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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政府的信守條約方針及其變化(下)

經此事件, 清政府更加注重履行條約義務, 開始採取措施, 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 此點下節詳述, 這裡從略。 在朝廷的嚴詞督責之下,

地方官也多少增強了守約意識。 如《煙臺條約》訂立後, 英國獲得了入藏的條約權利, 於是屢屢提出履行條約, 試圖以“遊歷”為名, 入藏開闢商路, 但由於藏民的堅決抵制, 英人難以遂願。 清政府雖然並不願意英人入藏, 但因“遊歷載在條約, 英員既經請照, 難以違約不給”[119], 駐藏大臣只得反復“開導藏番”, 以昭信守。 如洋人硬要強行入藏, 則“設法隨時保護”[120]。 儘管清政府的努力沒有多大效果, 英國方面仍認為, 在這個問題上, 清政府並非有意違背條約, “即一般中國官吏, 姑無論其抱有若何傾向于閉關政策之成見, 然當時固誠意期望條約之實行”。 因為這些官吏擔心“條約不能生效, 將使彼輩失政府寵眷耳”。 [121]總之, 如總理衙門于光緒十年照複美國公使楊約翰所說,
“中國與各國立約多年, 無一事無一時不守條約”[122]。

甲午戰爭及義和團運動之後, 清政府更是小心翼翼, 不越雷池一步。 《馬關條約》剛簽訂不久, 日本公使林董即因京師報刊稱日本為“島夷”, “速請更正”, 總理衙門即以中英《天津條約》有不准書“夷”字之規定, 請旨令各衙門“嗣後一切公文仍不得提書夷字, 以符成約”。 [123]

光緒二十二年三月, 禦史陳其璋奏請訂立教案章程, 以限制傳教特權。 奕訢遵旨議奏, 認為“該禦史所擬各條, 均在各國條約之外, 率難照辦, 所請應毋庸議”[124]。 該年十一月, 翰林院侍讀陳秉和奏稱, 各國傳教洋人不遵約章, 請飭申明條約。 他認為, 教案的發生, 是由於傳教士“背條約而不顧, 中國官吏不敢執條約以相抵”,

提出由總理衙門與各國申明條約, 約制傳教士守約。 總理衙門議奏此折, 卻認為“遍查歷年已結教案, 尚無教民始終不遵訊斷之事”。 教案之多, 是因為“各直省州縣能知條約者無幾”, 不能按約保護傳教士和教民。 如前幾年山東德國教案, 傳教士持條約求保護, 而“該縣怒擲於地, 以足踏之”。 由於“各省每遇此等案件, 大都地方官不善保護所致, 故歷次辦結賠償之案, 該國皆有所挾, 按約均難辯解”。 [125]20世紀初年, 因教案又起, 且屢屢興起反帝愛國運動, 清廷深以為憂, 於光緒三十二年頒發上諭謂:“團體原宜固結, 而斷不可有仇視外洋之心, 權利固當保全, 而斷不可有違背條約之舉。 ”令各省大吏“隨時約束”, “防患未然”。 [126]

總之,

經過多次衝突和打擊, 清政府逐漸確立並加強了守約意識。 朝廷自然能在條約範圍內循規蹈矩, 但如何使眾多的地方官也能如此, 則是一個十分難解決卻又不得不解決的問題。

四、加強地方官守約意識的舉措

問題的關鍵在於地方官瞭解、熟悉條約, 並樹立認真履行條約的觀念, 清政府在對外交涉中逐漸看到其癥結所在, 為此採取了相應的舉措。

《南京條約》簽訂後, 條約文本一直存放在兩廣總督衙門, 並未頒發[127], 以致“歷來辦理夷務諸臣, 但知有萬年和約之名, 而未見其文”, 並將通商章程誤認為被稱為“萬國和約”的《南京條約》[128]。 相反, 英國人卻將其刊刻成書, 四處出售, “民間轉無不周知”, 似成為中國外交史上的一個大笑話。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 《天津條約》簽訂不久, 便“各處傳鈔, 皆從夷館中得來, 經辦夷務各官轉未之見”。 [129] 戰後, 清政府開始改變這一漫不經心的態度。 前已提及, 何桂清即有鑑於此, 奏請將已定條約“通行經辦通商各衙門”, 並得到批准。 《北京條約》訂立後, 咸豐便降諭將條約內各事宜, 通行各省辦理, 但並未立即頒發條約。

說來荒唐, 清政府第一次向各省頒發條約, 是列強促成的。 列強們一直汲汲於擴大條約的知情面, 此次亦不例外, 而且在訂立《北京條約》時便設好了圈套。 中英《北京條約》第八款規定:“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 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 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 並令刊刻懸布通衢, 鹹使知悉。 ”[130]隨即,列強便積極主動地履行這一條款。《北京條約》簽訂還不到一個月,英、法兩國便自行刊刻《通行各省條約告示》1050張,以及條約文本1280冊,要求“於告示鈐用欽差大臣關防,另備公文知照。由該夷酋帶往各省,交該府尹督撫宣佈。”恭親王奕訢雖然知道“於體制殊有關礙”,不僅不符合國家交往的常規,而且大失面子,但由於擔心列強“因此藉口,竟不回津,轉致有妨大局”,不得不完全照允。[131]隨後咸豐頒發上諭,將此事通告各省,令各封疆大吏“於該酋到後,妥為駕馭,悉心籌辦” [132]。由列強外交官到各省交發條約,這又是中國外交史上的一大奇聞。

盛京戶部侍郎倭仁等接旨後,“莫名憂憤”。憂憤之餘,感到條約由洋人自行交發各省宣佈,不太妥當,擔心“夷情詭詐,或於條約之外,另行捏造多款,任意要脅,則真偽莫辨,轉多藉口”。左思右想,認為惟有“將該夷酋刊刻條約,先行密為封寄”各省[133],使地方官有據可查,方為穩妥。倭仁的奏請得到了批准,咸豐於十月十四日降諭:“所有英、佛等國八年及本年所議條約,著奕訢等到鈔錄一分,先行密封寄交倭仁等斟酌辦理。其餘閩、浙、兩廣、山東、江蘇、浙江等省,均著一體鈔寄,以免歧誤。”[134]

據恭親王的奏報,接到諭旨之先,即已於十月初五日,將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和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刷印成冊,並備公文,諮行奉天等7省。又于初七日另行刷印,由兵部頒發轉行其餘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及各關稅務監督。在上海所定稅則章程,則由戶部轉行沿海通商各省督撫,再由彼轉行各關監督、道員。接著於初十、十一等日將中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刷印成冊,諮送理藩院,轉行恰克圖,並備文交兵部分諮伊犁、吉林、庫倫、察哈爾、塔爾巴哈台、張家口、黑龍江、喀什噶爾各將軍、監督、辦事大臣,及直隸、奉天、山東、閩、浙、兩廣、兩江、江蘇、浙江通商各省,一體頒發。[135]這樣,清政府第一次將條約頒發到省級衙門。

此次頒發條約,是在列強的壓力之下,而不是出於自願,而且僅只頒發到省和道。而地方官仍有不少對條約存在抵觸情緒,不瞭解也不想瞭解條約,甚至有意為條約的頒行設置障礙。各國向各省交發條約,便遇到種種阻難。英駐廈門領事金執爾接到條約、告示各件之後,三番五次要求道台懸掛示眾,“該道總以示否無關緊要”,不予理睬。直到奉總督之命,才不得已在衙門前懸掛,然卻故意將條約裁開三四段,又以尾為首,以首為尾,“亂行沾合,使百姓無從閱明”。[136]由於地方官對條約採取敵視的態度,發生了種種不按約辦理的事件,如英商欲租地建屋,地方官“不惟不幫,且多阻滯”。英使卜魯斯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向奕訢遞交了一份措辭嚴厲的照會,指責各處地方官不守約,甚至懷疑是朝廷的旨意,謂“是否奉有諭令,抑系自專擅行,未嘗奏報,本大臣無從得知”。[137]

毋庸諱言,英使卜魯斯照會中所言,除了有誇大其詞的成份之外,並非完全是蓄意捏造。同治五年三月,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即奏稱:“惟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該地方官或有意延閣,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斷,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條約,且有未經目見者。洋人執約以爭,轉得有所藉口,其通商各口而外,不特偏僻小縣為然,即通都大邑之府廳州縣官吏幕友,亦均未明此義。每遇交涉事件,不能持平辦理,其餘關係教民者,各州縣尤屬層見疊出,易滋事端。”他承認中外爭端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方面未按條約辦理,主要又是府廳州縣的官員。而其原因,又在於這些官員不明條約,有的甚至沒有見過條約。因此,針對這一情況,崇厚奏請朝廷“飭下各省將軍、督撫、府尹,轉飭兩司暨該管道府,將各國條約,重新刊刻,頒發通省各府廳州縣,鹹使知悉,如遇接替時,亦必移交後任。” [138]

崇厚建議將條約頒發到府廳州縣,主要是從己方恪守條約這一角度提出的,但無論從那個角度來看,這應是一個好建議。地方官熟悉條約,不僅有利於掌握中外關係的大勢,而且還有利於約制列強的侵漁和勒索。然而,當時清廷注重的是通商口岸城市,對其他非通商的府廳州縣並未在意,而通商口岸均頒發了條約,因此沒有採納此項建議。地方官對中外條約仍然是似知非知,中外之間的糾紛和衝突仍在昏亂的狀態中繼續著,列強的抱怨、不滿和抗議仍不斷地提出。到同治十一年,恭親王奕訢又因此奏請申明條約。奏摺轉報了列強對中國方面不守條約的申述和怨氣,據稱,在交涉中,有的“地方官聲稱向未見過條約”。為此,奕訢在奏摺中提出,“相應請旨下各直省,務宜恪遵”條約,“小民或不知悉,並令出示曉諭一體遵照……其有地方官未經看過條約,應由該督撫一律飭令閱看”。[139]奕訢的奏請獲得批准,但在實際中並未完全執行,而且,只是要求督撫飭令地方官閱看條約,沒有明確具體的可行性措施。

