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家家諮詢, 最近他同時面試了幾家公司, 有一家先發了offer, 他已經接受了。 另外一家是更想去的, 一直在等消息。 如果這家也能發offer的話, 肯定就不去第一家了。 放了企業鴿子, 這種要承擔責任麼?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 首先, 我們要弄明白, 什麼是offer?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 中文翻譯為錄用信、錄取通知, 一般是企業發出的表達己方願意錄用XX人就職XX崗位的一封信件, 通常是企業HR發郵件給應聘者。 因此, 很多人會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 Oetter”、電話通知等一類的叫offer, 被公司通知面試合格能夠錄用, 也說收到了offer。
在法律意義上, offer意為“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 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企業向應聘者發放Offer Letter在法律上其實是一種要約行為, Offer Letter—旦發出, 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 但是, Offer Letter的生效與否取決於應聘者。
回到本文提到的案例中, @家家收到的offer, 是否已經生效呢?
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情況做判斷:
第一種情況:口頭回復
假如@家家在電話中口頭說明願意接受offer, 會準時來公司報導, 那這個offer在法律上就是已經生效的。
第二種情況:郵件回復
假如@家家收到offer郵件之後, 主動給HR回復了一封郵件, 說明“非常高興可以加入貴公司, 謝謝!”之類的話, 那這個offer在法律上也是已經生效的。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 如果@家家又接受了其他公司的offer, 不能準時入職的話, 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說到違約責任, 這裡又會涉及到2個問題:
問題1:HR對@家家口頭接受offer無法舉證, 空口無憑, 沒有證據。
問題2:一般offer上只會寫明工作崗位、入職時間、薪資標準等, 往往沒有約定應聘者的承諾期限(例如, offer發出的24小時內, 應聘者需明確回復是否接受)和違約責任(例如, 如果應聘者明確表示接受offer, 之後又不來入職, 應當被追求什麼責任)。
基於以上2點, 即便應聘者接受offer之後又不來, 一般公司也不會追究應聘者的違約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中, 很多公司都有強大的人才庫系統, 接受offer又不來的應聘者有可能被企業列入黑名單, 這是應聘者承擔的唯一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