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規定, 病歷材料主要分為兩大類:主觀性病歷材料及客觀性病歷材料。 客觀性病歷材料指的就是記錄患者的症狀、體征、疾病歷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等的客觀情況的材料,
根據《條例》第10條的相關規定, 客觀性的病歷包括門診病歷、住院日誌、體溫記錄單、長短醫囑單、化驗單(檢測報告)、醫學影像材料、特殊的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歷材料、護理記錄及國家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病歷材料。 而主觀性病歷材料應該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生的查房記錄、專家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根據本條規定, 患者方面有權利使用自己的這項權利, 主觀性病歷材料只能在進行醫療技術事故鑒定過程中, 由醫療機構提供給鑒定的相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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