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稅務局和公檢機關用來對付我們的那些談話“套路”

關於我們

【華稅】中國第一家專業化稅法律師事務所, 5A級稅務師事務所集團, 成立於2006年, 總部位於北京, 專注於稅務爭議解決、稅務稽查應對、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管理等領域的專業服務。

【網址】www.hsg.net

◎ 華稅 稅務爭議部 整理/評論

“談話”活動是以語言來轉變被調查人的對抗態度, 實現其供述違紀違法行為的目的, 依靠普通的生活語言是無法完成這一艱巨的任務的。 因為我們與“談話”中所面臨物件的關係是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的“你死我活”的關係, 被“談話”者的供述與交代意味著將要受到紀律和法律的制裁, 因而這種抗拒心理始終貫穿在“談話”的過程中。

要改變這種態度必須要採取必要的手段和策略, 通過智慧的較量, 達到制伏對手的目的, 這種智慧的語言表現便是“說”的技巧。

一、變更方程式

方程式是數學中用來進行計算的一種方法, 在某方程式特別複雜的時候,

為了使方程式變得簡單常常採取變更方程式的方法, 這是數學上的技巧, 但是這種技巧用在對犯罪物件的“談話”活動中, 便能巧妙地達到“談話”的目的。

在“談話”中經常遇到被調查人已進入了“動搖”狀態, 只有一步之遙就能實現供述的行動, 卻無法再向前邁進一步的時候, 雙方也都達到了最大的力量限度, 這時如果“談話”人員忽然改變方式, 採用變更方程式的方法, 改變緊逼的角度, 給一個臺階或者重新為其選擇一個出口, 便會出現新的轉機。 “談話”中常用給臺階的方法來進行方程式轉換。 如“我們現在可以不記錄, 在你認為能記的時候我們再記, 你看怎樣?”對方在被逼得無路可走的情況下, 遇到了臺階,

大多數被調查人都會預設就範, 供述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

常用的變更語言:“你現在有什麼顧慮?是不是要其他人回避一下?你現在擔心什麼?”而實際上被調查人只要回答了上述問話, 就是一種默認。

二、樹立形象

樹立形象的目的是將被調查人的形象樹立起來, 讓其維護自己的形象, 順應“談話”的要求。 這種方法是採取對被“談話”的個人形象和品行進行公開評價, 引起被“談話”物件做出有利的反應, 一方面努力地去尋找這種被樹立的形象的心理感覺, 另一方面是積極地去維護被樹立的自我形象。 這種幫助被調查人樹立形象的方法也有兩種:一種是樹立反面形象, 採用醜化歪曲、擴大缺點的方法, 他可以使被“談話”物件做出有利的態度表示或行為反應。

因為對方感到這樣對他不公正、不客觀, 因而本能地顯示自己並非如此, 以爭回良好的形象。 他的這種反應, 正好達到我們“談話”要達到的目的。 例如:“你敢作敢為, 事情出來了為什麼卻不敢承認?”另一種就是正面形象的樹立, 選擇有利於“談話”的形象將其嫁接在被調查人身上使其得到心理上的滿足, 其就會按照這種為其設立的形象去體會、去發展、去行動, 來維護被抬起來的形象。 例如, 在“談話”一位正廳級領導幹部時, 就採用了這種樹立形象的“談話”方法, 取得了成功。 首先對這位正廳級幹部的工作、人品進行樹立:“你在工作上靠自己的實幹, 為社會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改變了一個城市的面貌。
在其他同志因工作不慎, 出現了事故的時候, 你敢於承擔責任, 保護自己的部下, 表現出了大將風度, 令人敬佩。 ”在把對方的形象樹立起來以後, 處在短時間的自我維護期間, 將他侵吞國家財產的犯罪情節送上去, 讓他在自我形象維護的心理狀態的驅使下, 交代了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

三、隱含前提

說話與辦事都有一定的順序, 話應該一句句地說, 路應該一步一步地走, 這是規律。 但是在“談話”活動中, 改變這種說話規律, 便會產生特殊的效應。 日常生活中, 為了向他人瞭解情況, 總是從開始按照順序問下去, 如果採取隱含前提的問法, 就會使人不明白你在說什麼。 有了因, 才有果, 這是說話的習慣。 如果先問其果:他去了沒有?別人就不明白, 誰去了沒有,去幹什麼。如果把“前提”補上:張三昨天要找李四打架,不知去了沒有?這句話就完整了。但是舍去前提的表達方式,在“談話”中,卻有著一番妙用,這種隱含前提的妙處在於被隱含的前提是被肯定的前提、被假設的前提。如在向被調查人“談話”其是否拿了1萬元公款,正常的問法是“那1萬元公款你拿了沒有?”而在“談話”活動中用隱含的問法“你拿了1萬元公款幹什麼用了?”這種問法,首先肯定了1萬元是被調查人拿的,他就不能順嘴否定自己沒有拿1萬元。再如,“你在塗改發票的時候,能記得是什麼時間嗎?”這句話的前提是肯定了被調查人塗改了發票,如果回答是,那他正好中計,承認了塗改發票的事實。

常用的隱含前提的“談話”方式:你在塗改發票時有沒有人看見?你拿錢幹什麼用了?他送錢給你的時候,有沒有其他人看見?你在銀行的存款是存摺還是存單?你把錢拿回家,你愛人是否知道?你怎麼能幹這種事呢?等等。具體的運用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設定。隱含的方法就是肯定一個前提,然後跨過去問。

