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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被告鐘雪姬、陳國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2017)粵0103民初2044號

鐘雪姬、陳國紅: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被告鐘雪姬、陳國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你們下落不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2017年7月14日下午14時30分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傳票、合議庭告知書及簡易轉普通程式裁定書。 原告起訴請求:1.判決提前結清全部貸款, 被告鐘雪姬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18886.25元、手續費2264元、透支利息232.09元、滯納金235.43元, 還款違約金515.84元, 合計22133.61元(暫計至2017年1月14日)及從2017年1月15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還款違約金(透支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按月計收復利;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計收滯納金, 以還款違約金形式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 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按月計收);2.判決被告鐘雪姬承擔原告委託律師代理的律師費5000元;(以上兩項合計共27133.61元)3.判決被告陳國紅對上述第一、二項訴訟請求承擔共同清償責任;4、判決原告有權以被告鐘雪姬提供抵押的謳歌TL牌小型轎車(機動車登記編號:粵RGH077)折價或者變賣、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5、判決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等與訴訟有關的費用。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 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提出答辯狀和提交證據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十五日和三十日。
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 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聯繫方式:梁曉明 83006083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龍溪大道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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