馬嘉理案件發生後,此問題再次提了出來,開始受到清政府的重視,並採取了切實的舉措。光緒元年四月,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上《應詔陳言疏》,提出海防密議十條,其中一條就是將條約諸書頒發州縣。他認為,當今海疆州縣,商務、教務等各事交涉紛繁,“乃當其任者,往往以未見條約,茫然不知所措,剛柔兩失其宜”,而“偏於剛者,既以違約而滋事端”。因此他主張“將萬國公法,通商條約諸書,多為刊印,由各省藩司頒發州縣”。[140]隨後于光緒元年八月,經恭親王奕訢議奏允准,以總理衙門的名義諮行各省督撫,“各將條約刊刻發給道府廳州縣各地方官詳細查閱,庶遇有外洋交涉事件,可以照約辦理。”各省按照這一指示辦理,到三年五月,除雲南外,各省均刊印完畢,並向總理衙門送交樣本。[141]至此,從同治五年三月崇厚首先提出,光緒元年八月總理衙門諮行各省,到光緒三年五月各省刊印完畢,歷經11年之久,清政府才最終完成了這一工作,將條約頒發至基層衙門。

這次頒發條約,不是作為一項經常性的舉措,而與以往頒發的條約一樣,均是作為官方檔,其印數有限,且未輯有成書,保存不易,又由於官員更迭等因素,不可能滿足各地方的經常性需要。更兼時間的推移,又不斷訂立了新的條約,以前各省刊印的條約不能完全適應交涉的新情況。即使有條件看到條約,地方官實際上也未認真閱讀,各省州縣,仍是“能知條約者無幾”。在此期間,個別地方雖曾編纂過各種形式的條約集[142],但從全國範圍來看,是無補於事的。甲午戰爭之後,清政府更為重視條約的刊印。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總理衙門從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出發,又上奏“請旨飭下各直省將軍督撫,將各國條約廣為刷印,分頒各府廳州縣”,得旨允行。[143]

由於各省“以外交為不急之務,多不措意”,對朝廷的這一旨意並未即刻照辦。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候補道汪嘉棠又奏請講求約章,光緒隨即降諭總理衙門,令“妥為編輯排印”,並令嗣後遇有訂立條約等,“即行隨時分類增入,排印頒發”。總理衙門奉旨奏議,認為編輯需時,提出在編輯未竣之前,將北洋原有的《通商約章類纂》一書,刷印頒行,令各省“先行派員赴北洋請領,嚴飭所屬道府州縣各領一部”。[144] 此議得到批准,當年北洋官書局便重新刊印《通商約章類纂》,以應急需。至於由總理衙門組織編輯的條約彙編,大概由於戊戌政變的發生,此事未見下文。在此之後至清亡,刊印條約為各省所重視,陝西、湖南、上海、天津、廣東、浙江、湖北等地又編輯刊印了條約彙編、分類輯要、新編條約、約章大全之類的書。其中,由北洋大臣袁世凱於光緒三十一年組織、由顏世清具體編輯的《約章成案匯覽》,較為詳備。該書經外務部“再三審定”,注意克服以往匯纂、類編、輯要之類的不足,在體例編排上較為科學合理,既便於檢查,又不損條約原義。

條約的頒發,只是為地方官執行守約方針提供了條件,更重要的是掌握條約,提高外交素質和外交水準,並加強對地方官守約的管理。清政府自己非常清楚,“各處地方官於各國條約,平日既不講求,臨時又不細緻,以致辦事時有錯誤,日久終為啟釁之端” [145]。從同治年間開始,清政府便要求地方官自我提高,認真掌握、瞭解條約,以為辦理交涉之據。經奕訢奏請後,清廷于同治三年十二月頒發了一道上諭,謂:“中外一切交涉事件甚多,並著飭令該地方官平時將各國條約,悉心檢閱,不准視為具文,漠不關心,致臨時多所舛誤。”[146]但此時清廷並非認真對待此事,頒發諭旨,如奕訢請旨所言,只是為了“俾各國聞知,庶有以釋其疑而杜其口”。其後,清政府又多次提出這一點。如奕訢在同治九年正月提出,“必先自治而後可以治人”,如果地方官不提高自己的外交素質,“甚至平日置之不聞不問,一旦有事,倉猝料理,非失之太過,即失之不及”。提出將此等事件“與催科撫字,一例考成”。[147]九月,奕訢又提出“條約既為中國所共訂,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不能不查照辦理。地方各官,平時必須檢閱,庶臨事方有憑藉。”[148]

實際上,此時要求地方官平時檢閱條約,事有所難。前已述及,直到光緒三年五月才將條約刊印頒發至府廳州縣,在此之前,此層次的地方官查閱條約,多有不便。[149]即使手頭有條約文本,地方官也鮮有認真揣摩研習者。因此,有必要從管理的角度,來強化地方官的條約意識,切實履行條約,大概最早注重這一點的是崇厚。崇厚先被認為是滿族官僚中精通洋務者,後因訂立《裡瓦機亞條約》而聲名狼藉,並被視為昏庸無能,徒有其名,以致人們對他一直抱有成見而不屑。客觀地說,崇厚雖有種種謬誤,但卻也有不少獨到的見地,前面所述崇厚的有關主張,可為例證,此又為一例。他在奏請將條約頒發各省府廳州縣的同時,又提出保障條約履行的管理措施,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定期申報制度,即由道、府督飭所屬州、縣,將交涉事件及已結未結詳敘案由,按月申報督撫和通商大臣,再由督撫按季諮報總理衙門。二是實行考核懲罰制度,即在申報之後,由總理衙門考核,如查有延閣不報,及因循不結者,嚴定處分,以示懲警。三是建立重要案件諮商請旨制度,即督撫隨時酌核案情輕重,如有關係緊要者,立即諮商總理衙門與在京各國公使,秉公核辦;如事關重大,即請旨定奪,並請明發上諭,使中外周知,示以不疑而杜釁端。[150]崇厚的建議是可取的,但未見清廷採行。朝廷此時僅是就事論事,遇有因辦理不妥而引起交涉的案件,方作臨時處置,沒有從制度上作防範于未然的長遠打算。

延宕到光緒三年,清廷多少產生了這種意識。四月,閩浙總督何璟奏稱,福建中外交涉事件甚多,必須有深悉洋情,講習條約者專司其事,但福建辦洋務之人本來不多,而熟悉中外條約者更是微乎其微。這種情況引起了清政府的憂慮,“一省如此,各省可知”,深感需要加強涉外人員的培養和管理。該年五月,奕訢在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的同時,提出“防患必於未萌”的意見,認為“辦事必求有據,裕之於素,則臨時自有準繩,澈乎原則,處事自無隔閡”。他擔心條約雖經發交,但“地方官仍未能詳閱,束之高閣,或間一流覽而不能深求事理之要”,即使“家置一冊,案設一編”,也不能起到什麼作用。他所提出的辦法,除了如以前一樣,強調各省將軍督撫督促“所屬各地方官,于條約諸款詳研熟識,融會貫通”之外,也想到從制度上來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將條約列入官員的考查內容,各省考試所屬各官,以及接見屬吏時,“即舉以詢問”,觀其辨論,試其才識。二是實行獎懲制度,如地方官實心講求,熟精竊要,遇事辦理妥洽,則予以保擢;若平日不加考訂,遇有交涉之事,措置乖方,即從嚴參辦。這樣,“人有勸懲,事有體要”,就能辦好交涉。朝廷批准了奕訢的奏請,並即刻頒發上諭。[151]此舉雖未超過崇厚的建議,但畢竟得到了朝廷的重視。至於這一諭旨能否真正得以貫徹,則是一個疑問。

條約爭端較多較大的主要為人命案件,尤其是層出不窮的教案,“每遇教案,各國使臣援約相持,跡近要脅,幾於無可收拾”。光緒十七年教案紛起,為加強守約意識,南洋大臣劉坤一首創由道員及知縣按月分賠教案賠款之法。經過甲午戰爭,清政府更注重從這方面予以考慮。光緒二十二年,為了“見信于洋人”,總理衙門遵旨會同吏、兵二部,專為教案問題擬定了對地方官的處罰辦法;此外總理衙門還更進一步將賠款責任擴及到督撫,訂立了由該管督撫藩臬道及府廳州縣分年按成分賠教案賠款的具體辦法。[152]這些舉措似乎太遲,未能如清政府所期望的那樣,起到防止教案的作用。更由於民族矛盾的加深和不平等條約造成的種種惡果,幾年後,蓄積已久的民教衝突,終於導引了一場震驚中外的大爆發。其結果,是列強用更大的暴力,強迫清政府訂立一個空前屈辱的條約,用更嚴厲的懲罰來防範、杜絕教案。然而,教案的發生有各種因素,並非僅是因地方官未能嚴守條約而起,因此《辛丑合約》訂立後幾年,“各省焚毀教堂,戕害教士,仍複在所不免”。清廷仍認為此“多由地方官處置之未善”,“不諳約章,或顢頇偏執,或畏葸因循”。為此又通諭各省督撫:“迅速將中國與各國所定約章內傳教各條,摘要輯刊成冊,分發所屬各官,責令認真講習。” [153]

顯然,清政府在恪守條約方面,確實作了一番努力。但是,由於這個老大帝國積重已深,缺乏變通的機制,調整力度遠遠不夠,以致成效甚微。更由於列強貪得無厭,恃強淩弱,清政府通過恪守條約來避免釁端的意圖,根本就不可能實現。處心積慮擴大條約特權的列強,即使沒有藉口也要找出一個藉口,清政府更需要作的,是以“信守”條約來扼制列強的條約外侵漁。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外關係格局的變化,清政府以守約來護衛未失權益的抗爭更加複雜,更加艱難。在這方面,除了仍然杜絕洋商違約到非通商口岸經商,“私作買賣”等等之外,較前更有新的內容和發展。

五、簡短的結語

縱觀清政府的守約方針及其演變,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以下結論和啟示。

一、清政府確立守約方針,並非一件能夠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來決定的事情,這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它從一開始並不願嚴格遵守條約,而是經歷了從道咸時期的陰違條約到同光時期的信守條約這樣一個痛苦的過程,最後在列強的各種壓力之下,才不得不做出這一選擇的。這一選擇如當時的人們所說,實際上是為“勢”所格,即由中國當時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所決定的。再者,這種選擇亦是傳統國際法時代不可避免的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是合法的制度,結束戰爭的和約的合法性當然地不會受到置疑。否則,和約不能成立,戰爭將會繼續到一方完全被消滅為止。”[154]同時,清政府真正做到自己遵守條約,亦並非易事,不僅朝廷有一個適應條約關係的過程,而且還得不斷地化解消除地方官員的抵觸情緒和行為。