四、另辟管道

在“談話”的活動中,當某一個環節發展下去不利於“談話”,不能達到目的的時候,我們應該另辟管道,展開其他的話題,進行分析、研究、說服教育,以達到使被調查人認罪交罪的目的。被調查人因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清楚被“雙規”以後,還有問題沒有被發現,在這種情況下讓其交代餘下問題是很困難的,因為被調查人的心理狀態是“反正我已被‘雙規’了,還有一些沒有交代的問題能隱瞞就隱瞞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談話”人員如果還按著一條路往下深追,其效果不會太好。如果另辟管道,重新選擇一個話題:“你雖然已被宣佈‘雙規’了,但也不能坐等被從重懲罰呀!你自己要想想辦法啊!”這時對方會對問話產生興趣,有時還會反問,“有什麼辦法可想呢?”這便使調查人能順勢展開話題。“你要想從寬處理,靠你這樣坐等是不會有奇跡出現的,抗拒更是得不到從寬處理。你的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是清楚的,你自己也清楚,已是無路可退了,怎麼能得到從輕處理,你自己須要選擇一條路,既不會使你交罪後受到從重處罰,又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從寬處理,這就是走投案自首、檢舉立功的路,這對你來說是一個機會,千萬不能錯過,你雖然已被‘雙規’,但這只是一種紀律手段,不是最後的處理決定。”筆者認為這位被調查人會選擇這條路的。這樣既省時又省力,也達到讓被調查人認罪的目的。實踐中用這種方法,取得成功的例子很多,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了。

五、說“半截話”

一句話表達一個完整的意思,而半截話是不是就表達一半的意思呢?實則不然,說半截話,另半截沒有說出來的話是讓聽話人自己填充和理解,留半截話含義遠遠超過了半截話的意思範圍,這種表達方法的效果有時是一句完整的話所無法達到的。

常用這樣的半截話來達到對被“談話”人的暗示。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為了瓦解被調查人,大多採用離間的方法。為了達到離間的目的,必須採用一定的手段,讓對方確信。在實踐中有的“談話”人為了達到離間的目的,“做話”直接相告,其效果並不太理想,有時甚至還落個用假話騙人誘供的話柄。怎樣用半截話達到離間的目的?如對共同犯罪的張三語氣很隨便,並不認真地說出:“李四過去很講義氣,這回怎麼搞的……”這樣張三便懷疑李四出賣了自己。再如:“張三怎麼說自己不是主犯……”這樣李四便懷疑張三把責任推給了自己。“平時關係很好,怎麼這回……”“他怎麼說錢不是他拿的……”“他怎麼會知道……”“銀行的資料還是比較……”“你愛人希望你跟她一樣……”“你哥哥對你比較關心……”等,讓聽話者充分發揮下半截話的想像力,為我所用。

六、正話反說

什麼是正話反說?首先,正話是“談話”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本來是要通過正面的“談話”達到目的,卻採用說反話的表達方式來達到正話所達不到的效果。例如,“談話”被調查人的目的是讓其供述交罪,而“談話”人員在語言的表達上卻反過來說“我們對你‘談話’的目的,不是來讓你認罪的,只是履行一下‘談話’的程式。”這樣一來便消除了對方的戒備心理,調查人員越是說不是為了對方供述交罪,對方就越會往這上面考慮,是不是供述對自己有利,否則“談話”人員為什麼說不是為了這件事而來的呢?他會在反常的情況下做出正常的聯想,肯定與此有聯繫。這樣對方便會在供述交罪這個問題上進行反復思考,權衡是否應該交罪。就像法院向欠款人進行執行的時候,常說“我們不是來找你要錢的,我們是來履行一下法律手續。”實質上履行法律的目的還是要還錢,但這句話說出來的效果不一樣,欠錢人就會想到自己如果不還錢,會帶來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要還錢,不如趁早把錢還了完事。正話反說比正話正說效果要好,尤其是對那些持對抗戒備心理的被調查人效果尤為顯著。

常用的正話反說:“你最好不要交代錢是你拿的,否則我們還麻煩”;“對你的事,你說不說我們都不想聽”;“關於那筆錢的下落,我們也不想知道,到後來被從重處罰你就後悔了”;“你的那些事,你最好現在不要說”等。

七、昵稱

由於“談話”人員與被“談話”人員客觀存在的對立關係,形成了不平等的“談話”與被“談話”的關係。“談話”人員嚴肅認真,語言強硬,占絕對優勢的地位。而被“談話”人員所處的是被動地位,由於自己的違法犯罪,客觀上就是要接受“談話”人員的訓斥,並且這種被訓斥、被盤查的地位已經得到默認,形成了規律,因而被調查人在接受“談話”的時候,對自己客觀上所形成的地位,產生了應當接受的態度,已經有了心理準備,而且“談話”的語言也有其特殊性,“談話”人員對被調查人總是直呼其名,以嚴肅的態度來維護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來達到“談話”的目的。被調查人為了免受法律的處罰,總是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對抗,引發出了敵對狀態,在這種對抗的敵視的心理狀態下,是不可能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談話”人員只有轉變這種心理狀態,建立良好的“談話”基礎,才能使被“談話”人供述交罪。如何才能改變這種敵對的心理狀態,筆者根據實踐中的體會,認為用改變稱呼的方法來縮短這種心理距離較為有效。如把“談話”中直呼其名改稱“老李”、“老周”、“老王”或偶然稱原職務頭銜,這樣距離便一下拉近了許多。例如,在查辦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時,被調查人的抗拒心理相當強,面對面地坐著,眼睛卻往別處看,對問話不理不睬的,結果調查人員採取了“昵稱”的方法,對其改變稱呼,把他原有的頭銜又給他掛上了,出現了反差效果,他漸漸地改變了原有的抗拒態度,達到了基本配合的效果。

