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召開“深圳2017年補貼政策座談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陸象楨處長主持會議, 並重點解讀了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要求以及2016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清算的相關注意事項。
深圳2016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採用先預撥後清算進行 預撥比例為80%
電動汽車資源網記者在現場瞭解到, 由於2016年銷售給非個人用戶的新能源汽車也需要滿足“3萬公里”的要求, 企業面臨很大資金壓力, 而為了緩解企業的現金流, 深圳市發改委陸象楨介紹, 深圳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車地補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進行, 預撥資金比例為地方補貼額的80%, 2017年有望延續此撥付方式。 其中, 銷售給個人使用者的車輛按照相關流程可直接申報, 銷售給非個人用戶的車輛分用途對3萬公里分檔進行補貼。
如, 公車按1年3萬公里,
陸象楨表示, 深圳在2015年《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一些修訂, 近期將出臺正式檔。 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一、新能源汽車企業是指註冊在本市的整車生產企業, 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
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定義沒有發生變化。 陸象楨強調, 全資銷售子公司一定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能夠開具機動車發票和增值稅發票, 該全資銷售子公司起碼需要配備負責人
陸象楨重點對非個人用戶申領購置補貼的相關要求做瞭解讀:
陸象楨也特別強調,
不過, 陸象楨表示, 銷售給個人用戶的新能源物流車雖然無法享受地方補貼, 但只要是符合推薦目錄和免征購置稅的車輛, 可照常享受免征購置稅、上新能源汽車專屬號牌等優惠政策。
車企人士還提到, 如果車輛銷售給個人用戶, 但掛靠在公司名下且不屬於營運車輛, 是否也要按照非個人用戶的標準來取得營運許可證和行駛滿3萬公里才能申報補貼。
對此, 陸象楨表示, 這種情況當納入非個人使用者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