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尚書——中組部部長
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
掌品秩銓選之制,
考課黜陟之方,
封授策賞之典,
定籍終制之法。
吏部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勳司和考功司。
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
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蔭、請封、捐封等事務。
稽勳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
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
辦理京察、大計。
戶部尚書——財政部長
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
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
明十三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雲南、貴州。
清增江南司,
為十四司。
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
亦兼管其他衙門的部分庶務,
職責多有交叉。
除以上各司外,
清還設有掌管八旗事務的八旗俸餉處及現審處。
隸於戶部的機構有:掌鑄錢的錢法堂及寶泉局;掌庫藏的戶部三庫;掌倉儲及漕務的倉場衙門。
禮部尚書——外交部部長
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
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
禮部下設四司,
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
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
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
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
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
四司之外,
清設有鑄印局,
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
會同四譯館,
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
兵部尚書 ——國防部長
兵部 明職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
清職掌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
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
乘載、郵傳之制,
甄核、簡練之方,
士籍、軍實之數。
兵部下設四司:武選清吏司,
考核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諸事,
並管理土司;車駕清吏司,
掌全國馬政及驛傳等事;職方清吏司,
掌武職官員的敘功、核過、撫恤、軍旅之簡閱、考察、巡防等事,
並管理關禁與海禁;武庫清吏司,
掌全國之兵籍、軍器並武科考試之事。
此外,
清設稽俸廳,
掌稽察武職官俸;會同館,
管理京師驛傳事務;捷報處,
掌遞送文書。
刑部尚書——司法部長
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
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
共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
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
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
明為十三司,
名稱與戶部諸司同。
清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司,
為十七司。
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
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
此外,
清設督捕司,
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
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
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
掌管獄卒,
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
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
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
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
掌罰罪事;律例館,
掌修訂法律。
工部尚書——建設部長
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
職掌土木興建之制,
器物利用之式,
渠堰疏降之法,
陵寢供億之典。
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
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
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
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
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
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
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
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
掌估銷工程費用,
主管製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
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
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
除四司外,
清設有製造庫,
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
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
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
兵部尚書 ——國防部長
吏部尚書——中組部部長
禮部尚書——外交部部長
戶部尚書——財政部長
工部尚書——建設部長
刑部尚書——司法部長
吏部尚書——中組部部長
禮部尚書——外交部部長
戶部尚書——財政部長
工部尚書——建設部長
刑部尚書——司法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