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03民初2044號
鐘雪姬、陳國紅: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被告鐘雪姬、陳國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你們下落不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2017年7月14日下午14時30分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傳票、合議庭告知書及簡易轉普通程式裁定書。 原告起訴請求:1.判決提前結清全部貸款, 被告鐘雪姬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8886.25元、手續費2264元、透支利息232.09元、滯納金235.43元, 還款違約金515.84元, 合計22133.61元(暫計至2017年1月14日)及從2017年1月15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還款違約金(透支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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