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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知識

1951年6月, 周恩來簽發了我國第一部信訪工作的行政法規-政務院《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規定:"縣(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均需責成一定部門, 在原編制內指定專人, 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 並設立問事處或接待室接見人民群眾"。 這裡突出了兩點:一是配備"專人";二是建立"專門機構", 負責辦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 就是說, 周恩來用行政法規的形式, 將這兩個問題規定下來, 以便各地執行時有所依據, 使我國的信訪工作、信訪機構由"雛形"走向初步完善和規範化、制度化, 使信訪工作走向正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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