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資料時代的到來, 互聯網資訊的傳播速度越來越快。 越來越多的自媒體、原創者在互聯網上寫文、發文。 但是資訊越發達,
著作權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內法律的相關規定, 其自公開之日起即自動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大資料時代, 互聯網下, 資訊的傳播速度遠非想像, 甚至尚未完全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在幾分鐘內傳播到國內外。
在互聯網的特殊環境下, 《著作權》的法律效力有是難以適用, 追責也不如想像的容易。 很多自媒體、原創人很少在被侵權是選擇依據《著作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著名學者Eric Goldman曾寫過一篇文章, 名為《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naissance in Cyberspace:Why Copyright Law Could be Uniportant on the Internet》(《互聯網環境下智慧財產權的興起:為什麼在互聯網下著作權顯得不是那麼重要》)中他以美國的著作權法在版權的保護方面的有限性, 從經濟、社會、互聯網和法律的角度論述了為什麼當前《著作權法》在互聯網環境下使用的不足。
首先, 從經濟角度看, 互聯網環境是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 在這個市場裡你的文章有多大價值, 傳播的速度就有多快。
其次, 從社會角度看, 對於有價值的版權, 大多數人的意願是能夠無償免費的使用。 但是這並不符合智慧財產權對著作權保護的要求。 所以《著作權》的作用顯得也不是那麼重要。
再次, 從互聯網角度而言, 互聯網環境作為一個虛擬空間, 存在的目的是為人民提供便捷、高效。 追求效率的同時很難顧及到其合法性, 再加之, 作為新興領域, 關於互聯網規則的立法有限, 尚未有比較全面有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 因此《著作權》顯得也不是那麼有效。
最後, 從法律角度分析, 為了控制互聯網空間下版權侵權現象的發生, 尋求互聯網下版權技術的保護成為重要的方法之一, 比如採用技術手段讓人只能閱讀但是不得複製、粘貼文本等方式防範。 這種技術手段遠比法律來的有效。 而且法律具有滯後性。 很多現存的事情, 法律尚未即使制定規則, 難以作為裁判的依據。
經過以上分析, 看起來《著作權》等版權類的法律, 確實顯得不那麼重要, 但是是不是意味著高超的網路技術、完全自由的經濟市場就能取代了法律的保護!Eric Goldman認為即使《著作權》與作者創造作品、消費者使用作品沒有太大關係, 甚至從某種程度上法律不如網路技術的保護來的有效, 但是《著作權》等法律也不應當廢除。 因為法律的保護畢竟是全面持久的, 最重要的是很多人認為只是抄襲一遍文章, 沒甚大的損失, 所以也就不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 才導致了法律的作用不是那麼有效。
總的看來,
互聯網環境下,
版權的保護離不開法律。網路技術的保護有限,且僵硬,即使自己的作品為他人無償的使用過程中,可能會有交叉收益彌補著作權人的損失,但是該過程也存在著極大的風險。所以不妨適用適用法律武器試試
尊重市場的同時,拿起法律武器才是所有創作者們最好的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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