八、間接轉移

有的被調查人為了刺探“談話”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掌握程度,採取反問的方式向“談話”人員質問,以達到瞭解案情的目的。例如:“你們說我構成犯罪了,你們拿出證據來。”如果“談話”人員的回答稍有不慎便會暴露案情。在“談話”人員還沒有掌握證據的情況下,通常可能這樣回答:“我們認為現在不是要拿證據的時候。”這樣回答或多或少地暴露了“談話”人員沒有掌握證據的跡象,但是如果換一種間接轉移的說話方法,其效果就不一樣了,“你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這句話雖然有些牛頭不對馬嘴,似是而非,但它避開了暴露的危險,同時又暗示了今天的案發,是被調查人當初作案時造成的,作案為什麼不隱蔽點呢?證據為什麼不銷毀呢?為什麼要這麼幹呢?等等。對那些難應付的質問、反問、疑問,採取這種間接作答法,轉移問話者的視線,抵禦外來的語言侵襲,是一種很好的方法。

九、交換位置

“談話”活動中常把這種方法稱為助力器,在被調查人猶豫不決,需要外力再促進一把的時候,“談話”人員常採取變換位置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外來的促動力,原來猶豫的狀態產生心理傾斜,轉化成了進一步的動力。“假如我是你”這句話是個很好的心理助動劑。因為對方在聽到這句話的時候,便可能產生錯覺,他認為調查人員真的站在他的立場上,是他的同盟軍,替他著想。另外還有隨大溜兒的心理特點,別人都是這樣想,這樣做嗎?於是他便按照調查人員說的方法去做了。

“談話”中常用的變換位置的方法有:假如我是你,我會主動交代的;假如我是你,我會選擇投案自首,走從寬減輕的路;假如我是你,我一定不會錯過這次機會;假如我是你,我會想到怎樣走從寬的路;假如我是你,我會動員“家裡”把贓款全部退出去的,少交一分錢,多一分處罰;等等。

十、總結集中

大家在開會時的發言太多,各持己見,最後總要將有代表性的意見總結出來,否則便成了雜亂無章的無重點的茶話會了。在“談話”中也是如此,被調查人唯恐自己的辯解說不明白,滔滔不絕地說個沒完,如果讓他這樣一直說下去,就無法完成“談話”的主題任務,因而為了暫時讓其“刹車”,把前面滔滔不絕所說的內容進行精簡,簡練地提出主要內容,就需要用總結式語言,如“你剛才說的主要內容是……”“是不是這種情況”等,確認後調查人員便可繼續“談話”的主題了。用這種方法還能把偏離主題的話題總結出去。更重要的是對“談話”主題的確定,把模棱兩可的事情予以確定。在被調查人的供述雜亂無章,企圖渾水摸魚、真假交雜、用假話蒙混過關時,宜採取總結式的語言進行更正,以便按照客觀正常的“談話”方式進行下去。有時被調查人的供述前後出現矛盾,到底以哪一次供述為准呢?需要加以確定,也須採用總結式的方法。不僅如此,這種方法還能對“談話”的方向予以控制,因而被普遍地使用。

十一、對比教育

這是一種用對比的方式進行說服、教育的做法。用一些比較典型的例子來對被“談話”人進行教育。常用的對比例子,是現有的、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過的曾經犯罪的人。“他當時也犯罪了,但是他能主動認罪,走坦白從寬的路,現在不是對他從輕處理了嗎?希望你也能走他這條路做積極的選擇”等等,以此事說服對方。但是用這種方法應注意物件,有的被調查人本身就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調查人員用犯罪的例子去作比較,其效果並不一定好。再者對比要有針對性,選用的比較物件必須是坦白從寬、被從輕處理的典型,如果將一個被判重刑的案例拿來比較,豈不是變成恐嚇?反而增加了心理障礙,起反作用。所以要注意選擇能起積極促進作用的對比物件,作為對比的根據,才能收到預想的效果。

十二、避強擊弱

兩軍對壘,實力強的就佔優勢,反之,實力弱的就占劣勢。要取勝,就得避其強攻其弱。怎樣才能做到避其強攻其弱呢?首先僅從強弱的要領來看,強、弱是比較而言的,兩力相比,力的懸殊便是強弱的劃分依據,自古兵法說:避其強,攻其弱。這便是勝之的根據,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便是自尋死路。“談話”也是這個道理,每一個被調查人在接受“談話”的時候,都帶有很強的定勢心理來抗拒“談話”。這種定勢心理是被調查人經過認真思考,認為最為有效的方法,這種心理狀態的特點是有很強的防禦機制,難以突破的。那麼在“談話”時,就要避開這種定勢心理,不要直接涉及對方的敏感部分,而是從枝節開始,一步步地深入,一點一點地剝離清除,使這種定勢失去了支點的支持,強也就變成了弱,最後一舉成功。所以在“談話”的時候,不要急於求成開始就直攻主題,這樣一朝拿不下,就打草驚蛇了。

十三、強制語

顧名思義,“強制語”是達到對其限制和強制的語言表述。從“談話”物件交代供述的三種情況來看:首先是經過啟發教育,喚醒其良知,轉變了思想。其次是在謀略的“謀力”作用下上當中計。最後,是被心理限制,不得不交代。這三種情況是被調查人交罪的主要特點,職務犯罪“談話”的對象大多是貪污、賄賂犯罪,從“談話”的方法上來看,採用心理限制的方法“談話”較為普遍。這種心理限制的方法,就是通過揭露矛盾或出示已取得的證據,來達到對被調查人的心理限制,迫使其認罪伏法。

