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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了公司的offer,不去可以麼?

網友@家家諮詢, 最近他同時面試了幾家公司, 有一家先發了offer, 他已經接受了。 另外一家是更想去的, 一直在等消息。 如果這家也能發offer的話, 肯定就不去第一家了。 放了企業鴿子, 這種要承擔責任麼?

想搞清楚這個問題, 首先, 我們要弄明白, 什麼是offer?

offer全稱是Offer Letter, 中文翻譯為錄用信、錄取通知, 一般是企業發出的表達己方願意錄用XX人就職XX崗位的一封信件, 通常是企業HR發郵件給應聘者。 因此, 很多人會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 Oetter”、電話通知等一類的叫offer, 被公司通知面試合格能夠錄用, 也說收到了offer。

在法律意義上, offer意為“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要約”就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 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企業向應聘者發放Offer Letter在法律上其實是一種要約行為, Offer Letter—旦發出, 就對用人單位產生法律約束。 但是, Offer Letter的生效與否取決於應聘者。

應聘者可以選擇接受, 或不接受Offer Letter。 如果應聘者接受, 則Offer Letter就會生效, 對雙方產生約束;否則, 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回到本文提到的案例中, @家家收到的offer, 是否已經生效呢?

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情況做判斷:

第一種情況:口頭回復

假如@家家在電話中口頭說明願意接受offer, 會準時來公司報導, 那這個offer在法律上就是已經生效的。

第二種情況:郵件回復

假如@家家收到offer郵件之後, 主動給HR回復了一封郵件, 說明“非常高興可以加入貴公司, 謝謝!”之類的話, 那這個offer在法律上也是已經生效的。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 如果@家家又接受了其他公司的offer, 不能準時入職的話, 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說到違約責任, 這裡又會涉及到2個問題:

問題1:HR對@家家口頭接受offer無法舉證, 空口無憑, 沒有證據。

問題2:一般offer上只會寫明工作崗位、入職時間、薪資標準等, 往往沒有約定應聘者的承諾期限(例如, offer發出的24小時內, 應聘者需明確回復是否接受)和違約責任(例如, 如果應聘者明確表示接受offer, 之後又不來入職, 應當被追求什麼責任)。

基於以上2點, 即便應聘者接受offer之後又不來, 一般公司也不會追究應聘者的違約責任。

但在實際操作中, 很多公司都有強大的人才庫系統, 接受offer又不來的應聘者有可能被企業列入黑名單, 這是應聘者承擔的唯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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