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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租借”兒童盜竊

□ 楊玉龍

孩童穿梭都市偷竊,女子暗中窺探、監控……日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租用”兒童實施盜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揭開了犯罪團夥隱秘的犯罪鏈條。 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將孩子“租借”給犯罪團夥獲利的現象,被控制的孩子年齡較低。 專家認為,目前安置機構缺失、涉案父母監護權難撤銷,是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痛點(3月27日《法制日報》)。

將孩子作為偷盜發財的“道具”,是違法行徑。 對“租用者”而言,組織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難逃法律制裁。

對“出租者”或“出借者”而言,根據規定,“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租借”兒童盜竊有違人倫,沒有長大成年的兒童在應該享受父愛母愛的時候,被父母外租借給犯罪團夥,不僅是監護責任的缺失,更是沒有人性的表現。 再者說,孩子小,他們的辨識能力有限,即便以後能夠“改邪歸正”,這樣的“偷盜”行徑,也會給他們人生留下抹不去的污點,更容易引導著他們“向惡”。

“租借”兒童盜竊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可謂不嚴,配套措施可以說也並不缺失,可是實際操作起來並不盡如人意。 比如,在盜竊行為被發現後,多數兒童在案件偵查結束後仍由其監護人帶回。

而一旦監護人不能得到依法且嚴厲的打擊,就有可能使這樣的事件再度上演;同時,安置機構缺失、涉案父母監護權難撤銷等,也導致“租借”兒童盜竊得不到根治。

“租借”兒童盜竊案頻發是社會醜態,需要法律“零容忍”、嚴打擊。 一方面,對監護責任履行不力的父母,一旦其逾越底線,一定要依法依規懲治,絕不姑息;另一方面,對組織兒童偷盜的團夥,不僅要嚴打,更要查清這些兒童的底細,使這些誤入歧途的孩子得到妥善的安置,不能再次落到“虎口”之中。

再者,有必要按照《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不能切實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或親屬,堅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使孩子脫離苦海。

並由民政、婦聯等部門作為監護人代為撫養。 還應有效整合社會資源,為涉案兒童在戶籍、矯正、教育、心理疏導等方面提供幫助,讓這些涉案孩子重回正軌,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總之,兒童是祖國的未來,為他們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責任。 “租借”兒童盜竊,從一定程度而言,衝擊著社會可承受的底線,需要法律“亮劍”,讓犯罪團夥、讓失職父母或者其實際監護人受到依法懲治,更需要全社會動員起來,説明這些涉案的孩子擺脫“魔爪”,享受應有的快樂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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