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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酒駕式打假”呼籲獲工商總局點贊!治理邪教也離不開法律武器!

消息一出, 便引得以史玉柱、雷軍為代表的企業家大V們紛紛點贊, 聯想元老柳傳志更是一天內兩度發文支持改善立法、加重刑罰治理假貨。

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央視評論員也力挺馬雲打擊假冒, 提出要“依靠法治, 依靠合力”。

3月10日,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更是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 對此呼籲表示贊同!並透露《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也將在“3·15”正式出臺。

哇哢哢!!!相信, 很多小夥伴看到這個消息, 心情都是這樣的!↓↓↓

畢竟, 如今個個都是網購達人的我們, 誰還沒有過一次兩次坑爹的購物經歷?

所以,也難怪“治酒駕式打假”呼籲一出,剁手黨們紛紛感到真正的福音來了!

事實上,十八大以來,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習近平總書記曾先後多次就為什麼要依法治國、要走什麼樣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樣建設法治中國等重大問題做了系統闡述。

法國思想家盧梭也曾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國,法治的根基在於公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法治的偉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誠的信仰。

“治酒駕式打假”呼籲受到各方點贊,正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

這也讓無邪君想到,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害群之馬”——邪教組織,國家也正通過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它們無藏身之地!

近年來,受國內外因素的影響,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等資訊技術的發展,邪教犯罪的行為手段、表現形式、危害後果等均呈現出諸多新的發展態勢和特徵,呈現出“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城市與鄉村相結合”、“境內與境外相結合”、“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等新的趨勢,為司法機關懲治邪教犯罪帶來了新的困難和問題。

不過不要怕。繼《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條修改一年之後,在今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依法治理邪教的牢籠又一次被加固!

新解釋共16條,從邪教組織的定義界定入手,對邪教組織犯罪的行為方式、定罪量刑標準、罪數區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從整體上把握住了法律實務熱點,用法律的武器怒懟倡狂的邪教毒瘤!

就在3月2日,反邪教網站凱風網還專門刊登了一篇題為《“兩高”涉邪教犯罪新司法解釋》的文章,對新解釋呈現出的特點作出總結:

細化邪教組織的行為方式,蒙混過關不可能!

新解釋在第二條中除第十三項作為兜底性條款外,共列舉了十二種行為方式,擴展了原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法律檔所規定的行為種類,增加了諸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曾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提高定罪標準的量化程度,犯罪行為更好認定!

在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和利用通訊資訊網路宣揚邪教等行為方式中,新解釋分別在其第二條第十一項和第十二項中詳細列舉了六目和四目的數位標準,並且在第六條中對數量和數額等具體數字標準的累計計算方法也進行了詳細規定,以供司法人員在司法實務中能更好地認定犯罪行為。

量刑標準進一步具體化,實踐中更有可操作性!

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第300條,首次引入“情節較輕”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務中,對於“情節較輕”並無具體可行的認定標準,司法人員全憑自由裁量權來進行判定。

對此,新解釋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即:“(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此外,對於其他量刑標準如“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從重情節”也在新解釋的第六條、第八條中做出詳細規定。

很厲害有木有!

通過新解釋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邪教組織犯罪的方方面面都被涵蓋在內,甚至可以說是細緻入微地掃清了之前存在的法律死角。

所以,無邪君相信,無論是“天下無假”,還是“天下無邪”,這些美好的願望,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面推進,一定都會很快實現噠!

投稿郵箱:kaiwind123@sina.com

一經採用支付豐厚稿酬

我們在這裡 · 靜靜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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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十八大以來,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習近平總書記曾先後多次就為什麼要依法治國、要走什麼樣的法治之路以及怎樣建設法治中國等重大問題做了系統闡述。

法國思想家盧梭也曾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小到文明行走,大到依法治國,法治的根基在於公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法治的偉力源于公民出自真誠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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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無邪君想到,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害群之馬”——邪教組織,國家也正通過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它們無藏身之地!

近年來,受國內外因素的影響,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等資訊技術的發展,邪教犯罪的行為手段、表現形式、危害後果等均呈現出諸多新的發展態勢和特徵,呈現出“傳統與現代相結合”、“城市與鄉村相結合”、“境內與境外相結合”、“公開與秘密相結合”等新的趨勢,為司法機關懲治邪教犯罪帶來了新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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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釋在第二條中除第十三項作為兜底性條款外,共列舉了十二種行為方式,擴展了原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法律檔所規定的行為種類,增加了諸如: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曾因從事邪教組織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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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新解釋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即:“(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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