達到對被調查人的心理限制,必須有強制語的配合才能達到目的,什麼是強制語呢?簡單地說就是能使對方某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改變的語如“說!”“講!”“怎麼回事!”必須做出回答,而且是強制性的回答。在使用強制語時應當注意使用的方法、使用的時間。這種強制語的使用,常用在最後的突破階段。在全部的“談話”過程中首先通過找矛盾,把找到的矛盾進行精選集中,突破其心理防線,最後找准矛盾的某一點,使用強制語,進行心理限制。在進行心理限制的時候,堅持控制對方的思維,不能松,更不可用其他的語言插進,不給對方想退路的時間和間隙,避免加速對方的思維迴圈找到退路,堅持到對方交罪為止。在反復使用強制語時,要掌握好節奏,讓對方一個臺階一個臺階進入被強制的領域。在達到極限的時候,應當為其找一個臺階下,使其順勢而下,供述認罪。

十四、以退為進

人們常以“進一步刀槍相見,退一步海闊天空”來引導別人要忍讓,不可爭強好鬥。這句話說得很有道理,忍讓並不代表懼怕和失敗,有時“讓”還能起到“進”所達不到的效果。以退求進的範例舉不勝舉,這不僅適用於日常生活、軍事戰爭,同時對“談話”活動也有著一番妙用。

“談話”中經常出現被調查人與“談話”人員對峙的局面,繼續發展下去就可能出現僵局,如果這時“談話”人員向後退一步,而且退的這步又恰好是被調查人交罪的臺階,這豈不是一箭雙雕嗎?當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對峙有可能使對方進入了“趨向交罪”的心理狀態,此時向後退一步,如“我們可以不記錄”,或者“現在我們可以重新為你記錄,你照實說吧”,“你還有什麼顧慮嗎?”讓被調查人接上話茬,一吐為快,來減輕自己的心理壓力。實際上這時被調查人的心理壓力已達到了極限,正好有了出氣降壓的口子。從客觀上,這是退了一步,可是從事實的結果上看,這是進了一步。有時“談話”人員還暗示另一“談話”人員暫時回避一下,創造一個退的環境:“現在他離開了,你說吧,我們現在不記錄。”這種方法在實踐中的成功比例相當大。因為在一對一的交流過程中,無論“談話”人員的態度好壞,無論自己如何被“談話”,如何難堪,只要沒有其他人在場看見,被調查人則不必擔心其他影響,甚至可以否認看見發生的事,他所面臨的壓力要小得多。但當他人在場的時候效果就不同了,會增加一份防禦的力量。但是回避的“談話”人員不可遠離“談話”室的空間,因為辦案須要兩名辦案人員在場,如果遠離“談話”室的空間就成了違法操作,因為上述僅僅是告知,並非真的回避離開。

十五、後發制人

有經驗的“談話”人員在沒有掌握證據的情況下,為了挖出犯罪,大多採取後發制人的方法。先引蛇出洞,讓被調查人的矛盾暴露出來,然後再順著這些已暴露的矛盾找出犯罪的實質。從矛盾暴露的必然結果來看,被調查人為了對抗,必然說假話,編造謊言,然而編造假的情節,必然會出現矛盾,此時用後發制人的方法,有利於發現矛盾。

後發制人在語言表述上常表現為:輕鬆自如,語氣平穩,帶著幾分“信任感”,讓對方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那件事你說說”,“你自己是什麼看法”,“你想怎麼解釋這件事”,“你想怎樣才能說明白這件事”。一旦假話的矛盾被暴露,揭發矛盾時就要加快語言的節奏,增加語言的強制力,如“這麼多的矛盾你能說得通嗎?講!錢幹什麼用了!講……!講……!講……!講……!”反復重複某一特定的語言,語意話題不要輕意改變,堅持一舉達到心理限制的頂點,再松一步下臺階,使其交罪。

十六、先發制人

先發制人的這種方法在“談話”中是先將“談話”目的底牌亮出來,搶在對手的前面發起進攻,迫使被調查人交罪的方法。使用這種方法時,要在掌握情況較為全面的基礎上進行,在“談話”人員的“退路”找好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果沒有足夠的條件匆忙上陣,先發制人常會出現被動的局面,造成僵局。

先發制人的常用語:“你把你的經濟問題交代一下”;“你把重複報銷的那筆錢的經過談一談”;“你是怎麼塗改發票的”;“那筆錢你是怎麼拿到手的”;“你把拿‘回扣’的情況說一說”。這種先發制人的語言特點是先定好調子發問,達到強制的目的。

十七、回避法

職務犯罪的“談話”對象大多是國家幹部或公務員,有著較高的知識水準和較強的心理素質,在“談話”中,被“談話”的物件有時會提出一些令“談話”人員無法回答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採取回避法,假裝沒聽見,跨過去,進入別的話題,以此來避開鋒芒。

十八、最後通牒

這種方法是在被調查人處在猶豫不定的十字路口,如果不往前推一把,有可能就退回去了,在這種關鍵的時候,使用最後通牒。例如:“你不說我們走了,失去了機會別後悔”,“現在時間不多了,給你5分鐘時間考慮,不然後果自負”,“今天是我們最後一次提審你了,這可是投案自首坦白從寬的最後機會了”。這種方法是把對方推向最危險的境地逼其就範。對優柔寡斷的人,必須用最後通牒來轉換他的“時機未到”的意識或“還有更好的機會”的意識。

