符合硫化氫中毒死亡。 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該案廢堿液與廢鹽酸結合會產生硫化氫。

法院以被告人張鎖、段青松、王小娜等19人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刑罰, 並處罰金。 同時, 還判處董傳橋、劉海生、劉永輝等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某父母經濟損失16.3萬餘元,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處董傳橋等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某的妻子、兒女經濟損失18.4萬餘元,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字:盧金增 于紅燕 肖俊林 編輯:要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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