二、這種選擇歸根結底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從守約方針的兩個內涵來看,不論是要求對方守約,還是要求自己守約,其目的都是如此。要求對方守約或暗地擺脫條約的約束,是為了限制列強的侵略,其維護國家權益的意蘊不言而喻。當然,對其所維護的國家權益,還須作具體的分析,在某個時期某種情況下,它所維護的是舊時代的傳統體制,並非涉及到國家主權。至於要求自己守約,則有著各種複雜的因素。如果當時不採取信守條約的方針,清政府是否還有別的良策?中國貧弱落後,難以與整個資本主義世界抗衡,如果違約,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打擊,甚而走向戰爭,而戰爭的結果總是導致一個更加苛刻的不平等條約。也正是在列強一次又一次的打擊之下,清政府的守約意識逐漸得以加強。從這一角度而言,清政府自己恪守條約,也是為了避免國家權益遭致更嚴重的損失。同光時期的守約外交,多少緩和了緊張的中外關係,為自強新政贏得了一段時間。因此,信守條約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妥協,但卻不能簡單地歸之為投降賣國,而要作符合歷史實際的客觀考析。當然,信守條約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不少官吏產生畏懼心理,如薛福成說:“邇來當事,願生事者較少,而習畏事者較多,故失之剛者常少,而失之柔者常多。”[155]要消除這一副作用,就必須把握好不卑不亢的度,這是清政府未能妥善處理的一個問題。

三、信守條約只是清政府的外交方針之一,中國國勢每況愈下,其原因並不在於實行了這一方針。守護尚未喪失的國家權益,除了要求列強各國遵守條約之外,還需要其他條件,如國家的自強,堅定靈活的外交方針和政策,敢於並加強與各國的交往,等等。薛福成出使英法後,對此有很深的感受。他說,光緒三四年間,英國商人明明違約,其政府還要“逞其一面之詞”,蠻橫無理。可是在他於光緒十六年出使後,則“不復如昔日之一意輕藐”,並有聯絡中國之意。他認為原因在於:一是中法戰爭一役,法國欲索賠償竟不可得,“各國始知中國之不受恫喝也”。二是十餘年來,中國聯翩遣使,駐紮各國,既瞭解了對方,又與彼聯絡了感情,因此“邦交益固也”。三是中國的洋務新政,逐漸整頓海防,練兵制器等等,對西方列強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收效無形”。四是出洋的留學生,考試常列高等,“彼亦知華人之才力不後西人”。由於這些因素,各國列強漸漸改變了對中國的態度。薛福成由此頗受鼓舞,提出乘此振興之際,“相機度勢,默轉潛移”,改變被動的外交局面。他認為,“舊約縱難更改,而情勢或可變通”,可以審度情形,等待機會,“收權利而銷外侮”。[156] 薛福成的分析不無道理,解除不平等條約的束縛,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尤其是中國自身的強大,這是辦好外交最重要的基礎。清政府舉辦洋務新政,其意即在於此,當時的洋務家們對自強與修廢不平等條約的關係,即多有論述。不幸的是,這一有利的外交形勢未能維持多久。幾年後,甲午戰爭爆發,中國因戰敗而國勢逾加衰弱,更為列強所輕視。如果中國戰勝,國際地位將進一步提高,情況則必定有所不同。顯然,近代中國國勢日益衰弱有著各方面的原因,包括外交的其他方面,以及內政和國際環境等等,而與信守條約並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繫。

四、落後的中國在這種限制主權的非正常的條約關係中,如何掌握並利用這一新的國際交往形式和規則,儘快改變傳統的交往模式,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清政府對條約關係的應對給我們留下深刻的教訓和啟示。其重大失誤之一,在於未能有意識地儘快拋棄傳統的對外觀念和體制,認真研究這一新的中外關係形式,積極主動地做出適應近代國際關係的調整和舉措。即以守約方針本身而言,不論是自己守約還是要求對方守約,均需要加強對涉外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瞭解、熟悉條約,儘快學會並掌握近代外交的原則和規範。但是,清政府在這方面總是處於被動狀態,道鹹時期對條約的漫不經心,體現了訂約初期的顢頇無知,姑且不論。同治以後,清政府開始重視起來,卻先被別人牽著鼻子走,繼而在問題迭出的情況下,才主動刊印頒發條約。至於新的條約出來後,又要經歷一個同樣的輪回,才能為涉外人員所知悉。這種滯後的運作週期,便為條約交涉中種種糾葛的發生,提供了不應有的時間差。即使涉外人員,尤其是基層官員能及時看到條約,也缺乏必要的知識背景來理解並運用它們,上層官員的抱怨指責無疑說明了這一點。對此,未見清政府採取什麼有力的措施,且不說不可能指望經常舉辦學習班或講習班之類進行培訓,即便是簡單的輔導或宣介之類也未見推行。

更重要的是,清政府需要運用近代國際關係準則和國際法,維護國家權益,進而與列強各國建立一種真正平等的條約關係。當然,僅僅依靠國際法是不可能實現這個目標,還需要其他條件,但它可以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論武器。而且通過和平手段達到此目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日本在明治維新後改變了與西方列強之間不平等的條約關係,便是一個例子。同治三年,清政府已經知道了國際法,並在此時此後做了一些努力,運用此利器取得某些成效,但卻沒有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舉措大力推行。它一直沒有提倡或要求涉外官員學習此法,只是每個通商口岸頒發一部。其後又翻譯了一些新的國際法書籍,一些官員也多少懂得某些內容,但這均是自發的,不是出自朝廷有目的的推介。有些辦理外交的大臣甚至拒絕接受,說:“我中國不願入爾之公法。中西之俗,豈能強同”。[157]諸如此類,難以從整體上改變涉外人員的面貌,提高他們的外交素質,自然也難以使中國在處理條約糾紛的折衝樽俎中應對自如。正由於這種欠缺,條約中體現近代國家正常交往,並不損害主權的內容,如公使駐京,派駐國外使節等等,因其與天朝體制的抵牾而不願接受,甚至於痛心疾首。儘管最終不得不接受,但卻缺乏主動意識和徹底精神,長時期沉緬於封建帝國的陳腐觀念和典制之中,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延誤了自身的更新,而不能儘快融入近代國際社會,成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平等一員。

[1]如劉培華《近代中外關係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王紹坊《中國外交史(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楊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茅海建《天朝的崩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章鳴九《試論洋務思想家對和戰之爭的態度》(《天津社會科學》1987年第4期);寶成關《奕訢與中國近代外交》(《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3期);劉天路《論洋務派的外交思想》(《山東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李少軍《試論耆英的投降外交》(《武漢大學學報》1990第3期);高路《論清政府對外方略的改變》(《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等等,均涉及本文的主題。

[2]《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文慶等纂修、齊思和等整理:《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以下簡稱《道光朝》)六,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942頁。

[3] [美]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337、375頁。

[4]《耆英等奏詳陳議和情形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道光朝》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206頁;《程矞采奏阻止美使顧盛晉京折》(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己未),《道光朝》六,第2806頁。

[5]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52號,1854年6月5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4,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5年版,第6頁。

[6]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18頁。

[7] [英]萊特著、姚曾廙譯:《中國關稅沿革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88、174頁。

[8]《廷寄》(道光二十二年七月癸亥),《道光朝》五,第2277、2278頁。

[9] 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上卷,商務印書館1931年版,第164頁。

[10]《上諭》(道光二十九年四月癸醜),《道光朝》六,第3189頁。

[11]《上諭》(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初三日),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11頁。

[12]《廷寄》(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庚寅),《道光朝》六,第3174頁。

[13]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51頁。

[14]《耆英奏》(道光二十二年七月),《道光朝》五,第2259頁。

[15]《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日),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頁。

[16] Rodney Gilbert, The Unequal Treaties: China And The Foreigner(London: John Murray, 1929),p. 145.

[17]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27頁。

[18]《耆英等又奏英使請進省城立意甚堅懇諭酌量辦理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庚子),《道光朝》六,第2947—2948頁。

[19]《穆特恩等奏英船突入省河堅請現在防堵酌辦情形折》(道光二十七年三月丙戌),《道光朝》六,第3081頁。

[20]《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152頁。

[21] 廣東省文史研究館譯:《鴉片戰爭史料選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48頁。

[22] 篠園:《粵客談咸豐七年國恥》(一),《國聞週報》第14卷第24期,1937年6月21日;又見七弦河上釣叟撰《英吉利廣東入城始末》,中國史學會主編,齊思和等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11頁。

[23]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375頁。

[24]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15號,1854年4月22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3,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第9頁。

[25]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73頁。

[26]《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朴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27]《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28]《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道光朝》六,卷74,第2943頁。

[29]《耆英又奏體察洋情不得不濟以權變片》(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丁未),《道光朝》六,第2891頁。劉韻珂也說:“惟有恪遵原約,本誠信以杜其鬼蜮之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30]《查複山東洋面夷船駛至詢問英夷朴鼎查折》(道光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欽差大臣伊耆在廣東奏辦夷務通商事宜(抄本)》,《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第39頁。

[31]《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朴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32]《耆英等又奏密英使德庇時請於西藏定界通商業經正言拒絕折》(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6頁。

[33]《耆英等奏密陳英意不在西藏定界而在通商片》(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7頁。

[34]《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8—3059頁。

[35]《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戊辰),《道光朝》六,第3048—3049頁。

[36]《耆英等奏委員將牧若瑟解交法領事官查收管束折》(道光二十七年正月丁亥),《道光朝》六,第3067頁。

[37]《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耆英片》,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第563頁。

[38]《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39]《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庚子),《道光朝》六,第3054頁。

[40]《清史稿》卷156“邦交四·美利堅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578頁。

[41] 劉韻珂在密折中認為,“所雲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茅海建《廣州反入城鬥爭三題》,對入城(包括廣州)的條約依據問題做了詳實的考析,見《近代的尺度》,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

[42]《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陳辦理英人租占福州神光寺始末情形片》(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8、49頁。

[43]《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44]《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賈楨等纂:《咸豐朝》(以下簡稱《咸豐朝》)一,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0頁。

[45]《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55頁。

[46]《廷寄》(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91—92頁。

[47]《廷寄》(咸豐三年六月十五日),《咸豐朝》一,第220頁。

[48]《怡良吉爾杭阿奏福州寧波關務情形片(抄件)》(1856年4月18日),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編:《吳煦檔案選編》第6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頁。

