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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盾告訴您:醫療事故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 確定發生醫療事故時的主體

發生醫療事故的主體指的就是醫療機構以及相關醫務人員。 我們這裡說的醫療機構指的是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我們所說的醫務人員指的就是合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的相關技術人員, 例如醫生、護士等等, 而且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中執業。

2. 醫療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醫療事故指的就是醫療機構以及相關的醫務工作人員違反了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以及部門的相關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而導致的不良事件。

3. 過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發生

過失的人身損害是由醫護人員過失行為所造成, 而不是醫務人員主觀故意造成;對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結果後。 這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最重要的一點。

4. 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這條是判斷是否是醫療事故最重要的一個方面。 雖然醫務人員存在了過失行為, 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 那麼這種情況就不是醫療事故, 然而存在損害後果, 但是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 那麼也不能判定這是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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