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進行時 第三講刑罰人道主義
part 1
西方世界刑罰人道主義溯源
刑罰的人道立足於人性, 以人性為出發點的法律才是真正的良法,
正是在刑罰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下, 刑罰由野蠻走向文明。 公正刑時代, 肉刑等酷刑逐漸被廢除, 死刑的適用也受到限制。
1791年, 法國《刑法典草案》, 率先徹底廢除了肢體刑與肉刑
1810年, 《拿破崙法典》更將此類酷刑, 拒之於刑法體系之外
1871年, 在德國, 體刑與肉刑在刑法典中不復存在
part 2
刑罰人道主義在中國的發展
中國古代, 刑罰殘酷。 我國奴隸制五刑都是剝奪人的生命和割斷人的肢體的肉刑。 具體包括:
1.墨刑。 墨刑又叫黥(qíng)刑是在犯人的臉上刺字。
2. 劓(yì)刑。 劓刑是割去犯人的鼻子。
3.臏刑。 臏刑又稱刖(yuè)刑。
4.宮刑。 《漢書·刑法志》師古注曰:“宮, 淫刑也, 男子割腐;女子幽閉”。
5.大辟, 大辟即死刑, 奴隸制五刑歷經漢朝, 三國, 兩晉南北朝等十多個朝代, 至隋朝正式確立了封建之五刑:笞、杖、徒、流、死。
自是以後,宋、元、明、清各個封建王朝, 雖然具體的刑罰措施有所變化, 但立法上基本是以封建制五刑為內容:1.笞刑.笞刑是指用笞杖錘打犯人, 是封建制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2.杖刑是用比笞杖稍大的長形狀錘擊犯人。 3.徒刑。 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人的自由並強迫其從事勞役的一種刑罰。 4.流刑。 流刑是將犯人遣送于指定地區強行其勞役而不許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 流刑重於徒形而輕於死刑, 5.死刑。 死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生命,
近代
受西方刑事古典法學派刑罰人道主義的影響, 這一境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長期沿用的株連原則, 肉刑制度, 及淩遲、梟首等酷刑被清末統治者廢除。 1905年正式廢除了淩遲, 梟首之類的加重死刑, 而只是保留了絞刑與例外情況下的死刑。 1911年, 體刑與肉刑也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而得以在法律上徹底廢除。 新中國成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吸收刑罰人道主義理念, 科學地設置的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 確立了以自由為刑核心的刑罰體系。 創造性地設置了管制刑, 嚴格適用死刑, 確立了體現刑罰人道主義的緩刑、假釋制度。
part 3
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基本內涵和要求
刑法必定有報復罪犯的含義, 但隨著人們對刑法的認識由蒙昧走向理性,以人道主義原則對待罪犯就不再是簡單的報復,而是進行積極的教育感化,進行矯正促使其改造和回歸社會。為此,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要求人們不是將罪犯當作客體,而是尊重罪犯作為有獨立人格的人,反對酷刑和重刑。主張刑罰寬緩,主張刑法謙抑,禁止使用殘酷的侮辱性的刑罰手段。
刑罰人道主義
在實質上是一種人文關懷,這種關懷必須與其國情相適應,脫離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精神文明程度的刑罰人道主義,是不可能長久的。構建與社會時代發展情況相適應體現刑罰人道主義的刑罰寬緩和刑罰文明是國家決策者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審時度勢的重要決策。
part 4
刑罰人道主義對於立法司法的要求
1.刑罰的設置與使用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特別是死刑的使用符合人道。死刑是特殊預防的工具,採用的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方法,徹底的剝奪了犯罪人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是極其嚴厲的。因此,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絕大多數犯罪人是不適用的。對於懷孕婦女和未成年人也不能適用這種最為嚴厲的刑罰。在死刑的執行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和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嚴,不得隨意變更執行方式對犯罪人進行侮辱。2.公正量刑。3.規範地,符合人道的執行刑罰,反對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不人道待遇。4.是在刑事訴訟的各環節堅持反對酷刑,主要是通過立法和執法,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5.反對其他形式的非人道刑罰和變相刑罰,如對勞動教養人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戒毒人員進行的虐待,體罰,都是違背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必須堅決反對。
在正確理解落實刑罰人道主義的同時還要防止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司法濫用。必須指出,缺乏正氣或勇氣的司法官或司法風氣,就有濫用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危險。我們要明確任何違背立法的司法創新舉措,即使以“人性化”執法為名,只要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這種“創新”是偏離和超越立法的,對司法公正有害無利,應注意自覺防止和避免這種做法或傾向。
檢
主編:尹晉華
出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文章編輯: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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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著人們對刑法的認識由蒙昧走向理性,以人道主義原則對待罪犯就不再是簡單的報復,而是進行積極的教育感化,進行矯正促使其改造和回歸社會。為此,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要求人們不是將罪犯當作客體,而是尊重罪犯作為有獨立人格的人,反對酷刑和重刑。主張刑罰寬緩,主張刑法謙抑,禁止使用殘酷的侮辱性的刑罰手段。刑罰人道主義
在實質上是一種人文關懷,這種關懷必須與其國情相適應,脫離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精神文明程度的刑罰人道主義,是不可能長久的。構建與社會時代發展情況相適應體現刑罰人道主義的刑罰寬緩和刑罰文明是國家決策者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審時度勢的重要決策。
part 4
刑罰人道主義對於立法司法的要求
1.刑罰的設置與使用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特別是死刑的使用符合人道。死刑是特殊預防的工具,採用的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方法,徹底的剝奪了犯罪人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是極其嚴厲的。因此,只能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絕大多數犯罪人是不適用的。對於懷孕婦女和未成年人也不能適用這種最為嚴厲的刑罰。在死刑的執行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和尊重死刑犯的人格尊嚴,不得隨意變更執行方式對犯罪人進行侮辱。2.公正量刑。3.規範地,符合人道的執行刑罰,反對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不人道待遇。4.是在刑事訴訟的各環節堅持反對酷刑,主要是通過立法和執法,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5.反對其他形式的非人道刑罰和變相刑罰,如對勞動教養人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戒毒人員進行的虐待,體罰,都是違背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必須堅決反對。
在正確理解落實刑罰人道主義的同時還要防止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司法濫用。必須指出,缺乏正氣或勇氣的司法官或司法風氣,就有濫用刑罰人道主義原則的危險。我們要明確任何違背立法的司法創新舉措,即使以“人性化”執法為名,只要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就應認定這種“創新”是偏離和超越立法的,對司法公正有害無利,應注意自覺防止和避免這種做法或傾向。
檢
主編:尹晉華
出版: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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