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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漁船雙控和總量管理制度責任保護海洋漁業資源

黨的十八大以來,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 將其作為“五位一體”戰略佈局的重要一環, 並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 順應了人民群眾的新期待, 得到社會各界的衷心讚譽和擁護,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指南。 在漁業領域, 海洋漁業資源利用過度的問題日益受到廣泛關注, 酷漁濫捕、非法捕魚、東海無魚等, 牽動著公眾的眼球, 也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關注。 為了扭轉這種狀況,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 農業部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經國務院同意, 正式印發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

一、簽訂漁船雙控和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責任書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 在我國以往漁船和資源管理實踐的基礎上,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 確立了投入和產出雙向控制制度框架, 是我國漁船管理和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的重大創新, 也是向海洋漁業資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 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和要求, 把過大的捕撈產能降下來, 把超過資源承受能力的捕撈產量降下來, 才能使漁船捕撈能力、漁獲物捕撈量和漁業資源承載能力之間的關係逐步趨於協調,

實現海洋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漁船雙控和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涉及到漁業生產、資源管理的方方面面, 但關鍵環節就兩個——投入和產出, 突出體現為兩大硬指標:一個是漁船控制目標, 到2020年全國壓減海洋捕撈機動漁船2萬艘、功率150萬千瓦, 除淘汰舊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 不新造、進口在我國管轄水域生產的漁船。 另一個是漁獲物產出的控制目標, 到2020年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到1000萬噸以內, 與2015年相比減少309萬噸以上。 目標已經明確, 要實現它, 必須要抓關鍵、抓重點, 集中力量, 各個擊破。

為了更好的實現目標, 壓實任務, 3月13日, 農業部與沿海各省之間簽訂“十三五”海洋漁船雙控和資源總量管理責任書,

統一思想、明確任務、壓實責任, 強化監督、共同促進, 確保漁船雙控和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二、漁船雙控方面要著力抓好三項工作

一是大力推進捕撈漁民減船轉產,確保減船硬指標如期完成。 “十三五”期間, 海洋捕撈漁船“雙控”的核心目標是完成壓減海洋捕撈機動漁船2萬艘、功率150萬千瓦。 數字雖然不大, 但是涉及的利益關係非常複雜, 表面上是減船, 背後是數萬數十萬漁業生產者的生產、生活、生計等。 為確保任務完成, 中央財政已在油補資金中設立了專項, 用於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 地方也安排了相應的配套資金。 按照漁業油價補貼改革項目實施方案, 中央專項轉移支付專案每年安排減船轉產資金15億元。

各地可抓住油補改革的機遇, 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對減船轉產的支持力度, 採取措施, 確保減船轉產任務完成。 同時, 既要保護好漁民減船積極性, 也要控制好節奏。 提前完成減船任務的, 由地方政府按照省長負責制的要求, 統籌考慮資金安排問題。 我們將積極向財政部門反映, 爭取優化資金投向, 增加支持力度。 在做好減船轉產工作的同時, 應加大對減船上岸漁民的就業培訓力度, 拓寬創業就業管道, 積極推動完善漁區社會保障制度, 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扶持退捕上岸漁民參加社會保險, 切實解決減船漁民的後顧之憂, 真正使他們轉得出去、立得住腳。

二是切實加強漁船源頭管控,

嚴防涉漁“三無”船舶滋生蔓延。 近年來, 國家強化了漁船管理, 建立了國家漁船資料庫, 實行網上審批管理。 2014年以來, 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要求, 各地重拳出擊, 累計取締涉漁“三無”船舶2萬余艘, 成效顯著。 但是要看到, 由於涉漁“三無”船舶產生的背景複雜, 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清理取締工作任重道遠。

在全國大力推進減船轉產政策的大背景下, 要堅決丟掉幻想, 不合規的漁船絕無合法化的可能性, 唯有切實加強漁船源頭管控, 深入、持續打擊涉漁“三無”船舶, 為規範漁業生產秩序、降低捕撈強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特別是把好“入口”關, 嚴格漁船審批、建造、檢驗、登記和捕撈許可等各個環節管理, 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條件, 嚴格審查核實減船轉產漁船資格條件,聯合工商、工信等部門,切實加強對漁船修造企業監督管理,嚴格漁船建造、報廢拆解環節監督管理,防止出現弄虛作假、套取國家減船轉產資金,堅決杜絕一邊減船一邊又有新的涉漁“三無”船舶產生的現象發生。

