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觀點|充電樁難題背後是停車難

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增加, 充電問題也變得日益緊迫, 各方也正在尋求解決之道。 充電問題的解決表面看是充電樁建設難, 其深層次原因之一就是停車難, 特別是在一二線城市。 充電樁是毛, 停車位是皮, “皮之不存, 毛將焉附”?

而停車難又是城市交通建設的老大難問題。 住建部部長陳政高曾指出, 停車難問題是典型的“城市病”, 並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首先是占道嚴重, 城市不少次乾路、支路被佔用, 使交通擁堵雪上加霜, 也影響了市容環境。 其次, 影響了社區的正常秩序, 很多社區連消防車都進不去。

再次, 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 影響了社會和諧。

原有的汽車都存在“停”的難題, 新能源汽車作為後來者, 就更加難停, 而車都停不住, 又何以安“樁”?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立體停車場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分析報告》, 2016年我國汽車保有量達1.72億輛, 我國停車位缺口保守估計超過5000萬個, 並且正持續擴大。

依據美國公用物業停車標準, 行政辦公每100平方米3~5個(我國為0.5個)、中型零售業每100平方米5個、公寓每戶1.5個(北京市三環內0.3個/戶、三環外0.5個/戶)。

在我國, 老小區沒有考慮好私人汽車停車問題, 新建社區停車設施建設標準也偏低。 目前我國停車位問題包括臨時占道停車、路外停車、居住區停車, 很少是正規停車場, 停車樓、立體停車設施更少。

臨時占道停車和路外停車是無法“立樁”的, 所以新能源汽車充電難的難度要比停車難更大。

社區停車是否應該收費, 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 屬於業主共有, 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 屬於業主共有, 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74條又規定: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物業公司收費是不合理的。

也有人指出:停車費有兩種性質:一為土地使用費;一為保管費用。 社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元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作為物業公司不具有所有權, 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費一說。 保管費有兩個原則, 一是自願, 二是簽署委託保管合同。 顯然社區的停車收費並不是業主自願的。

然而, 一些社區停車費已經成為物業公司的“既得利益”, 而且似乎是“應得利益”, 絕對不會“出讓”。 但是, 一些社區物業收了停車費, 對停車設施建設並沒有盡好應負的責任, 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