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3年5月7日投保人魏某為其母親王某, 在中國人壽貴州分公司投保了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 基本保額10萬元, 風險保額30萬元, 公司安排其在定點醫院進行了體檢後按標準體承保, 魏某為唯一受益人。 2014年7月28日, 魏某到公司櫃面稱被保險人王某因病死亡, 並出具銷戶證明等資料申請死亡理賠賠付, 賠付金額預估30萬元。
事故調查
客戶提出申請後, 公司理賠人員審核案卷資料時發現該案預估賠付金額較大, 出險時間距投保時間不足一年, 被保險人異地死亡且死亡病情不明, 投保人出於孝心給母親投保重疾保險較為正常,
經委託兄弟公司調查人員走訪側調, 瞭解到被保險人王某幾年都沒有回去過, 當地村幹部及鄰居也都證明其近年從未回去過。 後經指引, 調查人員來到王某家房前, 見其房屋周圍雜草叢生, 房門、窗戶緊閉, 應該是很久沒住人了。 在此期間, 調查員還接到陌生電話告知被保險人不是在四川死亡, 叫調查員不要去查了, 並且言語中帶有威脅口氣。
同時公司對本地的調查首先在縣級醫院及當地社保部門排查中沒有發現相關病史,
綜合以上情況, 理賠人員首先判斷其帶病投保的事實已經成立, 同時申請人稱被保險人在老家死亡應該是謊言。 但考慮到投保人同業從業人員的身份應該具備一定的反調查能力和相應的社會能力, 因此理賠和調查人員共同商議開展第二輪調查, 收集更多有力的證據。 期間申請人多次來櫃面催促賠款, 並通過關係找到調查員質問她資料都齊了,
第二輪調查首先是到投保人單位瞭解其母患病以及身故的相關情況。 通過走訪投保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獲知2013年6月份左右該公司員工為魏某母親死亡一事曾經捐款並前往被保險人居住地弔唁, 同時獲得相關說明一份。 其次前往出具死亡登出證明的單位核實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 調查人員到出具死亡證明的派出所核實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 經瞭解魏某當時提供了一份社區證明, 該證明上顯示王某死亡日期為2014年6月26日, 派出所據此證明出具了戶口註銷證明;隨後調查人員到社區居民委員會瞭解情況。
案件結論
經過兩輪調查, 調查人員獲取了被保險人準確的死亡時間在合同約定的免責期內, 同時從投保時被保險人尚在住院可以斷定,當時體檢的人員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魏某採取了其他手法矇騙公司,但這已經不是調查的關鍵了。在諸多有力證據面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申請人編造死亡證明隱瞞免責期內死亡的事實得到明確,省公司理賠部隨後作出拒賠並不退還保費、終止合同的決定,經六盤水分公司約談受益人,在多個鐵證面前受益人毫無異議,接受了公司的拒賠決定。一件保險欺詐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本案中,客戶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發生事故後編造證明材料隱瞞事實真相以獲取不當得利,嚴重違背了訂立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所以未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投保人應引以為戒。
同時從投保時被保險人尚在住院可以斷定,當時體檢的人員不是被保險人本人或是魏某採取了其他手法矇騙公司,但這已經不是調查的關鍵了。在諸多有力證據面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申請人編造死亡證明隱瞞免責期內死亡的事實得到明確,省公司理賠部隨後作出拒賠並不退還保費、終止合同的決定,經六盤水分公司約談受益人,在多個鐵證面前受益人毫無異議,接受了公司的拒賠決定。一件保險欺詐案件得到有效遏制。本案中,客戶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發生事故後編造證明材料隱瞞事實真相以獲取不當得利,嚴重違背了訂立保險合同的誠信原則,所以未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投保人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