十九、權衡

權衡的語言表達方法是將“利”與“弊”放在一起擺出來,讓對方挑選,以達到“談話”的目的。在日常生活中也許會遇到這類的情況:兒子向父親要100元錢,而父親只想給兒子50元錢,但是如果直接給兒子50元,兒子是不會同意的,於是父親便採取了“權衡式”的方法說:“我這裡只有50元,如果你要就拿去不然連50元都沒有了。”結果兒子“權衡利弊”還是收下了這50元。因為兒子明白,如果不要,就連這50元都沒有了。在“談話”中這種權衡式的方法也被經常使用,如“你現在交代了,還能落個從輕處理,如果不交代連從輕的可能也不會有的,而且還要從重處罰”等等。

二十、兩難選擇

這是把兩個難題放在一起讓對方進行選擇。在“談話”活動中這兩個難題對被調查人來說是難題,可是對“談話”人員來說就是需要的結果。如“這筆錢你是存起來了還是平時花掉了”,“是別人讓你幹的還是你自己主動幹的”,“那筆錢是你主動要的還是他們執意要給的”,無論被調查人選擇哪一個,對被調查人來說都是不利的,其實都是承認了自己行為的存在。這同時也是“談話”人員“談話”需要的結果。

作者:吳克利(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文章收錄在《調查“談話”方略與技巧》一書(紀檢監察辦案實務用書),吳克利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原文題為:“談話”的語言技巧與方法。

華稅短評:

被稅務局“談話”後的人,有的感覺寬心,有的提心吊膽,甚至有的認為已經和稅務人員成為親密無間的朋友……如此種種表現,可以說與稅務人員豐富的談話經驗和純熟的談話技巧密不可分。本文可謂“談話技巧大揭秘”,謹與各位讀者分享。

稅務爭議解決是稅務律師最具代表性的業務之一。但是,由於稅法的專業性較強,很多律師、稅務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少。而未來,依法解決涉稅爭議案件的市場將不斷擴大。

華稅與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聯合舉辦“稅務爭議解決實務研修班”(4月19-23日,北京),分享稅務爭議案件辦理方法、技巧及實務經驗。研修班現已正式開始報名,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報名通知。

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稅,轉載須與管理員聯繫獲取授權。

華稅主任劉天永律師 誰去了沒有,去幹什麼。如果把“前提”補上:張三昨天要找李四打架,不知去了沒有?這句話就完整了。但是舍去前提的表達方式,在“談話”中,卻有著一番妙用,這種隱含前提的妙處在於被隱含的前提是被肯定的前提、被假設的前提。如在向被調查人“談話”其是否拿了1萬元公款,正常的問法是“那1萬元公款你拿了沒有?”而在“談話”活動中用隱含的問法“你拿了1萬元公款幹什麼用了?”這種問法,首先肯定了1萬元是被調查人拿的,他就不能順嘴否定自己沒有拿1萬元。再如,“你在塗改發票的時候,能記得是什麼時間嗎?”這句話的前提是肯定了被調查人塗改了發票,如果回答是,那他正好中計,承認了塗改發票的事實。

常用的隱含前提的“談話”方式:你在塗改發票時有沒有人看見?你拿錢幹什麼用了?他送錢給你的時候,有沒有其他人看見?你在銀行的存款是存摺還是存單?你把錢拿回家,你愛人是否知道?你怎麼能幹這種事呢?等等。具體的運用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設定。隱含的方法就是肯定一個前提,然後跨過去問。

四、另辟管道

在“談話”的活動中,當某一個環節發展下去不利於“談話”,不能達到目的的時候,我們應該另辟管道,展開其他的話題,進行分析、研究、說服教育,以達到使被調查人認罪交罪的目的。被調查人因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清楚被“雙規”以後,還有問題沒有被發現,在這種情況下讓其交代餘下問題是很困難的,因為被調查人的心理狀態是“反正我已被‘雙規’了,還有一些沒有交代的問題能隱瞞就隱瞞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談話”人員如果還按著一條路往下深追,其效果不會太好。如果另辟管道,重新選擇一個話題:“你雖然已被宣佈‘雙規’了,但也不能坐等被從重懲罰呀!你自己要想想辦法啊!”這時對方會對問話產生興趣,有時還會反問,“有什麼辦法可想呢?”這便使調查人能順勢展開話題。“你要想從寬處理,靠你這樣坐等是不會有奇跡出現的,抗拒更是得不到從寬處理。你的主要違紀違法行為是清楚的,你自己也清楚,已是無路可退了,怎麼能得到從輕處理,你自己須要選擇一條路,既不會使你交罪後受到從重處罰,又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從寬處理,這就是走投案自首、檢舉立功的路,這對你來說是一個機會,千萬不能錯過,你雖然已被‘雙規’,但這只是一種紀律手段,不是最後的處理決定。”筆者認為這位被調查人會選擇這條路的。這樣既省時又省力,也達到讓被調查人認罪的目的。實踐中用這種方法,取得成功的例子很多,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了。

五、說“半截話”

一句話表達一個完整的意思,而半截話是不是就表達一半的意思呢?實則不然,說半截話,另半截沒有說出來的話是讓聽話人自己填充和理解,留半截話含義遠遠超過了半截話的意思範圍,這種表達方法的效果有時是一句完整的話所無法達到的。