[49]《吉爾杭阿奏英使籍端要脅極為狂悖折》(咸豐四年閏七月初七日),《咸豐朝》一,第297頁。

[50]《桂良奏籌議與英美交涉辦法並派員赴津會辦折》(咸豐四年九月初二日),《咸豐朝》一,第324頁。

[51]《廷寄》(咸豐四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一,第342頁。

[52]《崇綸等分別指駁及查辦各款給英使包令照會》(咸豐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咸豐朝》一,第354頁。

[53]《廷寄》(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咸豐朝》二,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465頁。

[54]《軍機大臣擬答法國各條》(咸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咸豐朝》三,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748頁。

[55] 巴麥尊聲稱:“最惠國條款已經解除了《南京條約》第二款所加於英國的義務,因為《中美》和《中法》兩約中都沒有這樣一項條款”。而且,“中國當局並沒有意思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的稅收,那麼自不能期待英國政府單獨承擔這項義務”。文翰即“依式”照會欽差大臣徐廣縉,但徐卻未做任何反對的表示,反而感到詫異,“如果走私繼續不已,那麼關稅稅款的徵收為什麼還日有增加?”(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90—91頁)

[56] 陳雙燕:《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稅則談判與晚清外交轉型》,廈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第3期。

[57]《桂良等奏英自定條約五十六款逼令應允折》(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日),《咸豐朝》三,第966頁。

[58]《何桂清奏洋務皆由各使啟釁宜藉徵稅為稽查以杜其漸折》(咸豐八年九月十三日),《咸豐朝》四,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170頁。

[5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1、1312頁。

[60]《何桂清奏利柄必應收回稅則不可輕免折》(咸豐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咸豐朝》三,第1133頁。

[61]《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7—1198頁。

[62]《何桂清致錢炘和函》(咸豐八年五月初二日),《咸豐朝》三,第905頁。參見郭衛民:《何桂清與咸豐帝的對外政策之爭及其影響》,《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63]《桂良等奏對外不可戰者五端英法要求可從權允准折》(咸豐八年五月十八日),《咸豐朝》三,第983頁。

[64] 何桂清謂:“桂良等一到江蘇,即恍然大悟,正思設法補救。”見《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7—1198頁。桂良自己也奏稱:“迨行抵常州,接見督臣何桂清,即以內定章程實難照辦,向奴才等言及。奴才等亦甚覺其堅執己見,然當時會銜具奏,即照督臣所議。及奴才桂良、花沙納回船後,私自商量,且俟到上海後,察看情形如何,再為據實直陳,請旨遵辦。嗣因到滬,明探暗訪,方知縱能免稅,亦難罷棄條約,故未敢遽行宣露,誠恐稅課全免,仍於大局無濟,更覺失算,且細體督臣現所商辦之意,尚屬周妥。”見《桂良等奏英使尚未旋滬折》(咸豐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咸豐朝》四,第1210頁。

[65]《桂良等奏連日與各國會議條約萬不能動折》(咸豐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咸豐朝》四,第1184頁。

[66]《桂良等奏稅則日內議定英人堅執入江折》(咸豐八年十月十九日),《咸豐朝》四,第1202頁。

[67]《廷寄》(咸豐八年十月初二日),《咸豐朝》四,第1191頁。

[68]《何桂清奏免稅開禁無裨大局現另籌挽回之法折》(咸豐八年九月初三日),《咸豐朝》四,第1154頁。

[69]《桂良等又奏據黃仲畬雲罷棄條約各國萬難照辦片》(咸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咸豐朝》四,第1256頁。

[70]《朱諭》(咸豐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咸豐朝》七,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270頁。

[71]《上諭》(咸豐十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七,第2502頁版。

[72]《廷寄》(咸豐十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七,第2503頁。

[73]《廷寄》(咸豐十一年二月初十日),《咸豐朝》八,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762—2763頁。

[74]《廷寄》(咸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咸豐朝》八,第2889頁。

[75]《廷寄》(咸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咸豐朝》八,第2888頁。

[76]《奕訢桂良文詳奏統計全域酌擬章程六條呈覽請議遵行折》(咸豐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咸豐朝》八,第2675頁。

[77]《英國照會》(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寶鋆等纂修:《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以下簡稱《同治朝》)卷3,故宮博物院用抄本1930年影印,第28、32—33、30頁。

[78]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149頁。

[7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六年五月丁卯),《同治朝》卷49,第6頁。

[80]《給英國照複》(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37頁。

[81]《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6頁。

[82]《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36頁。

[83]《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84]《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頁。

[85]《給法國照複》(同治元年十一月丁醜),《同治朝》卷11,第32頁。

[86]《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二年四月戊戌),《同治朝》卷15,第42頁。

[87]《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頁。

[88]《英國照會》(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41頁。

[89]《總稅務司呈遞局外旁觀論》(同治四年九月十八日),《同治朝》卷40,第17、20—22頁。

[90]《威妥瑪新議略論》(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同治朝》卷40,第33頁。

[91]《恭親王等又奏》(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6頁。

[92]《諭軍機大臣等》(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7、38頁。

[93]《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0頁。

[94]《瑞麟郭嵩燾又奏》(同治四年十月丁未),《同治朝》卷37,第24頁。

[95] 郭嵩燾:《玉池老人自敘》,《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283頁。

[96]《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32頁。

[97]《丁日昌擬陳潮州洋務事宜三條》(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3、34頁。

[98]《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5頁。

[99] 房建昌:《潮汕地區中英交涉數事》,《汕頭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

[100]《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二月丙午),《同治朝》卷40,第11頁。

[101]《複彭玉麟》(同治五年四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嶽麓書社1994年版,第5675—5676頁。

[102]《複應寶時》(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第5646頁。曾國藩又認為“與外國交際,最重信義”,見《遵旨預籌與外國修約事宜陳愚見以備採擇折》(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奏稿九》,第5785頁。反對在對外關係中採用“痞子手段”。見《複李鴻章》(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十》,第7216頁。

[103]《李鴻章又奏》(同治五年十月乙已),《同治朝》卷45,第43頁。

[104]《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28—29頁。

[105]《兩廣總督毛鴻賓、廣東巡撫郭嵩燾奏》(同治四年三月癸醜),《同治朝》卷31,第30頁;《浙江巡撫馬新貽奏》(同治五年十月丙午),《同治朝》卷45,第53頁。

[106]《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六月甲午),《同治朝》卷42,第51、53頁。

[107]《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3頁。

[108]《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5、6、7頁。

[109]《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七月壬戌),《清實錄》第49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38、239頁。

[110]《恭親王等人又奏》(同治五年七月甲戌),《同治朝》卷43,第29頁。

[111]《徐廣縉等又奏廣東防務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104頁。

[112]《直隸總督曾國藩奏覆查得洋人挖眼取心等傳說毫無確據及近日天津民情折》(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第834頁。參看《調補兩江總督曾國藩奏陳悔劾天津府縣並津案事出有因片》(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20—921頁。

[113]《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3、944頁。

[114]《照譯英使威妥瑪致李鴻章洋文節略》(光緒元年七月二十八日),王彥威輯、王亮編:《清季外交史料》卷3,外交史料編纂處1935年版,第9、10頁。

[11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元年九月甲辰),朱壽朋編、張靜廬等校點:《光緒朝東華錄》一,中華書局1958年版,總135頁。

[116]《直督李鴻章奏滇案擬結情形並請出示保護遠人折》(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4、23頁。

[117]《直隸總督李鴻章奏請飭各省講求條約遇有交涉事件勒限辦結片》(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6頁。

[118]《總署致英使奉諭馬嘉理案已結嗣後當照約保護照會》(光緒二年八月初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9頁。

[119]《駐藏大臣色楞額等奏英人遊歷西藏派員開導藏番折》(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17頁。

[120] 《四川總督丁寶楨奏》(光緒三年),轉引自佘素《清季英國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版,第66頁。

[121] [英]榮赫鵬著、孫熙初譯:《英國侵略西藏史》,西藏社會科學院資料情報研究所1983年編印,第46頁。

[122]《總理衙門照覆楊約翰》(光緒十年夏季),朱士嘉編:《十九世紀美國侵華檔案史料選輯》上冊,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03頁。

[12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癸亥),《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630—3631頁。

[124]《恭親王奕訢等奏為擬將所議教案章程各條款寄交李鴻章片》(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2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43頁。參見《恭親王奕等奏覆禦史陳其璋所奏教案章程應毋庸議摺》(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2冊,第639—643頁。

[12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928、3929頁。

[126]《諭》(光緒三十二年二月丙午),《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487—5488頁。

[127]《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2頁。

[128]《何桂清奏縷陳洋務棘手情形折回常州再定進止折》(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4頁。

[12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2頁。

[130]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46頁。

[131]《奕訢又奏英法送到條約告示請蓋印帶往各省宣佈已諮各省文二件片》(咸豐十年九月三十日),《咸豐朝》七,第2578頁。

[132]《廷寄》(咸豐十年九月三十日),《咸豐朝》七,第2579頁。

[133]《倭仁景霖奏洋人自帶條約宣佈恐有捏造請將條約先行密寄折》(咸豐十年十月十四日),《咸豐朝》七,第2621頁。

[134]《廷寄》(咸豐十年十月十四日),《咸豐朝》七,第2622頁。

[135]《奕訢等又奏覆奏印寄各省條約情形片》(咸豐十年十月二十日),《咸豐朝》七,第2630頁。

[136]《英使卜魯斯為廈門懸掛條約次序紊亂事照會》(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四月初八日),《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444頁。

[137]《英國照會》(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8頁。

[138]《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頁。

[13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十一年正月丙午),《同治朝》卷85,第5、6頁。

[140]《丁寶楨上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應詔陳言疏》(光緒元年四月己卯),《光緒朝東華錄》一,總70頁。

[14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頁。

[142] 如光緒三年,直隸省垣刊刻了一本《通商各國條約類編》;光緒十二年,北洋官書局刊印了一本《通商約章類纂》;光緒十七年,曾參與北洋本編纂的勞乃宣,“因舉約章之涉於內地者,纂其要略”,編成《各國約章纂要》,刊印成書。

[14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第3928、3930頁。

[144]《總署奏遵旨編輯約章通行給領折》(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35,第1、2頁。

[145]《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146]《諭內閣》(同治三年十二月癸未),《同治朝》卷30,第33頁。

