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7日印發《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針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
國家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 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民群眾工作生活, 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 但同時, 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落實管理主體責任不力, 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 造成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資訊通過群組傳播擴散, 一些不法分子還通過群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規定》明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 合理設定群組規模, 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安全。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 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 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 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 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 共同構建良好網路生態。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問:《規定》中所要規範的互聯網群組指的是什麼?
問:互聯網群組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 承擔著對群組進行管理的主體責任, 《規定》對此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
問:對社會比較關注的建群條件、群組規模、群組管理方式等話題, 此次《規定》對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
答:《規定》明確,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 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上限、個人建群上限和參加群數上限。 也就是說平臺方應根據自身能力來運營相應規模的群組, 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規定》要求,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 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建群資質, 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 並設置唯一群組識別編碼。 這一規定主要是便於平臺方掌握相應群組資料, 實施精准動態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 一些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已採取了這些措施, 並取得了良好效果。
問:一些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群組傳播涉淫穢色情、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違法資訊,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
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中強調了哪些處置措施?答:《規定》第十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對於違法違規的平臺方,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採取處理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互聯網群組,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對於違法違規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臺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問:對社會一直關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責任,《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