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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要去乘坐火車, 途徑出發層去停車庫停車, 不屬於接客車輛, 處罰物件錯誤。 ”繆某在上訴狀中提到。 然而這樣的辯解是否有理呢?上海三中院近日對繆某不服交通行政處罰訴上海市公安局鐵路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鐵路交警支隊”)一案, 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繆某要求撤銷處罰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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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上午, 繆某單獨駕駛滬牌轎車從內環高架轉滬閔高架, 于10時19分左右途徑柳州路匝道駛入鐵路上海南站出發層上匝道口, 被鐵路交警支隊民警攔下。 執勤交警向繆某指出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條規定,
繆某不服, 認為交警對“未載客車輛”的理解有誤, 出發層不許空載車輛駛入, 僅是針對出發層的接客車輛、計程車、專車等車輛而言。 路邊設置的禁令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 沒有起到足夠的前置提示作用。 一審判決繆某敗訴, 繆某不服上訴於上海市三中院。
上海市三中院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交通標誌設置是否合法、處罰是否正確。 首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根據通行需要, 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 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 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廣泛進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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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繆某在上海南站出發層被查獲時, 其車內並無其他乘客, 屬未載客車輛。 在案證據材料反映, 繆某並未對其違反禁令標誌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
繆某未載客駕駛車輛駛入上海南站出發層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於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定, 具體說是未按照交通信號中的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中的禁令標誌通行。
因此, 鐵路交警支隊依據執法時的證據材料, 認定繆某的違法事實清楚, 鐵路交警支隊的處罰正確, 依法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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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主審法官沈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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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上海南站、虹橋站從2016年4月19日起, 上海浦東、虹橋兩大機場從2016年3月29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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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