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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區別在哪?HR一定要清楚!

我國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建立是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意義的。 勞動關係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不斷增多, 勞動關係問題日益突出。

我國形成了以勞動法律和政策基準、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勞動爭議處理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係調整機制, 並形成了自己的特點。

普法時間到了!!小夥伴們對於勞動關係有什麼不懂的, 趕緊看一下吧!

勞動關係的認定

實踐中有的單位沒有簽合同,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 只要存在實際用工, 就認定勞動關係存在, 所以認定勞動關係存在只是個認定標準和舉證的問題。

理論:認定勞動關係的基本標準應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輔助標準為:

1,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2, 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

3,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案例1:簽勞務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嗎

在2010年4月1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 合同期限為1個月, 此後都是一月一簽, 合同內容相同, 均約定陳某為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 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 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

勞務費按月支付, 每月3000元, 某有限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2013年3月31日, 最後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後, 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

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 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首先, 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 從2010年4月1日開始, 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 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 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 並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 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 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再次, 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一部分, 陳某為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 某有限公司與陳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但具備上述通知關於勞動關係成立的三個條件, 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係。

如何區分兩者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所達成的協議, 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雇主與雇員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 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區分:

1、主體不同, 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 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 還可以是單位之間, 自然人之間, 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 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 勞動關係比較穩定, 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而勞務關係中多為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 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

4、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 如社會保險待遇等, 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 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 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案例2:沒簽合同勞動關係照樣能認定

■事件:未簽合同職工出差發生交通事故

今年4月6日,邢某在某科技公司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4月27日,邢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到保定出差,先坐火車到了定州,後乘坐該公司工作人員範某駕駛的車輛到保定。第二天,範某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邢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裁決書載明:範某所駕駛的車輛系該公司所有。

事故發生後,該公司一口咬定邢某與之前的工作單位尚未交接清楚,到該公司只是熟悉瞭解銷售業務,並非該公司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

■經過:法院認定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橋西區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被告提供的邢某的名片、火車票、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邢某到原告處工作,乘坐原告公司的車輛辦理公司業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原告辯稱邢某是到公司熟悉銷售崗位業務,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否認與邢某存在勞動關係,對邢某此次出差是否經原告安排、是否從事公司業務範圍,卻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回答,本院認定邢某系經原告安排出差,接受原告公司管理。

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繫。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案例2:沒簽合同勞動關係照樣能認定

■事件:未簽合同職工出差發生交通事故

今年4月6日,邢某在某科技公司找到一份業務員的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4月27日,邢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到保定出差,先坐火車到了定州,後乘坐該公司工作人員範某駕駛的車輛到保定。第二天,範某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邢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裁決書載明:範某所駕駛的車輛系該公司所有。

事故發生後,該公司一口咬定邢某與之前的工作單位尚未交接清楚,到該公司只是熟悉瞭解銷售業務,並非該公司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係。

■經過:法院認定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橋西區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被告提供的邢某的名片、火車票、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邢某到原告處工作,乘坐原告公司的車輛辦理公司業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原告辯稱邢某是到公司熟悉銷售崗位業務,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否認與邢某存在勞動關係,對邢某此次出差是否經原告安排、是否從事公司業務範圍,卻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回答,本院認定邢某系經原告安排出差,接受原告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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