三是落實分級分區管理制度,強化漁船屬地管理職責。《通知》提出實行漁船分級分區管理,按照漁船大小和作業區域實行差別化管理,這是我國漁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新的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內容,對充分調動中央、地方和漁民三個積極性,進一步落實地方和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責將產生深遠影響。要切實加強漁船屬地管理,漁船建造、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必須在船舶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和公司註冊地進行,嚴禁異地掛靠和異地註冊公司從事國內海洋捕撈生產,嚴格落實好船籍港休漁和檢驗制度。要加強資源評估和管理力度,科學合理確定小型漁船控制指標,切實完善捕撈作業分區管理制度,嚴格限制跨管轄水域作業和買賣。要鼓勵創新捕撈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基層服務和管理組織,賦予其一定管理許可權,鼓勵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採取多種措施,實現漁船管理重心下移。

三、總量管理方面要著力抓好四項工作

一是加強捕撈總量額度分配和生產監測,確保實現總量管理硬指標。到2020年,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到1000萬噸以內,意味著與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減幅均不得低於23.6%,年均減幅原則上不低於5%。要實現這個艱巨的任務,需要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逐級落實的原則,自上而下確定控制指標,層層壓實指標和責任。同時,要加強捕撈生產和漁獲監控,完善漁船漁撈日誌填報和檢查統計制度,逐步推進漁撈日誌電子化;加強漁港、漁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要防止只在數位上做文章,沒有把漁獲物產量真正降下來的弄虛作假現象發生。

二是加強幼魚保護,減少低效負效產出。隨著資源衰竭和捕撈強度矛盾的不斷加劇,魚越捕越少、越捕越小。目前我們的捕撈產量中,幼雜魚佔有相當的比例,效益很低,但是資源環境成本很高,屬於典型的低效益甚至是負效益產出。目前,浙江省已經開始實施“幼魚保護攻堅戰”,應擴大範圍、組織推進,在全國開展嚴厲打擊違反幼魚比例的行動,迅速形成幼魚保護的巨大聲勢,織起保護幼魚的大網。要儘快制定出臺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和幼魚標準,為開展漁港幼魚比例檢查和執法提供依據。積極推廣配合飼料,引導養殖環節減少冰鮮幼雜魚使用。積極協調、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水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魚粉生產企業、餐館等場所的檢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幼雜魚的非法經營和使用。

三是健全完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特別是執行好新的伏季休漁制度。執行好伏休制度是落實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應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周密部署,妥善安排。要深入瞭解漁民群眾的困難和需求,引導和幫助他們提前做好生產安排,確保漁區穩定,保證新制度首年順利實施。同時,要嚴格執法監管,加大對管轄海域範圍內伏休違規作業,特別是涉漁“三無”船舶和“電毒炸”等違法捕撈行為的打擊力度。要統籌推進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形成以保護區為主體,覆蓋重要水產種質資源以及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網路。大力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加大生態型、公益型海洋牧場建設力度。

四是探索漁業資源管理新模式,開展試點限額捕撈。部分地區先行先試,在區域性漁業資源調查評估的基礎上,選擇特定漁業資源品種,開展限額捕撈管理,探索經驗,逐步推廣,促進全國漁業資源管理水準不斷提升。

四、健全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加強漁船“雙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關鍵要在貫徹執行上下功夫、見行動。上述重點舉措能不能落到實處、能不能發揮作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執法監管是保障。要圍繞漁船、漁具和漁法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深入開展違規漁具清理整治,堅決取締農業部和各省(區、市)公佈的禁用漁具以及對資源破壞嚴重的“絕戶網”,嚴厲打擊非法捕魚行為。另外,要創新工作機制,層層傳導壓力,做到責任明確到人、任務落實到位。

一要建立層層抓落實的領導機制。《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將漁船控制目標、資源總量管理指標納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約束性指標進行目標責任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機制,建立健全上下貫通、層層負責等責任制度,把責任落實到各級各有關部門,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要形成有效考核評價機制。將漁船控制目標、總量控制目標納入約束性責任考核指標,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各層級、各部門、各管理環節的工作責任,細化目標任務,責任到崗到人,千斤重擔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標,確保《通知》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三要強化監督落實。逐級建立健全漁船管控、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加大對工作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專項考核,將中央決定的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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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審查核實減船轉產漁船資格條件,聯合工商、工信等部門,切實加強對漁船修造企業監督管理,嚴格漁船建造、報廢拆解環節監督管理,防止出現弄虛作假、套取國家減船轉產資金,堅決杜絕一邊減船一邊又有新的涉漁“三無”船舶產生的現象發生。