常用這樣的半截話來達到對被“談話”人的暗示。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為了瓦解被調查人,大多採用離間的方法。為了達到離間的目的,必須採用一定的手段,讓對方確信。在實踐中有的“談話”人為了達到離間的目的,“做話”直接相告,其效果並不太理想,有時甚至還落個用假話騙人誘供的話柄。怎樣用半截話達到離間的目的?如對共同犯罪的張三語氣很隨便,並不認真地說出:“李四過去很講義氣,這回怎麼搞的……”這樣張三便懷疑李四出賣了自己。再如:“張三怎麼說自己不是主犯……”這樣李四便懷疑張三把責任推給了自己。“平時關係很好,怎麼這回……”“他怎麼說錢不是他拿的……”“他怎麼會知道……”“銀行的資料還是比較……”“你愛人希望你跟她一樣……”“你哥哥對你比較關心……”等,讓聽話者充分發揮下半截話的想像力,為我所用。

六、正話反說

什麼是正話反說?首先,正話是“談話”人的真實的意思表達,本來是要通過正面的“談話”達到目的,卻採用說反話的表達方式來達到正話所達不到的效果。例如,“談話”被調查人的目的是讓其供述交罪,而“談話”人員在語言的表達上卻反過來說“我們對你‘談話’的目的,不是來讓你認罪的,只是履行一下‘談話’的程式。”這樣一來便消除了對方的戒備心理,調查人員越是說不是為了對方供述交罪,對方就越會往這上面考慮,是不是供述對自己有利,否則“談話”人員為什麼說不是為了這件事而來的呢?他會在反常的情況下做出正常的聯想,肯定與此有聯繫。這樣對方便會在供述交罪這個問題上進行反復思考,權衡是否應該交罪。就像法院向欠款人進行執行的時候,常說“我們不是來找你要錢的,我們是來履行一下法律手續。”實質上履行法律的目的還是要還錢,但這句話說出來的效果不一樣,欠錢人就會想到自己如果不還錢,會帶來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要還錢,不如趁早把錢還了完事。正話反說比正話正說效果要好,尤其是對那些持對抗戒備心理的被調查人效果尤為顯著。

常用的正話反說:“你最好不要交代錢是你拿的,否則我們還麻煩”;“對你的事,你說不說我們都不想聽”;“關於那筆錢的下落,我們也不想知道,到後來被從重處罰你就後悔了”;“你的那些事,你最好現在不要說”等。

七、昵稱

由於“談話”人員與被“談話”人員客觀存在的對立關係,形成了不平等的“談話”與被“談話”的關係。“談話”人員嚴肅認真,語言強硬,占絕對優勢的地位。而被“談話”人員所處的是被動地位,由於自己的違法犯罪,客觀上就是要接受“談話”人員的訓斥,並且這種被訓斥、被盤查的地位已經得到默認,形成了規律,因而被調查人在接受“談話”的時候,對自己客觀上所形成的地位,產生了應當接受的態度,已經有了心理準備,而且“談話”的語言也有其特殊性,“談話”人員對被調查人總是直呼其名,以嚴肅的態度來維護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來達到“談話”的目的。被調查人為了免受法律的處罰,總是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對抗,引發出了敵對狀態,在這種對抗的敵視的心理狀態下,是不可能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談話”人員只有轉變這種心理狀態,建立良好的“談話”基礎,才能使被“談話”人供述交罪。如何才能改變這種敵對的心理狀態,筆者根據實踐中的體會,認為用改變稱呼的方法來縮短這種心理距離較為有效。如把“談話”中直呼其名改稱“老李”、“老周”、“老王”或偶然稱原職務頭銜,這樣距離便一下拉近了許多。例如,在查辦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時,被調查人的抗拒心理相當強,面對面地坐著,眼睛卻往別處看,對問話不理不睬的,結果調查人員採取了“昵稱”的方法,對其改變稱呼,把他原有的頭銜又給他掛上了,出現了反差效果,他漸漸地改變了原有的抗拒態度,達到了基本配合的效果。

八、間接轉移

有的被調查人為了刺探“談話”人員對案件事實的掌握程度,採取反問的方式向“談話”人員質問,以達到瞭解案情的目的。例如:“你們說我構成犯罪了,你們拿出證據來。”如果“談話”人員的回答稍有不慎便會暴露案情。在“談話”人員還沒有掌握證據的情況下,通常可能這樣回答:“我們認為現在不是要拿證據的時候。”這樣回答或多或少地暴露了“談話”人員沒有掌握證據的跡象,但是如果換一種間接轉移的說話方法,其效果就不一樣了,“你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這句話雖然有些牛頭不對馬嘴,似是而非,但它避開了暴露的危險,同時又暗示了今天的案發,是被調查人當初作案時造成的,作案為什麼不隱蔽點呢?證據為什麼不銷毀呢?為什麼要這麼幹呢?等等。對那些難應付的質問、反問、疑問,採取這種間接作答法,轉移問話者的視線,抵禦外來的語言侵襲,是一種很好的方法。

九、交換位置

“談話”活動中常把這種方法稱為助力器,在被調查人猶豫不決,需要外力再促進一把的時候,“談話”人員常採取變換位置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外來的促動力,原來猶豫的狀態產生心理傾斜,轉化成了進一步的動力。“假如我是你”這句話是個很好的心理助動劑。因為對方在聽到這句話的時候,便可能產生錯覺,他認為調查人員真的站在他的立場上,是他的同盟軍,替他著想。另外還有隨大溜兒的心理特點,別人都是這樣想,這樣做嗎?於是他便按照調查人員說的方法去做了。

“談話”中常用的變換位置的方法有:假如我是你,我會主動交代的;假如我是你,我會選擇投案自首,走從寬減輕的路;假如我是你,我一定不會錯過這次機會;假如我是你,我會想到怎樣走從寬的路;假如我是你,我會動員“家裡”把贓款全部退出去的,少交一分錢,多一分處罰;等等。