[147]《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九年正月丙辰),《同治朝》卷71,第30、32頁。

[148]《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4頁。

[149] 如蘇州府知府曾于同治三年寄劄上海,欲覓條約一本,未獲,見《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頁。蘇州距上海不遠,卻無一本條約,遠省府縣,更可想見。

[150]《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30頁。

[15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14頁。

[152]《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丁醜),《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785頁。

[153]《諭》(光緒三十三年八月癸未),《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743頁。

[154] 萬鄂湘等:《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頁。

[155] 薛福成:《出使四國公牘續序》(光緒十九年十月),《庸庵全集》,臺北,華文書局1971年影印本,第378頁。

[156] 《使英薛福成奏察看英法交涉事宜謹陳梗概折》(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83,第22頁。

[157] 《論中國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徐素華編:《籌洋芻議——薛福成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頁。

”[130]隨即,列強便積極主動地履行這一條款。《北京條約》簽訂還不到一個月,英、法兩國便自行刊刻《通行各省條約告示》1050張,以及條約文本1280冊,要求“於告示鈐用欽差大臣關防,另備公文知照。由該夷酋帶往各省,交該府尹督撫宣佈。”恭親王奕訢雖然知道“於體制殊有關礙”,不僅不符合國家交往的常規,而且大失面子,但由於擔心列強“因此藉口,竟不回津,轉致有妨大局”,不得不完全照允。[131]隨後咸豐頒發上諭,將此事通告各省,令各封疆大吏“於該酋到後,妥為駕馭,悉心籌辦” [132]。由列強外交官到各省交發條約,這又是中國外交史上的一大奇聞。

盛京戶部侍郎倭仁等接旨後,“莫名憂憤”。憂憤之餘,感到條約由洋人自行交發各省宣佈,不太妥當,擔心“夷情詭詐,或於條約之外,另行捏造多款,任意要脅,則真偽莫辨,轉多藉口”。左思右想,認為惟有“將該夷酋刊刻條約,先行密為封寄”各省[133],使地方官有據可查,方為穩妥。倭仁的奏請得到了批准,咸豐於十月十四日降諭:“所有英、佛等國八年及本年所議條約,著奕訢等到鈔錄一分,先行密封寄交倭仁等斟酌辦理。其餘閩、浙、兩廣、山東、江蘇、浙江等省,均著一體鈔寄,以免歧誤。”[134]

據恭親王的奏報,接到諭旨之先,即已於十月初五日,將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和中英、中法《北京條約》,刷印成冊,並備公文,諮行奉天等7省。又于初七日另行刷印,由兵部頒發轉行其餘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及各關稅務監督。在上海所定稅則章程,則由戶部轉行沿海通商各省督撫,再由彼轉行各關監督、道員。接著於初十、十一等日將中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刷印成冊,諮送理藩院,轉行恰克圖,並備文交兵部分諮伊犁、吉林、庫倫、察哈爾、塔爾巴哈台、張家口、黑龍江、喀什噶爾各將軍、監督、辦事大臣,及直隸、奉天、山東、閩、浙、兩廣、兩江、江蘇、浙江通商各省,一體頒發。[135]這樣,清政府第一次將條約頒發到省級衙門。

此次頒發條約,是在列強的壓力之下,而不是出於自願,而且僅只頒發到省和道。而地方官仍有不少對條約存在抵觸情緒,不瞭解也不想瞭解條約,甚至有意為條約的頒行設置障礙。各國向各省交發條約,便遇到種種阻難。英駐廈門領事金執爾接到條約、告示各件之後,三番五次要求道台懸掛示眾,“該道總以示否無關緊要”,不予理睬。直到奉總督之命,才不得已在衙門前懸掛,然卻故意將條約裁開三四段,又以尾為首,以首為尾,“亂行沾合,使百姓無從閱明”。[136]由於地方官對條約採取敵視的態度,發生了種種不按約辦理的事件,如英商欲租地建屋,地方官“不惟不幫,且多阻滯”。英使卜魯斯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向奕訢遞交了一份措辭嚴厲的照會,指責各處地方官不守約,甚至懷疑是朝廷的旨意,謂“是否奉有諭令,抑系自專擅行,未嘗奏報,本大臣無從得知”。[137]

毋庸諱言,英使卜魯斯照會中所言,除了有誇大其詞的成份之外,並非完全是蓄意捏造。同治五年三月,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即奏稱:“惟每遇中外交涉案件,該地方官或有意延閣,或含混了事,甚有任意妄斷,因小事而激生他事。推原其故,皆因不明條約,且有未經目見者。洋人執約以爭,轉得有所藉口,其通商各口而外,不特偏僻小縣為然,即通都大邑之府廳州縣官吏幕友,亦均未明此義。每遇交涉事件,不能持平辦理,其餘關係教民者,各州縣尤屬層見疊出,易滋事端。”他承認中外爭端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方面未按條約辦理,主要又是府廳州縣的官員。而其原因,又在於這些官員不明條約,有的甚至沒有見過條約。因此,針對這一情況,崇厚奏請朝廷“飭下各省將軍、督撫、府尹,轉飭兩司暨該管道府,將各國條約,重新刊刻,頒發通省各府廳州縣,鹹使知悉,如遇接替時,亦必移交後任。” [138]

崇厚建議將條約頒發到府廳州縣,主要是從己方恪守條約這一角度提出的,但無論從那個角度來看,這應是一個好建議。地方官熟悉條約,不僅有利於掌握中外關係的大勢,而且還有利於約制列強的侵漁和勒索。然而,當時清廷注重的是通商口岸城市,對其他非通商的府廳州縣並未在意,而通商口岸均頒發了條約,因此沒有採納此項建議。地方官對中外條約仍然是似知非知,中外之間的糾紛和衝突仍在昏亂的狀態中繼續著,列強的抱怨、不滿和抗議仍不斷地提出。到同治十一年,恭親王奕訢又因此奏請申明條約。奏摺轉報了列強對中國方面不守條約的申述和怨氣,據稱,在交涉中,有的“地方官聲稱向未見過條約”。為此,奕訢在奏摺中提出,“相應請旨下各直省,務宜恪遵”條約,“小民或不知悉,並令出示曉諭一體遵照……其有地方官未經看過條約,應由該督撫一律飭令閱看”。[139]奕訢的奏請獲得批准,但在實際中並未完全執行,而且,只是要求督撫飭令地方官閱看條約,沒有明確具體的可行性措施。

馬嘉理案件發生後,此問題再次提了出來,開始受到清政府的重視,並採取了切實的舉措。光緒元年四月,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上《應詔陳言疏》,提出海防密議十條,其中一條就是將條約諸書頒發州縣。他認為,當今海疆州縣,商務、教務等各事交涉紛繁,“乃當其任者,往往以未見條約,茫然不知所措,剛柔兩失其宜”,而“偏於剛者,既以違約而滋事端”。因此他主張“將萬國公法,通商條約諸書,多為刊印,由各省藩司頒發州縣”。[140]隨後于光緒元年八月,經恭親王奕訢議奏允准,以總理衙門的名義諮行各省督撫,“各將條約刊刻發給道府廳州縣各地方官詳細查閱,庶遇有外洋交涉事件,可以照約辦理。”各省按照這一指示辦理,到三年五月,除雲南外,各省均刊印完畢,並向總理衙門送交樣本。[141]至此,從同治五年三月崇厚首先提出,光緒元年八月總理衙門諮行各省,到光緒三年五月各省刊印完畢,歷經11年之久,清政府才最終完成了這一工作,將條約頒發至基層衙門。

這次頒發條約,不是作為一項經常性的舉措,而與以往頒發的條約一樣,均是作為官方檔,其印數有限,且未輯有成書,保存不易,又由於官員更迭等因素,不可能滿足各地方的經常性需要。更兼時間的推移,又不斷訂立了新的條約,以前各省刊印的條約不能完全適應交涉的新情況。即使有條件看到條約,地方官實際上也未認真閱讀,各省州縣,仍是“能知條約者無幾”。在此期間,個別地方雖曾編纂過各種形式的條約集[142],但從全國範圍來看,是無補於事的。甲午戰爭之後,清政府更為重視條約的刊印。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總理衙門從加強地方官的守約意識出發,又上奏“請旨飭下各直省將軍督撫,將各國條約廣為刷印,分頒各府廳州縣”,得旨允行。[143]

由於各省“以外交為不急之務,多不措意”,對朝廷的這一旨意並未即刻照辦。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候補道汪嘉棠又奏請講求約章,光緒隨即降諭總理衙門,令“妥為編輯排印”,並令嗣後遇有訂立條約等,“即行隨時分類增入,排印頒發”。總理衙門奉旨奏議,認為編輯需時,提出在編輯未竣之前,將北洋原有的《通商約章類纂》一書,刷印頒行,令各省“先行派員赴北洋請領,嚴飭所屬道府州縣各領一部”。[144] 此議得到批准,當年北洋官書局便重新刊印《通商約章類纂》,以應急需。至於由總理衙門組織編輯的條約彙編,大概由於戊戌政變的發生,此事未見下文。在此之後至清亡,刊印條約為各省所重視,陝西、湖南、上海、天津、廣東、浙江、湖北等地又編輯刊印了條約彙編、分類輯要、新編條約、約章大全之類的書。其中,由北洋大臣袁世凱於光緒三十一年組織、由顏世清具體編輯的《約章成案匯覽》,較為詳備。該書經外務部“再三審定”,注意克服以往匯纂、類編、輯要之類的不足,在體例編排上較為科學合理,既便於檢查,又不損條約原義。

條約的頒發,只是為地方官執行守約方針提供了條件,更重要的是掌握條約,提高外交素質和外交水準,並加強對地方官守約的管理。清政府自己非常清楚,“各處地方官於各國條約,平日既不講求,臨時又不細緻,以致辦事時有錯誤,日久終為啟釁之端” [145]。從同治年間開始,清政府便要求地方官自我提高,認真掌握、瞭解條約,以為辦理交涉之據。經奕訢奏請後,清廷于同治三年十二月頒發了一道上諭,謂:“中外一切交涉事件甚多,並著飭令該地方官平時將各國條約,悉心檢閱,不准視為具文,漠不關心,致臨時多所舛誤。”[146]但此時清廷並非認真對待此事,頒發諭旨,如奕訢請旨所言,只是為了“俾各國聞知,庶有以釋其疑而杜其口”。其後,清政府又多次提出這一點。如奕訢在同治九年正月提出,“必先自治而後可以治人”,如果地方官不提高自己的外交素質,“甚至平日置之不聞不問,一旦有事,倉猝料理,非失之太過,即失之不及”。提出將此等事件“與催科撫字,一例考成”。[147]九月,奕訢又提出“條約既為中國所共訂,遇有中外交涉事件,即不能不查照辦理。地方各官,平時必須檢閱,庶臨事方有憑藉。”[148]

