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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產?剖腹產?產婦分娩方式由誰決定?

近日, 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 孕婦馬某在待產期間從醫院5樓墜下身亡。 此事連日來引發各方關注, 到底是誰拒絕剖腹產, 家屬和醫院就各執一詞。 孕婦在什麼情況下要剖腹產?醫院和家屬又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記者 莫曉豔

“自從全面二孩的政策實施之後, 有不少的產婦和家屬為了順利追二孩, 有可能走向另外一個極端, 就是盲目追求順產。 那麼究竟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剖腹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順產?而該剖腹的時候不剖腹會有什麼後果?今天我們採訪了產科的專家。 ”

有產科醫生表示, 對於骨盆比較小, 胎兒過大, 超過8斤以上;或者胎位異常, 常見的臀位、橫位、異常頭位等, 都不適宜順產。 還有在妊娠時出現前置胎盤, 妊娠心臟病, 妊娠高血壓病等, 都需要剖宮產。

雖然在產檢的評估結論中, 會有試產或剖宮產的建議, 但最終採取哪種分娩方式,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產科主任醫師 朱甯湖

“還有一些是經過試產以後, 由於胎頭位置的異常, 造成的頭位元難產也需要剖腹。 該剖的時候不剖對母嬰都會造成損傷, 如果是難產了, 你不剖, 會造成產道的撕裂、子宮的破裂, 那麼會造成孩子的死亡。

朱醫生說, 產婦剖宮產後子宮上會留有疤痕, 兩三年後才適合二胎。 相對順產, 剖宮產確實存在對母嬰的負面影響。

在醫生給出分娩方式的建議之後, 決定最終分娩方式的, 是產婦還是家屬呢?朱醫生介紹, 分娩方式的選擇, 除了取決於產婦的子宮收縮力量、胎兒的大小、產道空間等因素,

還要考慮產婦的情緒。

我國有相關法律對分娩方式決定權作出規定。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 孕婦有選擇分娩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剖宮產手術其實首先應取得孕婦的書面同意書,

只有不宜向孕婦說明的, 才需家屬簽字。 而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 必須征得患者同意, 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律師 陳俏丹

“按照母嬰保健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例, 醫療機構是應該為孕婦提供安全的分娩方式, 而且孕婦在清醒的情況之下, 就算簽署了授權書, 也不代表她是喪失了自己決定分娩方式的權利。 ”

廣東台記者:莫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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