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
表決通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已在行政機關相關崗位工作的
免考法律職業資格
昨日下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
以往通過律師資格、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 是否還需要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已經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這些公務員, 要不要參加考試取得資格?
從事立法的法律職業人員等人群, 為什麼沒有列入到必須參加考試的範圍中……
針對社會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 司法部司法考試司司長賈麗群一一作了回應。
▶賈麗群介紹, 這次修法, 明確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銜接,
★★一方面,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 與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取得的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具有同等效力;
★★另一方面, 也明確規定了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也就是說, 只有在這項制度實施後, 新進入上述崗位的公務員才需要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已經在上述崗位從事相關工作, 而且勝任現任職務的人員不受這項制度的影響。
這次修法將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範圍進行了擴大, 但也還有很多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沒有列入其中,
★★對此, 賈麗群解釋, 主要還是考慮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更關注于對公民、法人權利的保護和克減, 因此將司法性質的人員納入到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範圍中。
“雖然目前沒有法律規定, 立法人員、法學研究人員、法學教育人員等一定要參加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但是在改革的工作方案當中, 是提倡和鼓勵立法人員和法律法學教育人員參加這樣的資格考試的。 ”賈麗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