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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謀:用行動踐行法律人的初心

文/王豔

董少謀是我國著名民訴法學家, 現任西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 1983年, 董少謀在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後留校成為了一名輔導員, 1993年開始講授律師與公證、民事訴訟法學, 從事教師這一職業至今已有34個年頭。

董少謀

在教書育人、傳播知識的同時, 董少謀也一直秉承著法律人的理念, 以自己的行動踐行著一名真正法律人的初心。

理論實務相結合

作為79級我國最早的一批大學生、最早的一批律師, 董少謀有著廣泛的實務經驗, 也代理過大量的案件。 所以, 董少謀不僅是一個精通理論的教授, 而且還是一個可以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教授。

在研究民事糾紛解決問題時, 董少謀結合以往辦案經驗, 他敏感地發現, 一方常常會對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後的調解協議不履行。 按照過去的辦法, 只能再向法院起訴。 於是, 在2009年董少謀首先提出一個觀點: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協議一方不履行的時候,

沒必要再起訴。 可以讓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法院做一個簡單的特別程式。 主要審查兩個方面, 一是調解的過程中有沒有違背自願原則, 二是調解書的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沒有法院出一個確認書。 在確認書出了以後, 對方在不履行的時候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董少謀將這一觀點寫到了給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民訴法修改建議稿》中。

最終, 他的觀點被納入2012年修改的《民訴法》中, 特別程式中就有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也就是許可執行的制度。

堅持發聲被採納

董少謀對實際審判工作的認識, 對中國現實司法環境的理解及對各方訴訟主體主觀心理的感悟都有很深的研究。

公證債權文書是執行依據, 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但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中認為, 當事人可以另起訴。 董少謀認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所以他一直在各種場合堅持發聲。

最終, 董少謀的公證債權文書另訴問題的相關觀點被最高人民法院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頒佈的《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 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的, 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公證文書確有錯誤, 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在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後,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董少謀不但能在學校做好自己教書的本職工作, 同時還積極參與立法與司法解釋工作,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 董少謀作為優秀的法律學者, 正以過硬的專業知識不斷地為法治建設的完善而不斷努力著。

行勝於言育桃李

當被問及對教師職業的理解時, 董少謀說到:“教師應對學生毫無保留的傳授知識與經驗, 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職業可與教師相比。 ”

董少謀經常給予學生關心與協助, 既使學生畢業以後, 他也是有求必應。 談到這, 董少謀的學生胡思博深有感觸。

博士畢業時, 胡思博面臨繼續深造或直接任教的兩難選擇。

在那個年代, 繼續深造相對於直接任教來說, 是非常小眾且十分艱苦的選擇。 當時, 董少謀見到自己的學生陷入兩難, 就為他詳細地分析了利弊, 並讓胡思博根據自己的情況自主選擇人生方向。 胡思博聽了董少謀的分析後, 豁然開朗, 針對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了繼續深造。 董少謀笑稱“西北政法更期待博士後的歸來”。

對於師生之間的情誼, 他常說:“行勝於言, 人生如白駒過隙, 不反對、不提倡, 順其自然!”

“多走走、看看, 幹點自己喜歡的事情。 ”這也是董少謀對於學生的美好寄語, 也是他自己的人生哲理。 對於董少謀來說, 教師之外, 自己最喜歡的事情非書法莫屬!練習書法已佔據了他業餘生活的大部分時間, 用他自己的話說:“要做書法界最懂法的人,做法學界寫書法最好的人。”

董少謀書法“唯法至上”

用他自己的話說:“要做書法界最懂法的人,做法學界寫書法最好的人。”

董少謀書法“唯法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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