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敏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6年12月份, 肖某突發心臟病, 住院期間一直由吳某照顧, 三個月後肖某醫治無效身亡, 其遺產包括房屋、存款及公司股權等。 吳某提出繼承相應遺產, 肖某的父母、兒子認為, 吳某沒有繼承權。
本案涉及繼承權問題。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在同居關係中, 一方死亡, 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對財產的繼承權, 只能按一般財產關係進行處理。
肖某與吳某同居時間長達8年, 由於雙方並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 其關係只能按照非婚同居進行處理。 在肖某死亡的情況下, 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父母、子女繼承, 吳某不享有繼承權。
雖然吳某不是法定繼承人, 但鑒於平時對肖某生活照顧較多, 可以與肖某的父母、子女協商, 妥善處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 人們選擇多元化的生活方式。 很多人因為不同的生活壓力, 寧願選擇同居而不願意登記結婚;有些人生活觀念發生了變化, 不情願被婚姻牽絆或套牢;還有一些恐婚族, 執著于追求自由的生活。 因此, 非婚同居現象越來越普遍, 涉及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財產及繼承權問題, 極易引發糾紛。
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 繼承權的產生是以一定身份關係為前提的, 而非婚同居並不會在同居者之間產生身份關係, 因此非婚同居的不享有繼承權。
需要提醒的是, 由於我國的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婚姻登記的基礎上, 如果只是同居而不結婚, 就不能適用婚姻法和繼承法, 因此當雙方分手或一方意外身故時, 另一方就無法以配偶的身份主張權利, 相關權益可能受到損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六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21日)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 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 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 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 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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