實際上,此時要求地方官平時檢閱條約,事有所難。前已述及,直到光緒三年五月才將條約刊印頒發至府廳州縣,在此之前,此層次的地方官查閱條約,多有不便。[149]即使手頭有條約文本,地方官也鮮有認真揣摩研習者。因此,有必要從管理的角度,來強化地方官的條約意識,切實履行條約,大概最早注重這一點的是崇厚。崇厚先被認為是滿族官僚中精通洋務者,後因訂立《裡瓦機亞條約》而聲名狼藉,並被視為昏庸無能,徒有其名,以致人們對他一直抱有成見而不屑。客觀地說,崇厚雖有種種謬誤,但卻也有不少獨到的見地,前面所述崇厚的有關主張,可為例證,此又為一例。他在奏請將條約頒發各省府廳州縣的同時,又提出保障條約履行的管理措施,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定期申報制度,即由道、府督飭所屬州、縣,將交涉事件及已結未結詳敘案由,按月申報督撫和通商大臣,再由督撫按季諮報總理衙門。二是實行考核懲罰制度,即在申報之後,由總理衙門考核,如查有延閣不報,及因循不結者,嚴定處分,以示懲警。三是建立重要案件諮商請旨制度,即督撫隨時酌核案情輕重,如有關係緊要者,立即諮商總理衙門與在京各國公使,秉公核辦;如事關重大,即請旨定奪,並請明發上諭,使中外周知,示以不疑而杜釁端。[150]崇厚的建議是可取的,但未見清廷採行。朝廷此時僅是就事論事,遇有因辦理不妥而引起交涉的案件,方作臨時處置,沒有從制度上作防範于未然的長遠打算。

延宕到光緒三年,清廷多少產生了這種意識。四月,閩浙總督何璟奏稱,福建中外交涉事件甚多,必須有深悉洋情,講習條約者專司其事,但福建辦洋務之人本來不多,而熟悉中外條約者更是微乎其微。這種情況引起了清政府的憂慮,“一省如此,各省可知”,深感需要加強涉外人員的培養和管理。該年五月,奕訢在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的同時,提出“防患必於未萌”的意見,認為“辦事必求有據,裕之於素,則臨時自有準繩,澈乎原則,處事自無隔閡”。他擔心條約雖經發交,但“地方官仍未能詳閱,束之高閣,或間一流覽而不能深求事理之要”,即使“家置一冊,案設一編”,也不能起到什麼作用。他所提出的辦法,除了如以前一樣,強調各省將軍督撫督促“所屬各地方官,于條約諸款詳研熟識,融會貫通”之外,也想到從制度上來解決這一問題。一是將條約列入官員的考查內容,各省考試所屬各官,以及接見屬吏時,“即舉以詢問”,觀其辨論,試其才識。二是實行獎懲制度,如地方官實心講求,熟精竊要,遇事辦理妥洽,則予以保擢;若平日不加考訂,遇有交涉之事,措置乖方,即從嚴參辦。這樣,“人有勸懲,事有體要”,就能辦好交涉。朝廷批准了奕訢的奏請,並即刻頒發上諭。[151]此舉雖未超過崇厚的建議,但畢竟得到了朝廷的重視。至於這一諭旨能否真正得以貫徹,則是一個疑問。

條約爭端較多較大的主要為人命案件,尤其是層出不窮的教案,“每遇教案,各國使臣援約相持,跡近要脅,幾於無可收拾”。光緒十七年教案紛起,為加強守約意識,南洋大臣劉坤一首創由道員及知縣按月分賠教案賠款之法。經過甲午戰爭,清政府更注重從這方面予以考慮。光緒二十二年,為了“見信于洋人”,總理衙門遵旨會同吏、兵二部,專為教案問題擬定了對地方官的處罰辦法;此外總理衙門還更進一步將賠款責任擴及到督撫,訂立了由該管督撫藩臬道及府廳州縣分年按成分賠教案賠款的具體辦法。[152]這些舉措似乎太遲,未能如清政府所期望的那樣,起到防止教案的作用。更由於民族矛盾的加深和不平等條約造成的種種惡果,幾年後,蓄積已久的民教衝突,終於導引了一場震驚中外的大爆發。其結果,是列強用更大的暴力,強迫清政府訂立一個空前屈辱的條約,用更嚴厲的懲罰來防範、杜絕教案。然而,教案的發生有各種因素,並非僅是因地方官未能嚴守條約而起,因此《辛丑合約》訂立後幾年,“各省焚毀教堂,戕害教士,仍複在所不免”。清廷仍認為此“多由地方官處置之未善”,“不諳約章,或顢頇偏執,或畏葸因循”。為此又通諭各省督撫:“迅速將中國與各國所定約章內傳教各條,摘要輯刊成冊,分發所屬各官,責令認真講習。” [153]

顯然,清政府在恪守條約方面,確實作了一番努力。但是,由於這個老大帝國積重已深,缺乏變通的機制,調整力度遠遠不夠,以致成效甚微。更由於列強貪得無厭,恃強淩弱,清政府通過恪守條約來避免釁端的意圖,根本就不可能實現。處心積慮擴大條約特權的列強,即使沒有藉口也要找出一個藉口,清政府更需要作的,是以“信守”條約來扼制列強的條約外侵漁。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外關係格局的變化,清政府以守約來護衛未失權益的抗爭更加複雜,更加艱難。在這方面,除了仍然杜絕洋商違約到非通商口岸經商,“私作買賣”等等之外,較前更有新的內容和發展。

五、簡短的結語

縱觀清政府的守約方針及其演變,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以下結論和啟示。

一、清政府確立守約方針,並非一件能夠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來決定的事情,這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它從一開始並不願嚴格遵守條約,而是經歷了從道咸時期的陰違條約到同光時期的信守條約這樣一個痛苦的過程,最後在列強的各種壓力之下,才不得不做出這一選擇的。這一選擇如當時的人們所說,實際上是為“勢”所格,即由中國當時的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所決定的。再者,這種選擇亦是傳統國際法時代不可避免的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是合法的制度,結束戰爭的和約的合法性當然地不會受到置疑。否則,和約不能成立,戰爭將會繼續到一方完全被消滅為止。”[154]同時,清政府真正做到自己遵守條約,亦並非易事,不僅朝廷有一個適應條約關係的過程,而且還得不斷地化解消除地方官員的抵觸情緒和行為。

二、這種選擇歸根結底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從守約方針的兩個內涵來看,不論是要求對方守約,還是要求自己守約,其目的都是如此。要求對方守約或暗地擺脫條約的約束,是為了限制列強的侵略,其維護國家權益的意蘊不言而喻。當然,對其所維護的國家權益,還須作具體的分析,在某個時期某種情況下,它所維護的是舊時代的傳統體制,並非涉及到國家主權。至於要求自己守約,則有著各種複雜的因素。如果當時不採取信守條約的方針,清政府是否還有別的良策?中國貧弱落後,難以與整個資本主義世界抗衡,如果違約,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打擊,甚而走向戰爭,而戰爭的結果總是導致一個更加苛刻的不平等條約。也正是在列強一次又一次的打擊之下,清政府的守約意識逐漸得以加強。從這一角度而言,清政府自己恪守條約,也是為了避免國家權益遭致更嚴重的損失。同光時期的守約外交,多少緩和了緊張的中外關係,為自強新政贏得了一段時間。因此,信守條約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妥協,但卻不能簡單地歸之為投降賣國,而要作符合歷史實際的客觀考析。當然,信守條約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不少官吏產生畏懼心理,如薛福成說:“邇來當事,願生事者較少,而習畏事者較多,故失之剛者常少,而失之柔者常多。”[155]要消除這一副作用,就必須把握好不卑不亢的度,這是清政府未能妥善處理的一個問題。

三、信守條約只是清政府的外交方針之一,中國國勢每況愈下,其原因並不在於實行了這一方針。守護尚未喪失的國家權益,除了要求列強各國遵守條約之外,還需要其他條件,如國家的自強,堅定靈活的外交方針和政策,敢於並加強與各國的交往,等等。薛福成出使英法後,對此有很深的感受。他說,光緒三四年間,英國商人明明違約,其政府還要“逞其一面之詞”,蠻橫無理。可是在他於光緒十六年出使後,則“不復如昔日之一意輕藐”,並有聯絡中國之意。他認為原因在於:一是中法戰爭一役,法國欲索賠償竟不可得,“各國始知中國之不受恫喝也”。二是十餘年來,中國聯翩遣使,駐紮各國,既瞭解了對方,又與彼聯絡了感情,因此“邦交益固也”。三是中國的洋務新政,逐漸整頓海防,練兵制器等等,對西方列強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收效無形”。四是出洋的留學生,考試常列高等,“彼亦知華人之才力不後西人”。由於這些因素,各國列強漸漸改變了對中國的態度。薛福成由此頗受鼓舞,提出乘此振興之際,“相機度勢,默轉潛移”,改變被動的外交局面。他認為,“舊約縱難更改,而情勢或可變通”,可以審度情形,等待機會,“收權利而銷外侮”。[156] 薛福成的分析不無道理,解除不平等條約的束縛,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尤其是中國自身的強大,這是辦好外交最重要的基礎。清政府舉辦洋務新政,其意即在於此,當時的洋務家們對自強與修廢不平等條約的關係,即多有論述。不幸的是,這一有利的外交形勢未能維持多久。幾年後,甲午戰爭爆發,中國因戰敗而國勢逾加衰弱,更為列強所輕視。如果中國戰勝,國際地位將進一步提高,情況則必定有所不同。顯然,近代中國國勢日益衰弱有著各方面的原因,包括外交的其他方面,以及內政和國際環境等等,而與信守條約並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繫。

