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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必要時,可追加擔保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嗎?

債權人景象公司(化名)向文和公司(化名)借了一筆款項, 訂立了借款協議, 約定了還款期, 罰息, 違約責任等, 為保證債權實現, 幾方在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

自然人周輝(化名)以自有房產提供抵押, 辦理得抵押登記, 裡仁公司(化名)以一定股權設定質押, 在工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愛尚公司(化名)提供保證, 幾方在保證協議上簽字明確當文和公司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 景象公司可以憑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 保證方放棄抗辯的權利。

後文和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間履行還款義務, 景象公司根據公證債權文書, 向法院申請了執行, 債務人及擔保方均被列入被執行人, 執行過程中債權不能完全清償, 委託律師就被執行人財產調查中, 發現保證人愛尚公司作為一人有限公司, 其唯一股東某公司法人孫愛華(化名)有執行財產, 為此律師經過分析,

及時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經過審查後, 法院裁定追加孫愛華作為被執行人, 經過執行和解後實現了債權人的大部分利益。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 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律師提示:司法實踐中, 被執行人尤其是提供保證的一方, 有幾個關鍵時點可以逃脫執行責任, 作為申請執行人一方應密切注意:

首先, 主債權存在訴訟時效。

其次, 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 要密切注意保證期間是否經過。

再次, 申請執行時根據申請人的需求, 應儘量囊括被執行人主體, 降低執行風險, 執行過程中發現符合條件的新的被執行人的, 應及時申請追加。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過程通常不是一帆風順的, 當前司法環境下, 政策層面上, 國家加大了執行力度, 但在具體實施時, 客觀情況千變萬化。

文丨李統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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