十、總結集中

大家在開會時的發言太多,各持己見,最後總要將有代表性的意見總結出來,否則便成了雜亂無章的無重點的茶話會了。在“談話”中也是如此,被調查人唯恐自己的辯解說不明白,滔滔不絕地說個沒完,如果讓他這樣一直說下去,就無法完成“談話”的主題任務,因而為了暫時讓其“刹車”,把前面滔滔不絕所說的內容進行精簡,簡練地提出主要內容,就需要用總結式語言,如“你剛才說的主要內容是……”“是不是這種情況”等,確認後調查人員便可繼續“談話”的主題了。用這種方法還能把偏離主題的話題總結出去。更重要的是對“談話”主題的確定,把模棱兩可的事情予以確定。在被調查人的供述雜亂無章,企圖渾水摸魚、真假交雜、用假話蒙混過關時,宜採取總結式的語言進行更正,以便按照客觀正常的“談話”方式進行下去。有時被調查人的供述前後出現矛盾,到底以哪一次供述為准呢?需要加以確定,也須採用總結式的方法。不僅如此,這種方法還能對“談話”的方向予以控制,因而被普遍地使用。

十一、對比教育

這是一種用對比的方式進行說服、教育的做法。用一些比較典型的例子來對被“談話”人進行教育。常用的對比例子,是現有的、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過的曾經犯罪的人。“他當時也犯罪了,但是他能主動認罪,走坦白從寬的路,現在不是對他從輕處理了嗎?希望你也能走他這條路做積極的選擇”等等,以此事說服對方。但是用這種方法應注意物件,有的被調查人本身就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而調查人員用犯罪的例子去作比較,其效果並不一定好。再者對比要有針對性,選用的比較物件必須是坦白從寬、被從輕處理的典型,如果將一個被判重刑的案例拿來比較,豈不是變成恐嚇?反而增加了心理障礙,起反作用。所以要注意選擇能起積極促進作用的對比物件,作為對比的根據,才能收到預想的效果。

十二、避強擊弱

兩軍對壘,實力強的就佔優勢,反之,實力弱的就占劣勢。要取勝,就得避其強攻其弱。怎樣才能做到避其強攻其弱呢?首先僅從強弱的要領來看,強、弱是比較而言的,兩力相比,力的懸殊便是強弱的劃分依據,自古兵法說:避其強,攻其弱。這便是勝之的根據,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便是自尋死路。“談話”也是這個道理,每一個被調查人在接受“談話”的時候,都帶有很強的定勢心理來抗拒“談話”。這種定勢心理是被調查人經過認真思考,認為最為有效的方法,這種心理狀態的特點是有很強的防禦機制,難以突破的。那麼在“談話”時,就要避開這種定勢心理,不要直接涉及對方的敏感部分,而是從枝節開始,一步步地深入,一點一點地剝離清除,使這種定勢失去了支點的支持,強也就變成了弱,最後一舉成功。所以在“談話”的時候,不要急於求成開始就直攻主題,這樣一朝拿不下,就打草驚蛇了。

十三、強制語

顧名思義,“強制語”是達到對其限制和強制的語言表述。從“談話”物件交代供述的三種情況來看:首先是經過啟發教育,喚醒其良知,轉變了思想。其次是在謀略的“謀力”作用下上當中計。最後,是被心理限制,不得不交代。這三種情況是被調查人交罪的主要特點,職務犯罪“談話”的對象大多是貪污、賄賂犯罪,從“談話”的方法上來看,採用心理限制的方法“談話”較為普遍。這種心理限制的方法,就是通過揭露矛盾或出示已取得的證據,來達到對被調查人的心理限制,迫使其認罪伏法。

達到對被調查人的心理限制,必須有強制語的配合才能達到目的,什麼是強制語呢?簡單地說就是能使對方某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改變的語如“說!”“講!”“怎麼回事!”必須做出回答,而且是強制性的回答。在使用強制語時應當注意使用的方法、使用的時間。這種強制語的使用,常用在最後的突破階段。在全部的“談話”過程中首先通過找矛盾,把找到的矛盾進行精選集中,突破其心理防線,最後找准矛盾的某一點,使用強制語,進行心理限制。在進行心理限制的時候,堅持控制對方的思維,不能松,更不可用其他的語言插進,不給對方想退路的時間和間隙,避免加速對方的思維迴圈找到退路,堅持到對方交罪為止。在反復使用強制語時,要掌握好節奏,讓對方一個臺階一個臺階進入被強制的領域。在達到極限的時候,應當為其找一個臺階下,使其順勢而下,供述認罪。

十四、以退為進

人們常以“進一步刀槍相見,退一步海闊天空”來引導別人要忍讓,不可爭強好鬥。這句話說得很有道理,忍讓並不代表懼怕和失敗,有時“讓”還能起到“進”所達不到的效果。以退求進的範例舉不勝舉,這不僅適用於日常生活、軍事戰爭,同時對“談話”活動也有著一番妙用。

