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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是民意所向

公安機關將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 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

為了餐桌安全, 近年來我國法律體系趨向“從嚴”。 在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兩高”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修訂食品安全法後, 又推動食品造假直接入刑, 目的都是建立一個嚴厲、嚴格的食安法律制度體系。 這既是民意所向, 也是形勢所需。

不過, 立法層面的優化, 不代表餐桌上的安全就一定能相應提高。 這是因為, 法律效用不會只體現在立法精神的“嚴”,

更需要體現在用法層面的“嚴”。 一方面, 在法律實踐上, 食安的法律體系還有不少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以食品造假行為直接入刑為例, 造假行為如何定義, 適用什麼條款, 入刑怎樣直接等, 都需有具體、操作性強的配套體系, 以控制實踐成本, 維持法治的嚴肅性。

另一方面, 有不少事實表明, 地方保護主義、政府部門職能不清晰、權商勾結等弊端, 總是會成為司法實踐的阻礙。 再嚴格的法律制度體系, 也經不起這些弊端的“對沖”。 要用好、用對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 讓其能夠發揮出應有作用, 相關法治層面要優化, 治理層面的優化也要同步。

客觀講, 這兩個層面如何優化, 不是我國獨有的難題, 而是各國普遍遭遇的難題。

以美國為例, 儘管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已較為完善, 對假冒偽劣食品的禁止性法令出現在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許多門類中, 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食品安全現代化法、肉類檢驗法、肉禽製品檢驗法、蛋製品檢驗法等可謂巨細靡遺, 政府監管主體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和衛生部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的職能分工清晰, 消費者聯盟和其他公民團體也有強大的“公益訴訟”權力, 但是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時出現, 每年數以萬計的美國人因食品中毒患病, 在最寬泛的定義裡, 不少食品中毒事件既源於造假。 在2014年和2015年, 還有食安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這表明, 美國食安領域的法律體系建設也還在進行時裡。

不過, 作為最早建設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的國家, 美國的相關司法實踐不無可借鑒之處。 以2015年被處以美國史上最重刑罰的“毒花生案”為例, 涉案者之一帕內爾因涉嫌在花生產品運輸過程中偽造證據被定罪。 而法官無需費力搜集涉嫌偽造犯罪的證據, 僅憑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條款, 食安事件發生後, 相關經管人員可用違反道德罪的罪名被起訴, 直接判處涉案者一年監禁和不超過25萬美元的罰款——這就極大提高了判決速度和法律震懾力。 “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不妨借鑒。

在美國食品安全新聞網評選的2016年十大食品安全事件中, 奧巴馬經常去的CHIPOTLE速食連鎖店因墨西哥卷感染“諾如”等病菌被評為首位, 這一事件導致500多人感染,

100多人因此發起訴訟。 美國消費者聯盟、公民團體在集體訴訟中起了很大作用, 加州法院至今仍在進行刑事調查。 CHIPOTLE股價10個月暴跌50%。 在這個最新案例裡, 消費者、消保社團、警方和市場, 各憑制度賦權, 形成了“懲惡”合力。 假如形成了這樣的合力, 治理層面的弊端, 自然容易破除。

當然, 治理土壤、制度體系、國情等諸多不同, 決定了不同國家對於食品安全的維護, 不可能如出一轍。 但可以斷定的一點是, 在構建嚴厲的司法體系的同時, 擴大“消費者主權”, 讓民眾成為維持食安法律體系的主體, 是讓餐桌變得安全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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