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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陽法院:調解生效拒不履行 被判罰金1000元

映象網焦作訊(周凱 薛靜 張建忠)自訴人呂建軍訴稱:關於自訴人與被告人張瑞超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沁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33號民事調解書。 調解書生效後, 被告人張瑞超拒不履行。 自訴人於2016年7月21日向沁陽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標的為:被告人張瑞超支付自訴人呂建軍人民幣200000元及利息。 沁陽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後, 被告人張瑞超逃避執行, 拒不履行執行義務, 張瑞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 要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張瑞超的刑事責任。

另查明, 執行過程中, 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張瑞超送達(2016)豫0882執84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罰款決定書, 被告人張瑞超拒不執行, 法院依法查詢到張瑞超銀行帳號有大額交易記錄, 張瑞超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報告財產, 經採取罰款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張瑞超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 被告人張瑞超犯拒不執行裁定罪, 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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