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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計程車惹過的官司,後來都怎麼樣了?

今天的封面圖片出自神探夏洛克第一集, 描述的正是倫敦街頭毫無存在感的計程車司機。 然而在大多數城市, 計程車群體可不是好欺負的,

他們橫衝直撞賽過公車, 一轟油門超過跑車, 完全就是惹不起的地頭蛇。 我每次在馬路上看到計程車與別的車發生碰撞, 都會很好奇, 是不是他們保險額度超級高, 或者背後的計程車公司包全部賠償, 所以才敢這麼放肆。 為此我特意查了一下, 發現並不是所有計程車都屬於計程車公司, 很多只是掛靠關係。 那麼遇到事故會怎麼判呢?我們來看兩個判例。

案例一:上海王某駕駛有A計程車公司標識的計程車, 掉頭時與桂某發生碰撞, 造成桂某受傷。 經瞭解, 王某與A計程車公司簽訂了《上海市計程車個體工商戶委託管理協定》, 約定將王某的車納入公司的營運管理, 包括對駕駛員的教育培訓指導代收代繳相關稅費等,

但雙方不建立勞動關係, 計程車經營所有權仍為王某所有, 王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王某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如發生交通違法或事故, 造成賠付或經濟損失, 由王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計程車公司對個體計程車管理職責、規範市場角度考慮, 判決A計程車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二:同樣是上海的計程車司機丁某與B計程車公司簽訂了內容幾乎一致的《委託管理協定》, 但丁某在行駛過程中與李某駕駛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相撞, 造成李某受傷後, 最後得到的結果卻不一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 丁某系個體工商戶, 對其計程車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 綜合判斷, B計程車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實就計程車個體工商戶與託管單位的關係而言, 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應區分外部和內部關係。 對外, 公司和個體戶對受害人賠償負有連帶責任;對內, 託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後, 可根據雙方的約定或相應法律規定,

向計程車個體工商戶進行追償。 也就是說, 兩份判決本質上並沒有區別。

這樣來看, 馬路上那些橫衝直撞的計程車, 真得是拿自己的錢和生命在冒險啊, 所以如果被搶道、被加塞了還是選擇原諒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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