四、落後的中國在這種限制主權的非正常的條約關係中,如何掌握並利用這一新的國際交往形式和規則,儘快改變傳統的交往模式,化不利因素為有利因素,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清政府對條約關係的應對給我們留下深刻的教訓和啟示。其重大失誤之一,在於未能有意識地儘快拋棄傳統的對外觀念和體制,認真研究這一新的中外關係形式,積極主動地做出適應近代國際關係的調整和舉措。即以守約方針本身而言,不論是自己守約還是要求對方守約,均需要加強對涉外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瞭解、熟悉條約,儘快學會並掌握近代外交的原則和規範。但是,清政府在這方面總是處於被動狀態,道鹹時期對條約的漫不經心,體現了訂約初期的顢頇無知,姑且不論。同治以後,清政府開始重視起來,卻先被別人牽著鼻子走,繼而在問題迭出的情況下,才主動刊印頒發條約。至於新的條約出來後,又要經歷一個同樣的輪回,才能為涉外人員所知悉。這種滯後的運作週期,便為條約交涉中種種糾葛的發生,提供了不應有的時間差。即使涉外人員,尤其是基層官員能及時看到條約,也缺乏必要的知識背景來理解並運用它們,上層官員的抱怨指責無疑說明了這一點。對此,未見清政府採取什麼有力的措施,且不說不可能指望經常舉辦學習班或講習班之類進行培訓,即便是簡單的輔導或宣介之類也未見推行。

更重要的是,清政府需要運用近代國際關係準則和國際法,維護國家權益,進而與列強各國建立一種真正平等的條約關係。當然,僅僅依靠國際法是不可能實現這個目標,還需要其他條件,但它可以為此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論武器。而且通過和平手段達到此目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日本在明治維新後改變了與西方列強之間不平等的條約關係,便是一個例子。同治三年,清政府已經知道了國際法,並在此時此後做了一些努力,運用此利器取得某些成效,但卻沒有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外交舉措大力推行。它一直沒有提倡或要求涉外官員學習此法,只是每個通商口岸頒發一部。其後又翻譯了一些新的國際法書籍,一些官員也多少懂得某些內容,但這均是自發的,不是出自朝廷有目的的推介。有些辦理外交的大臣甚至拒絕接受,說:“我中國不願入爾之公法。中西之俗,豈能強同”。[157]諸如此類,難以從整體上改變涉外人員的面貌,提高他們的外交素質,自然也難以使中國在處理條約糾紛的折衝樽俎中應對自如。正由於這種欠缺,條約中體現近代國家正常交往,並不損害主權的內容,如公使駐京,派駐國外使節等等,因其與天朝體制的抵牾而不願接受,甚至於痛心疾首。儘管最終不得不接受,但卻缺乏主動意識和徹底精神,長時期沉緬於封建帝國的陳腐觀念和典制之中,這就在某種程度上延誤了自身的更新,而不能儘快融入近代國際社會,成為世界民族之林中的平等一員。

[1]如劉培華《近代中外關係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王紹坊《中國外交史(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楊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茅海建《天朝的崩潰》(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章鳴九《試論洋務思想家對和戰之爭的態度》(《天津社會科學》1987年第4期);寶成關《奕訢與中國近代外交》(《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3期);劉天路《論洋務派的外交思想》(《山東大學學報》1990年第2期);李少軍《試論耆英的投降外交》(《武漢大學學報》1990第3期);高路《論清政府對外方略的改變》(《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998年第3期),等等,均涉及本文的主題。

[2]《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文慶等纂修、齊思和等整理:《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以下簡稱《道光朝》)六,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942頁。

[3] [美]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337、375頁。

[4]《耆英等奏詳陳議和情形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道光朝》五,中華書局1964年版,第2206頁;《程矞采奏阻止美使顧盛晉京折》(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己未),《道光朝》六,第2806頁。

[5]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52號,1854年6月5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4,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5年版,第6頁。

[6]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18頁。

[7] [英]萊特著、姚曾廙譯:《中國關稅沿革史》,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8年版,第88、174頁。

[8]《廷寄》(道光二十二年七月癸亥),《道光朝》五,第2277、2278頁。

[9] 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資料輯要》上卷,商務印書館1931年版,第164頁。

[10]《上諭》(道光二十九年四月癸醜),《道光朝》六,第3189頁。

[11]《上諭》(道光二十八年八月初三日),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11頁。

[12]《廷寄》(道光二十九年三月庚寅),《道光朝》六,第3174頁。

[13]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51頁。

[14]《耆英奏》(道光二十二年七月),《道光朝》五,第2259頁。

[15]《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日),蔣廷黻編:《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頁。

[16] Rodney Gilbert, The Unequal Treaties: China And The Foreigner(London: John Murray, 1929),p. 145.

[17]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427頁。

[18]《耆英等又奏英使請進省城立意甚堅懇諭酌量辦理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庚子),《道光朝》六,第2947—2948頁。

[19]《穆特恩等奏英船突入省河堅請現在防堵酌辦情形折》(道光二十七年三月丙戌),《道光朝》六,第3081頁。

[20]《協辦大學士兩廣總督耆英廣東巡撫黃恩彤奏》(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四),《近代中國外交史料輯要》上卷,第153、152頁。

[21] 廣東省文史研究館譯:《鴉片戰爭史料選譯》,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48頁。

[22] 篠園:《粵客談咸豐七年國恥》(一),《國聞週報》第14卷第24期,1937年6月21日;又見七弦河上釣叟撰《英吉利廣東入城始末》,中國史學會主編,齊思和等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11頁。

[23]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375頁。

[24] 《包令上克拉蘭郭書》,第15號,1854年4月22日,英國外交部檔案F.O.17/213,轉引自蔣孟引《第二次鴉片戰爭》,第9頁。

[25]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73頁。

[26]《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朴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27]《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28]《耆英等奏接見英使申明要約英人危言挾制欲進廣東省城業經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道光朝》六,卷74,第2943頁。

[29]《耆英又奏體察洋情不得不濟以權變片》(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丁未),《道光朝》六,第2891頁。劉韻珂也說:“惟有恪遵原約,本誠信以杜其鬼蜮之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30]《查複山東洋面夷船駛至詢問英夷朴鼎查折》(道光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欽差大臣伊耆在廣東奏辦夷務通商事宜(抄本)》,《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一,第39頁。

[31]《耆英又奏應行添注各條已另列一冊俟朴鼎喳蓋戳後錄呈折》(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丁已),《道光朝》五,第2683頁。

[32]《耆英等又奏密英使德庇時請於西藏定界通商業經正言拒絕折》(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6頁。

[33]《耆英等奏密陳英意不在西藏定界而在通商片》(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7頁。

[34]《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辛未),《道光朝》六,第3058—3059頁。

[35]《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戊辰),《道光朝》六,第3048—3049頁。

[36]《耆英等奏委員將牧若瑟解交法領事官查收管束折》(道光二十七年正月丁亥),《道光朝》六,第3067頁。

[37]《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耆英片》,蔣廷黻編:《籌辦夷務始末補遺·道光朝》第4冊,第563頁。

[38]《廷寄》(道光二十五年九月丁亥),《道光朝》六,第2936—2937頁。

[39]《廷寄》(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庚子),《道光朝》六,第3054頁。

[40]《清史稿》卷156“邦交四·美利堅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578頁。

[41] 劉韻珂在密折中認為,“所雲城邑二字原指城內而言,該夷所請本非違約妄求”(《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茅海建《廣州反入城鬥爭三題》,對入城(包括廣州)的條約依據問題做了詳實的考析,見《近代的尺度》,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版。

[42]《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陳辦理英人租占福州神光寺始末情形片》(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8、49頁。

[43]《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福州問題史料》,《歷史檔案》1990年第2期。

[44]《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賈楨等纂:《咸豐朝》(以下簡稱《咸豐朝》)一,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50頁。

[45]《廷寄》(道光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55頁。

[46]《廷寄》(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91—92頁。

[47]《廷寄》(咸豐三年六月十五日),《咸豐朝》一,第220頁。

[48]《怡良吉爾杭阿奏福州寧波關務情形片(抄件)》(1856年4月18日),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編:《吳煦檔案選編》第6輯,江蘇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頁。

[49]《吉爾杭阿奏英使籍端要脅極為狂悖折》(咸豐四年閏七月初七日),《咸豐朝》一,第297頁。

[50]《桂良奏籌議與英美交涉辦法並派員赴津會辦折》(咸豐四年九月初二日),《咸豐朝》一,第324頁。

[51]《廷寄》(咸豐四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一,第342頁。

[52]《崇綸等分別指駁及查辦各款給英使包令照會》(咸豐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咸豐朝》一,第354頁。

[53]《廷寄》(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咸豐朝》二,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465頁。

[54]《軍機大臣擬答法國各條》(咸豐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咸豐朝》三,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748頁。

[55] 巴麥尊聲稱:“最惠國條款已經解除了《南京條約》第二款所加於英國的義務,因為《中美》和《中法》兩約中都沒有這樣一項條款”。而且,“中國當局並沒有意思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中國的稅收,那麼自不能期待英國政府單獨承擔這項義務”。文翰即“依式”照會欽差大臣徐廣縉,但徐卻未做任何反對的表示,反而感到詫異,“如果走私繼續不已,那麼關稅稅款的徵收為什麼還日有增加?”(萊特:《中國關稅沿革史》,第90—91頁)

[56] 陳雙燕:《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稅則談判與晚清外交轉型》,廈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1年第3期。

[57]《桂良等奏英自定條約五十六款逼令應允折》(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日),《咸豐朝》三,第966頁。

[58]《何桂清奏洋務皆由各使啟釁宜藉徵稅為稽查以杜其漸折》(咸豐八年九月十三日),《咸豐朝》四,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170頁。

[5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1、1312頁。

[60]《何桂清奏利柄必應收回稅則不可輕免折》(咸豐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咸豐朝》三,第1133頁。

[61]《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7—1198頁。

[62]《何桂清致錢炘和函》(咸豐八年五月初二日),《咸豐朝》三,第905頁。參見郭衛民:《何桂清與咸豐帝的對外政策之爭及其影響》,《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