三是落實分級分區管理制度,強化漁船屬地管理職責。《通知》提出實行漁船分級分區管理,按照漁船大小和作業區域實行差別化管理,這是我國漁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新的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內容,對充分調動中央、地方和漁民三個積極性,進一步落實地方和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責將產生深遠影響。要切實加強漁船屬地管理,漁船建造、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必須在船舶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和公司註冊地進行,嚴禁異地掛靠和異地註冊公司從事國內海洋捕撈生產,嚴格落實好船籍港休漁和檢驗制度。要加強資源評估和管理力度,科學合理確定小型漁船控制指標,切實完善捕撈作業分區管理制度,嚴格限制跨管轄水域作業和買賣。要鼓勵創新捕撈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基層服務和管理組織,賦予其一定管理許可權,鼓勵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採取多種措施,實現漁船管理重心下移。

三、總量管理方面要著力抓好四項工作

一是加強捕撈總量額度分配和生產監測,確保實現總量管理硬指標。到2020年,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減少到1000萬噸以內,意味著與2015年相比沿海各省減幅均不得低於23.6%,年均減幅原則上不低於5%。要實現這個艱巨的任務,需要按照統一部署、分級管理、逐級落實的原則,自上而下確定控制指標,層層壓實指標和責任。同時,要加強捕撈生產和漁獲監控,完善漁船漁撈日誌填報和檢查統計制度,逐步推進漁撈日誌電子化;加強漁港、漁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要防止只在數位上做文章,沒有把漁獲物產量真正降下來的弄虛作假現象發生。

二是加強幼魚保護,減少低效負效產出。隨著資源衰竭和捕撈強度矛盾的不斷加劇,魚越捕越少、越捕越小。目前我們的捕撈產量中,幼雜魚佔有相當的比例,效益很低,但是資源環境成本很高,屬於典型的低效益甚至是負效益產出。目前,浙江省已經開始實施“幼魚保護攻堅戰”,應擴大範圍、組織推進,在全國開展嚴厲打擊違反幼魚比例的行動,迅速形成幼魚保護的巨大聲勢,織起保護幼魚的大網。要儘快制定出臺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和幼魚標準,為開展漁港幼魚比例檢查和執法提供依據。積極推廣配合飼料,引導養殖環節減少冰鮮幼雜魚使用。積極協調、聯合有關部門,加大對水產品批發市場、超市、魚粉生產企業、餐館等場所的檢查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幼雜魚的非法經營和使用。

三是健全完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特別是執行好新的伏季休漁制度。執行好伏休制度是落實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應高度重視,加強宣傳,周密部署,妥善安排。要深入瞭解漁民群眾的困難和需求,引導和幫助他們提前做好生產安排,確保漁區穩定,保證新制度首年順利實施。同時,要嚴格執法監管,加大對管轄海域範圍內伏休違規作業,特別是涉漁“三無”船舶和“電毒炸”等違法捕撈行為的打擊力度。要統籌推進水生生物保護區建設,形成以保護區為主體,覆蓋重要水產種質資源以及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網路。大力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活動,加大生態型、公益型海洋牧場建設力度。

四是探索漁業資源管理新模式,開展試點限額捕撈。部分地區先行先試,在區域性漁業資源調查評估的基礎上,選擇特定漁業資源品種,開展限額捕撈管理,探索經驗,逐步推廣,促進全國漁業資源管理水準不斷提升。

四、健全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加強漁船“雙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關鍵要在貫徹執行上下功夫、見行動。上述重點舉措能不能落到實處、能不能發揮作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執法監管是保障。要圍繞漁船、漁具和漁法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涉漁“三無”船舶,深入開展違規漁具清理整治,堅決取締農業部和各省(區、市)公佈的禁用漁具以及對資源破壞嚴重的“絕戶網”,嚴厲打擊非法捕魚行為。另外,要創新工作機制,層層傳導壓力,做到責任明確到人、任務落實到位。

一要建立層層抓落實的領導機制。《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建立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將漁船控制目標、資源總量管理指標納入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約束性指標進行目標責任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機制,建立健全上下貫通、層層負責等責任制度,把責任落實到各級各有關部門,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二要形成有效考核評價機制。將漁船控制目標、總量控制目標納入約束性責任考核指標,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各層級、各部門、各管理環節的工作責任,細化目標任務,責任到崗到人,千斤重擔人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標,確保《通知》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三要強化監督落實。逐級建立健全漁船管控、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加大對工作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專項考核,將中央決定的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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