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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謙重婚了~關於重婚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這次不是因為怒摔話筒, 不是因為“消費前妻”, 不是因為真性情或是炒作, 而是因為他和前妻高磊鑫複合!

那麼關於離婚又重婚,

想必大家也有幾個疑問,

來來來, 搬好小板凳,

讓我們一起上課——

如果他們想要重婚, 應該怎麼辦?

婚姻法第35條規定:

“離婚後, 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 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重婚登記。 ”

程式如下:

(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各填寫一份《申請重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重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 符合重婚登記條件的, 准予登記。

(五)重婚登記證。 辦理重婚登記手續後, 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 發給重婚登記證, 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上海演唱會上, 薛之謙說:”今天, 我有一句話相對一個人說......"

那都需要些什麼證件呢?

當事人重婚, 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員警)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 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 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重婚申請, 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 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 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重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就如上面劃重點所說, “薛之謙離婚是淨身出戶, 給女方1000萬, 外加上海一套房子。 ”, 那麼——

重婚後, 這些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18條, 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重婚前的財產, 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第一次離婚後, 重婚後第二次離婚的,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仍歸個人。

延伸

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 無論是初婚登記, 還是重婚登記, 都屬於婚前財產。 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 即使是重婚, 也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 下列情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過, 這些都是小case啦——

本文系法治古鎮原創文章, 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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