[63]《桂良等奏對外不可戰者五端英法要求可從權允准折》(咸豐八年五月十八日),《咸豐朝》三,第983頁。

[64] 何桂清謂:“桂良等一到江蘇,即恍然大悟,正思設法補救。”見《何桂清又奏美商船為華船碰損索賠無厭片》(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7—1198頁。桂良自己也奏稱:“迨行抵常州,接見督臣何桂清,即以內定章程實難照辦,向奴才等言及。奴才等亦甚覺其堅執己見,然當時會銜具奏,即照督臣所議。及奴才桂良、花沙納回船後,私自商量,且俟到上海後,察看情形如何,再為據實直陳,請旨遵辦。嗣因到滬,明探暗訪,方知縱能免稅,亦難罷棄條約,故未敢遽行宣露,誠恐稅課全免,仍於大局無濟,更覺失算,且細體督臣現所商辦之意,尚屬周妥。”見《桂良等奏英使尚未旋滬折》(咸豐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咸豐朝》四,第1210頁。

[65]《桂良等奏連日與各國會議條約萬不能動折》(咸豐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咸豐朝》四,第1184頁。

[66]《桂良等奏稅則日內議定英人堅執入江折》(咸豐八年十月十九日),《咸豐朝》四,第1202頁。

[67]《廷寄》(咸豐八年十月初二日),《咸豐朝》四,第1191頁。

[68]《何桂清奏免稅開禁無裨大局現另籌挽回之法折》(咸豐八年九月初三日),《咸豐朝》四,第1154頁。

[69]《桂良等又奏據黃仲畬雲罷棄條約各國萬難照辦片》(咸豐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咸豐朝》四,第1256頁。

[70]《朱諭》(咸豐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咸豐朝》七,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270頁。

[71]《上諭》(咸豐十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七,第2502頁版。

[72]《廷寄》(咸豐十年九月十五日),《咸豐朝》七,第2503頁。

[73]《廷寄》(咸豐十一年二月初十日),《咸豐朝》八,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762—2763頁。

[74]《廷寄》(咸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咸豐朝》八,第2889頁。

[75]《廷寄》(咸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咸豐朝》八,第2888頁。

[76]《奕訢桂良文詳奏統計全域酌擬章程六條呈覽請議遵行折》(咸豐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咸豐朝》八,第2675頁。

[77]《英國照會》(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寶鋆等纂修:《籌辦夷務始末·同治朝》(以下簡稱《同治朝》)卷3,故宮博物院用抄本1930年影印,第28、32—33、30頁。

[78]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2卷,第149頁。

[7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六年五月丁卯),《同治朝》卷49,第6頁。

[80]《給英國照複》(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37頁。

[81]《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6頁。

[82]《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36頁。

[83]《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84]《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頁。

[85]《給法國照複》(同治元年十一月丁醜),《同治朝》卷11,第32頁。

[86]《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二年四月戊戌),《同治朝》卷15,第42頁。

[87]《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頁。

[88]《英國照會》(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41頁。

[89]《總稅務司呈遞局外旁觀論》(同治四年九月十八日),《同治朝》卷40,第17、20—22頁。

[90]《威妥瑪新議略論》(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同治朝》卷40,第33頁。

[91]《恭親王等又奏》(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6頁。

[92]《諭軍機大臣等》(同治四年八月壬戌),《同治朝》卷35,第37、38頁。

[93]《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0頁。

[94]《瑞麟郭嵩燾又奏》(同治四年十月丁未),《同治朝》卷37,第24頁。

[95] 郭嵩燾:《玉池老人自敘》,《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二,第283頁。

[96]《通商大臣暫署兩江總督李鴻章奏》(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1—32頁。

[97]《丁日昌擬陳潮州洋務事宜三條》(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3、34頁。

[98]《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三月甲戌),《同治朝》卷41,第35頁。

[99] 房建昌:《潮汕地區中英交涉數事》,《汕頭大學學報》2000年第3期。

[100]《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二月丙午),《同治朝》卷40,第11頁。

[101]《複彭玉麟》(同治五年四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嶽麓書社1994年版,第5675—5676頁。

[102]《複應寶時》(同治五年三月初五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八》,第5646頁。曾國藩又認為“與外國交際,最重信義”,見《遵旨預籌與外國修約事宜陳愚見以備採擇折》(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國藩全集·奏稿九》,第5785頁。反對在對外關係中採用“痞子手段”。見《複李鴻章》(同治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曾國藩全集·書信十》,第7216頁。

[103]《李鴻章又奏》(同治五年十月乙已),《同治朝》卷45,第43頁。

[104]《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7、28—29頁。

[105]《兩廣總督毛鴻賓、廣東巡撫郭嵩燾奏》(同治四年三月癸醜),《同治朝》卷31,第30頁;《浙江巡撫馬新貽奏》(同治五年十月丙午),《同治朝》卷45,第53頁。

[106]《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六月甲午),《同治朝》卷42,第51、53頁。

[107]《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3頁。

[108]《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五年七月壬戌),《同治朝》卷43,第5、6、7頁。

[109]《諭軍機大臣等》(同治五年七月壬戌),《清實錄》第49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238、239頁。

[110]《恭親王等人又奏》(同治五年七月甲戌),《同治朝》卷43,第29頁。

[111]《徐廣縉等又奏廣東防務情形片》(道光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咸豐朝》一,第104頁。

[112]《直隸總督曾國藩奏覆查得洋人挖眼取心等傳說毫無確據及近日天津民情折》(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1冊,第834頁。參看《調補兩江總督曾國藩奏陳悔劾天津府縣並津案事出有因片》(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20—921頁。

[113]《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3、944頁。

[114]《照譯英使威妥瑪致李鴻章洋文節略》(光緒元年七月二十八日),王彥威輯、王亮編:《清季外交史料》卷3,外交史料編纂處1935年版,第9、10頁。

[11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元年九月甲辰),朱壽朋編、張靜廬等校點:《光緒朝東華錄》一,中華書局1958年版,總135頁。

[116]《直督李鴻章奏滇案擬結情形並請出示保護遠人折》(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4、23頁。

[117]《直隸總督李鴻章奏請飭各省講求條約遇有交涉事件勒限辦結片》(光緒二年七月三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6頁。

[118]《總署致英使奉諭馬嘉理案已結嗣後當照約保護照會》(光緒二年八月初一日),《清季外交史料》卷7,第29頁。

[119]《駐藏大臣色楞額等奏英人遊歷西藏派員開導藏番折》(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六日),《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17頁。

[120] 《四川總督丁寶楨奏》(光緒三年),轉引自佘素《清季英國侵略西藏史》,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年版,第66頁。

[121] [英]榮赫鵬著、孫熙初譯:《英國侵略西藏史》,西藏社會科學院資料情報研究所1983年編印,第46頁。

[122]《總理衙門照覆楊約翰》(光緒十年夏季),朱士嘉編:《十九世紀美國侵華檔案史料選輯》上冊,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03頁。

[12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癸亥),《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630—3631頁。

[124]《恭親王奕訢等奏為擬將所議教案章程各條款寄交李鴻章片》(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朱金甫主編:《清末教案》第2冊,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643頁。參見《恭親王奕等奏覆禦史陳其璋所奏教案章程應毋庸議摺》(光緒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清末教案》第2冊,第639—643頁。

[12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928、3929頁。

[126]《諭》(光緒三十二年二月丙午),《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487—5488頁。

[127]《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2頁。

[128]《何桂清奏縷陳洋務棘手情形折回常州再定進止折》(咸豐八年十月初九日),《咸豐朝》四,第1194頁。

[129]《何桂清奏臚陳辦理通商機宜八條折》(咸豐九年二月十一日),《咸豐朝》四,第1312頁。

[130] 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46頁。

[131]《奕訢又奏英法送到條約告示請蓋印帶往各省宣佈已諮各省文二件片》(咸豐十年九月三十日),《咸豐朝》七,第2578頁。

[132]《廷寄》(咸豐十年九月三十日),《咸豐朝》七,第2579頁。

[133]《倭仁景霖奏洋人自帶條約宣佈恐有捏造請將條約先行密寄折》(咸豐十年十月十四日),《咸豐朝》七,第2621頁。

[134]《廷寄》(咸豐十年十月十四日),《咸豐朝》七,第2622頁。

[135]《奕訢等又奏覆奏印寄各省條約情形片》(咸豐十年十月二十日),《咸豐朝》七,第2630頁。

[136]《英使卜魯斯為廈門懸掛條約次序紊亂事照會》(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四月初八日),《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第二次鴉片戰爭》五,第444頁。

[137]《英國照會》(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戊寅),《同治朝》卷3,第28頁。

[138]《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頁。

[139]《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十一年正月丙午),《同治朝》卷85,第5、6頁。

[140]《丁寶楨上候補同知直隸州知州薛福成應詔陳言疏》(光緒元年四月己卯),《光緒朝東華錄》一,總70頁。

[14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頁。

[142] 如光緒三年,直隸省垣刊刻了一本《通商各國條約類編》;光緒十二年,北洋官書局刊印了一本《通商約章類纂》;光緒十七年,曾參與北洋本編纂的勞乃宣,“因舉約章之涉於內地者,纂其要略”,編成《各國約章纂要》,刊印成書。

[143]《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光緒朝東華錄》四,總第3928、3930頁。

[144]《總署奏遵旨編輯約章通行給領折》(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35,第1、2頁。

[145]《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1頁。

[146]《諭內閣》(同治三年十二月癸未),《同治朝》卷30,第33頁。

[147]《恭親王等又奏》(同治九年正月丙辰),《同治朝》卷71,第30、32頁。

[148]《恭親王奕訢等奏為遵議丁日昌曾國藩所奏教務隱憂等情摺》(同治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清末教案》第1冊,第944頁。

[149] 如蘇州府知府曾于同治三年寄劄上海,欲覓條約一本,未獲,見《英國照會》(同治三年十二月癸卯),《同治朝》卷30,第35頁。蘇州距上海不遠,卻無一本條約,遠省府縣,更可想見。

[150]《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奏》(同治五年三月壬申),《同治朝》卷41,第29—30頁。

[151]《總署奏請將條約發交州縣各官以憑交涉折》(光緒三年五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卷10,第13、14頁。

[152]《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光緒二十二年四月丁醜),《光緒朝東華錄》四,總3785頁。

[153]《諭》(光緒三十三年八月癸未),《光緒朝東華錄》五,總5743頁。

[154] 萬鄂湘等:《國際條約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頁。

[155] 薛福成:《出使四國公牘續序》(光緒十九年十月),《庸庵全集》,臺北,華文書局1971年影印本,第378頁。

[156] 《使英薛福成奏察看英法交涉事宜謹陳梗概折》(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十日),《清季外交史料》卷83,第22頁。

[157] 《論中國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徐素華編:《籌洋芻議——薛福成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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