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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編造死亡證明?保險公司取鐵證有理拒付!

導讀: 2013年5月7日投保人魏某為其母親王某, 在中國人壽貴州分公司投保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 基本保額10萬元, 風險保額30萬元, 公司安排其在定點醫院進行了體檢後按標準體承保, 魏某為唯一受益人。 2014年7月28日, 魏某到公司櫃面稱被保險人王某因病死亡, 並出具銷戶證明等資料申請死亡理賠賠付, 賠付金額預估30萬元。

事故調查

客戶提出申請後, 公司理賠人員審核案卷資料時發現該案預估賠付金額較大, 出險時間距投保時間不足一年, 被保險人異地死亡且死亡病情不明, 投保人出於孝心給母親投保重疾保險較為正常,

但其為何將患重病的母親送回老家醫治並死亡, 理賠時憑《死亡註銷證明》的“各種疾病死亡”申請, 而無法說清楚所患何病值得懷疑, 綜合判斷帶病投保嫌疑較大, 調查應重點排查是否存在帶病投保情形, 隨即理賠人員確定了到承保當地社保部門排查疾病報銷記錄、在承保當地市縣醫院及被保險人死亡地市級醫院排查被保險人既往病史、到被保險人現居住地及被保險人老家走訪街坊鄰居瞭解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及死亡情況等調查方向。

經委託兄弟公司調查人員走訪側調, 瞭解到被保險人王某幾年都沒有回去過, 當地村幹部及鄰居也都證明其近年從未回去過。 後經指引, 調查人員來到王某家房前, 見其房屋周圍雜草叢生, 房門、窗戶緊閉, 應該是很久沒住人了。 在此期間, 調查員還接到陌生電話告知被保險人不是在四川死亡, 叫調查員不要去查了, 並且言語中帶有威脅口氣。

同時公司對本地的調查首先在縣級醫院及當地社保部門排查中沒有發現相關病史,

對鄰居的走訪排查中也沒有獲得有價值的資訊, 但隨後在六盤水市人民醫院的排查中發現了被保險人2013年5月4日入院、5月14日出院的記錄, 並在獲取到的住院病歷中發現被保險人被明確診斷為胰腺癌並肝轉移, 也就是說投保時被保險人尚在住院期間。

綜合以上情況, 理賠人員首先判斷其帶病投保的事實已經成立, 同時申請人稱被保險人在老家死亡應該是謊言。 但考慮到投保人同業從業人員的身份應該具備一定的反調查能力和相應的社會能力, 因此理賠和調查人員共同商議開展第二輪調查, 收集更多有力的證據。 期間申請人多次來櫃面催促賠款, 並通過關係找到調查員質問她資料都齊了,

大家都是熟人還要查什麼?他的這些舉動更加堅定了理賠人員繼續調查的決心和信心。

第二輪調查首先是到投保人單位瞭解其母患病以及身故的相關情況。 通過走訪投保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獲知2013年6月份左右該公司員工為魏某母親死亡一事曾經捐款並前往被保險人居住地弔唁, 同時獲得相關說明一份。 其次前往出具死亡登出證明的單位核實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 調查人員到出具死亡證明的派出所核實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 經瞭解魏某當時提供了一份社區證明, 該證明上顯示王某死亡日期為2014年6月26日, 派出所據此證明出具了戶口註銷證明;隨後調查人員到社區居民委員會瞭解情況。

據工作人員查閱, 王某的死亡時間由死者家屬提供, 該社區就直接加蓋公章, 同時翻查該社區登記的王某死亡時間為2013年8月5日, 並出具了證明一份, 調查人員從而獲取了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且在觀察期內。 第三是向業務員詢問展業過程, 調查人員向行銷員高某瞭解到投保人魏某是某財產保險公司六盤水分公司員工, 2013年5月投保人和他的同事楊某一起主動找到高某要其為魏某介紹重大疾病類保險, 高某向投保人介紹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 投保人魏某認為該險種合適, 表示願意投保, 隨後完成投保手續。

案件結論

經過兩輪調查, 調查人員獲取了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期內, 同時從投保時被保險人尚在住院可以斷定,當時體檢的人員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魏某採取了其他手法矇騙公司,但這已經不是調查的關鍵了。在諸多有力證據面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申請人編造死亡證明隱瞞免責期內死亡的事實得到明確,省公司理賠部隨後作出拒賠並不退還保費、終止合同的決定,經六盤水分公司約談受益人,在多個鐵證面前受益人毫無異議,接受了公司的拒賠決定。一件保險欺詐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本案中,客戶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發生事故後編造證明材料隱瞞事實真相以獲取不當得利,嚴重違背了訂立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所以未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投保人應引以為戒。

同時從投保時被保險人尚在住院可以斷定,當時體檢的人員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魏某採取了其他手法矇騙公司,但這已經不是調查的關鍵了。在諸多有力證據面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申請人編造死亡證明隱瞞免責期內死亡的事實得到明確,省公司理賠部隨後作出拒賠並不退還保費、終止合同的決定,經六盤水分公司約談受益人,在多個鐵證面前受益人毫無異議,接受了公司的拒賠決定。一件保險欺詐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本案中,客戶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發生事故後編造證明材料隱瞞事實真相以獲取不當得利,嚴重違背了訂立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所以未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投保人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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