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協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組織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鑒定之日的5天內,
應該通知醫療事故爭議人的雙方患者及醫療機構人員交付醫療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
患者和家屬收到了醫學會通知後, 必須在10天內, 應該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病歷材料、證人證言、實體證據、封存藥品和血液相關等等)、書面陳述書(治療前後經過以及醫療機構在醫療過錯中的敘述)和答辯(對對方提出相關意見、解釋的反駁)。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到患者及家屬提交的有關醫療技術鑒定材料、陳述書以及答辯材料後, 45天內組織進行鑒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我們從上面的規定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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