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增加, 充電問題也變得日益緊迫, 各方也正在尋求解決之道。 充電問題的解決表面看是充電樁建設難, 其深層次原因之一就是停車難, 特別是在一二線城市。 充電樁是毛, 停車位是皮, “皮之不存, 毛將焉附”?
而停車難又是城市交通建設的老大難問題。 住建部部長陳政高曾指出, 停車難問題是典型的“城市病”, 並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首先是占道嚴重, 城市不少次乾路、支路被佔用, 使交通擁堵雪上加霜, 也影響了市容環境。 其次, 影響了社區的正常秩序, 很多社區連消防車都進不去。
原有的汽車都存在“停”的難題, 新能源汽車作為後來者, 就更加難停, 而車都停不住, 又何以安“樁”?
根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立體停車場行業市場需求與投資分析報告》, 2016年我國汽車保有量達1.72億輛, 我國停車位缺口保守估計超過5000萬個, 並且正持續擴大。
依據美國公用物業停車標準, 行政辦公每100平方米3~5個(我國為0.5個)、中型零售業每100平方米5個、公寓每戶1.5個(北京市三環內0.3個/戶、三環外0.5個/戶)。
在我國, 老小區沒有考慮好私人汽車停車問題, 新建社區停車設施建設標準也偏低。 目前我國停車位問題包括臨時占道停車、路外停車、居住區停車, 很少是正規停車場, 停車樓、立體停車設施更少。
社區停車是否應該收費, 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 屬於業主共有, 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 屬於業主共有, 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74條又規定: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也有人指出:停車費有兩種性質:一為土地使用費;一為保管費用。 社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元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作為物業公司不具有所有權, 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費一說。 保管費有兩個原則, 一是自願, 二是簽署委託保管合同。 顯然社區的停車收費並不是業主自願的。
然而, 一些社區停車費已經成為物業公司的“既得利益”, 而且似乎是“應得利益”, 絕對不會“出讓”。 但是, 一些社區物業收了停車費, 對停車設施建設並沒有盡好應負的責任, 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