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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人士看過來 鹽城市發佈關於市區文明養犬的通告

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 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的發生和傳播, 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就文明養犬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內養犬的,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定期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二、攜犬外出時, 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 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

三、攜犬外出時, 應當攜帶清汙工具, 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四、不得攜犬進入醫院、學校、影劇院、圖書館、體育場、遊樂場、候車(機)室等公共場所。

五、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計程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電梯, 應當避開電梯乘坐高峰時間。

六、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影響他人休息的, 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出現狂犬病症狀時, 或犬只傷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 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八、對不遵守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 由公安、城管、農委等部門予以處罰。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 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公安、城管、農委等部門將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特此通告。

鹽城市公安局

鹽城市城市管理局

鹽城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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