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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救濟?

導讀: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 對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一方,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期小編通過權威案例解讀, 結合法律、案例和專家觀點, 簡要梳理了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救濟問題, 供讀者參考。

權威案例

袁麗訴熊海濤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

雙方協議離婚後, 一方發現對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該離婚協定中涉及雙方離婚、放棄撫養等表徵合意且排除重大誤解的內容依然有效。 對於被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 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 號

一審:(2015)梁法民初字第01060號

二審:(2015)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1824號

案 情

原告:袁麗

被告:熊海濤

第三人:曾熾秀

審 判

相關案例

1.協議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有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 可以訴請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訴孫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一方離婚前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案號:(2015)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3.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存在夫妻共同債權未做分割的, 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劉某訴王某離婚財產糾紛案

相關觀點

1.協議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 適用《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同樣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來看, 並沒有區分判決離婚和協議離婚。 實際生活中, 在離婚當時查清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容易。 協定離婚中當事人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未對全部財產作出處理, 是由於一方的隱藏、轉移等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的, 並非是另一方對不知情部分財產行使了處分權,

故上述規定適用於所有離婚之情形。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 杜萬華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2.離婚過程中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救濟方法

在離婚過程中,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 或者為了預防當事人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 提起離婚之訴的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此時, 如果對方有隱藏、轉移被保全財產的行為, 則可以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制裁。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訴訟角度來看,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告必須能夠證明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

否則將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這就提醒當事人在發現對方有前述行為時要注意固定或留存相關的證據。 (摘自《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 孫國鳴主編, 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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