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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變一罪,刑辯律師到底作用何在?

【說法案例】

2016年5月份, 王某在家睡覺的時候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並且從其家中扣押了其所謂的辦公用品、成品和半成品發票幾千張、印章200多人。

後公安機關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3罪起訴到廬陽區人民檢察院。 之後, 其親屬找到陳小梅律師, 委託其擔任王某的辯護人。 後經過律師的努力, 王某3罪變1罪, 最終只被認定為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作發票罪1罪。

【問題一】案例中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構成什麼犯罪?

毫無疑問, 王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規定, 構成犯罪。

嚴格來說王某的行為實際上觸犯了3個罪名。 第一, 其私自找人刻制各種開票單位公章的行為觸犯了《刑法》280條之規定, 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此罪不包括私刻國家機關單位的印章的行為, 如果是私刻國家機關的印章, 另外成立他罪。 第二, 其自己私自冒充開票單位, 套用稅務機關的票號, 虛構供需雙方的交易資訊開具假髮票的行為, 根據其開具發票的種類和類型不同, 觸犯的罪名不同。 如果是普通發票的話, 則觸犯了《刑法》209條之規定,

構成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則觸犯了《刑法》206條之規定, 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所以一開始公安機關給他定三個罪也不無道理。

【問題二】那為什麼本案後來只定了一個罪名呢?

介入案件後,

通過仔細的查閱卷宗材料, 我發現了本案的一些情況, 正是發現了這些情況, 多次和檢察院溝通, 檢察院和法院最終同意我的意見, 把三罪變為一罪。

第一, 通過仔細閱卷, 我發現本案扣押清單上的發票份數和發票鑒定意見的發票份數不一樣, 現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沒有達到10萬元, 份數也只有16份, 並沒有扣押清單上的40份。 那麼在證據相互矛盾, 檢察機關沒法證明王某具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和數額達到立案標準, 那麼對這類行為就不應當獨立定罪。 因為王某的行為沒有達到偽造、出售偽造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立案標準, 其行為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第二, 仔細閱卷後, 我發現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其他證人證言都能明確的表明王某是在從事制作假發票業務,

而且其私刻公章是為了做假髮票服務, 是為了在假髮票上蓋章。 那麼對於這種主觀上和客觀上, 一個行為是為另外一個行為服務, 是另外一個行為的手段行為的情形, 刑法理論上屬於牽連犯, 在量刑上會按照一個罪名處罰。 所以本案中其偽造普通發票的行為和私刻印章的行為只認定為一個罪名。

【問題三】那本案的這種行為該如何量刑呢?

《刑法》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類似於本案這種案情,如果不仔細閱卷,不認真看卷,沒有發現案件中的這些情節,那麼按照三罪來處理,數罪並罰,處刑會比較高。在不存在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王某這種情況少則三年,多則十三年也可能。現在這種只認定為一罪的情況下,量刑幅度在2—7年之間,明顯要少很多。不過最終的量刑,還是要法院綜合全部案情和犯罪、量刑情節最後認定。

【問題四】偽造發票除了偽造行為和出售行為違法,其他行為是否也觸犯法律呢?

【問題五】一般觸犯了刑法,那麼會經歷些什麼刑事訴訟的程式?

一般來說,一個一審的刑事案件如果程式完整都要經歷三個階段。即公安或者檢察院的偵查階段(一般批捕後2個月的時間,有情況可以延長),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到1.5個月,退偵重算)和法院的審判階段(一般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當然有些案件並不能完整的走完三個階段,有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程式就會終止了。同時,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結果不滿意,案件就會進入二審程式。如果二審程式走完了,當事人發現原判決符合法律規定的錯誤的時候,還可以申請再審,案件會進入再審程式。

【專家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除了一些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之類的犯罪,行為人確實有其主觀惡性,是我們眼中的“壞人”,更多的經濟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罪、偷稅漏稅類犯罪等等,行為人只是在經濟過程中違規操作,為了賺取更多的經濟利潤,並不是真正的大惡人。他們犯罪了,除了要依法懲罰他們,也更應當保障他們的正當權利和權益,讓他們受到最公正的審判。因此,在此提醒每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學習點法律常識,預防犯罪更重要。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不要等病了才去看醫生,要瞭解一些健康常識,防患於未然。當然了,如果不幸確實出了問題,建議找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刑法》 第二百零六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類似於本案這種案情,如果不仔細閱卷,不認真看卷,沒有發現案件中的這些情節,那麼按照三罪來處理,數罪並罰,處刑會比較高。在不存在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王某這種情況少則三年,多則十三年也可能。現在這種只認定為一罪的情況下,量刑幅度在2—7年之間,明顯要少很多。不過最終的量刑,還是要法院綜合全部案情和犯罪、量刑情節最後認定。

【問題四】偽造發票除了偽造行為和出售行為違法,其他行為是否也觸犯法律呢?

【問題五】一般觸犯了刑法,那麼會經歷些什麼刑事訴訟的程式?

一般來說,一個一審的刑事案件如果程式完整都要經歷三個階段。即公安或者檢察院的偵查階段(一般批捕後2個月的時間,有情況可以延長),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一般一個月,情況特殊可以延長到1.5個月,退偵重算)和法院的審判階段(一般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當然有些案件並不能完整的走完三個階段,有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程式就會終止了。同時,如果當事人對於一審結果不滿意,案件就會進入二審程式。如果二審程式走完了,當事人發現原判決符合法律規定的錯誤的時候,還可以申請再審,案件會進入再審程式。

【專家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除了一些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之類的犯罪,行為人確實有其主觀惡性,是我們眼中的“壞人”,更多的經濟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罪、偷稅漏稅類犯罪等等,行為人只是在經濟過程中違規操作,為了賺取更多的經濟利潤,並不是真正的大惡人。他們犯罪了,除了要依法懲罰他們,也更應當保障他們的正當權利和權益,讓他們受到最公正的審判。因此,在此提醒每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識,學習點法律常識,預防犯罪更重要。打個不恰當的比方,不要等病了才去看醫生,要瞭解一些健康常識,防患於未然。當然了,如果不幸確實出了問題,建議找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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