“談話”中經常出現被調查人與“談話”人員對峙的局面,繼續發展下去就可能出現僵局,如果這時“談話”人員向後退一步,而且退的這步又恰好是被調查人交罪的臺階,這豈不是一箭雙雕嗎?當雙方經過一段時間的對峙有可能使對方進入了“趨向交罪”的心理狀態,此時向後退一步,如“我們可以不記錄”,或者“現在我們可以重新為你記錄,你照實說吧”,“你還有什麼顧慮嗎?”讓被調查人接上話茬,一吐為快,來減輕自己的心理壓力。實際上這時被調查人的心理壓力已達到了極限,正好有了出氣降壓的口子。從客觀上,這是退了一步,可是從事實的結果上看,這是進了一步。有時“談話”人員還暗示另一“談話”人員暫時回避一下,創造一個退的環境:“現在他離開了,你說吧,我們現在不記錄。”這種方法在實踐中的成功比例相當大。因為在一對一的交流過程中,無論“談話”人員的態度好壞,無論自己如何被“談話”,如何難堪,只要沒有其他人在場看見,被調查人則不必擔心其他影響,甚至可以否認看見發生的事,他所面臨的壓力要小得多。但當他人在場的時候效果就不同了,會增加一份防禦的力量。但是回避的“談話”人員不可遠離“談話”室的空間,因為辦案須要兩名辦案人員在場,如果遠離“談話”室的空間就成了違法操作,因為上述僅僅是告知,並非真的回避離開。

十五、後發制人

有經驗的“談話”人員在沒有掌握證據的情況下,為了挖出犯罪,大多採取後發制人的方法。先引蛇出洞,讓被調查人的矛盾暴露出來,然後再順著這些已暴露的矛盾找出犯罪的實質。從矛盾暴露的必然結果來看,被調查人為了對抗,必然說假話,編造謊言,然而編造假的情節,必然會出現矛盾,此時用後發制人的方法,有利於發現矛盾。

後發制人在語言表述上常表現為:輕鬆自如,語氣平穩,帶著幾分“信任感”,讓對方有很大的隨意性。比如“那件事你說說”,“你自己是什麼看法”,“你想怎麼解釋這件事”,“你想怎樣才能說明白這件事”。一旦假話的矛盾被暴露,揭發矛盾時就要加快語言的節奏,增加語言的強制力,如“這麼多的矛盾你能說得通嗎?講!錢幹什麼用了!講……!講……!講……!講……!”反復重複某一特定的語言,語意話題不要輕意改變,堅持一舉達到心理限制的頂點,再松一步下臺階,使其交罪。

十六、先發制人

先發制人的這種方法在“談話”中是先將“談話”目的底牌亮出來,搶在對手的前面發起進攻,迫使被調查人交罪的方法。使用這種方法時,要在掌握情況較為全面的基礎上進行,在“談話”人員的“退路”找好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如果沒有足夠的條件匆忙上陣,先發制人常會出現被動的局面,造成僵局。

先發制人的常用語:“你把你的經濟問題交代一下”;“你把重複報銷的那筆錢的經過談一談”;“你是怎麼塗改發票的”;“那筆錢你是怎麼拿到手的”;“你把拿‘回扣’的情況說一說”。這種先發制人的語言特點是先定好調子發問,達到強制的目的。

十七、回避法

職務犯罪的“談話”對象大多是國家幹部或公務員,有著較高的知識水準和較強的心理素質,在“談話”中,被“談話”的物件有時會提出一些令“談話”人員無法回答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採取回避法,假裝沒聽見,跨過去,進入別的話題,以此來避開鋒芒。

十八、最後通牒

這種方法是在被調查人處在猶豫不定的十字路口,如果不往前推一把,有可能就退回去了,在這種關鍵的時候,使用最後通牒。例如:“你不說我們走了,失去了機會別後悔”,“現在時間不多了,給你5分鐘時間考慮,不然後果自負”,“今天是我們最後一次提審你了,這可是投案自首坦白從寬的最後機會了”。這種方法是把對方推向最危險的境地逼其就範。對優柔寡斷的人,必須用最後通牒來轉換他的“時機未到”的意識或“還有更好的機會”的意識。

十九、權衡

權衡的語言表達方法是將“利”與“弊”放在一起擺出來,讓對方挑選,以達到“談話”的目的。在日常生活中也許會遇到這類的情況:兒子向父親要100元錢,而父親只想給兒子50元錢,但是如果直接給兒子50元,兒子是不會同意的,於是父親便採取了“權衡式”的方法說:“我這裡只有50元,如果你要就拿去不然連50元都沒有了。”結果兒子“權衡利弊”還是收下了這50元。因為兒子明白,如果不要,就連這50元都沒有了。在“談話”中這種權衡式的方法也被經常使用,如“你現在交代了,還能落個從輕處理,如果不交代連從輕的可能也不會有的,而且還要從重處罰”等等。

二十、兩難選擇

這是把兩個難題放在一起讓對方進行選擇。在“談話”活動中這兩個難題對被調查人來說是難題,可是對“談話”人員來說就是需要的結果。如“這筆錢你是存起來了還是平時花掉了”,“是別人讓你幹的還是你自己主動幹的”,“那筆錢是你主動要的還是他們執意要給的”,無論被調查人選擇哪一個,對被調查人來說都是不利的,其實都是承認了自己行為的存在。這同時也是“談話”人員“談話”需要的結果。

作者:吳克利(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文章收錄在《調查“談話”方略與技巧》一書(紀檢監察辦案實務用書),吳克利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原文題為:“談話”的語言技巧與方法。

華稅短評:

被稅務局“談話”後的人,有的感覺寬心,有的提心吊膽,甚至有的認為已經和稅務人員成為親密無間的朋友……如此種種表現,可以說與稅務人員豐富的談話經驗和純熟的談話技巧密不可分。本文可謂“談話技巧大揭秘”,謹與各位讀者分享。

稅務爭議解決是稅務律師最具代表性的業務之一。但是,由於稅法的專業性較強,很多律師、稅務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少。而未來,依法解決涉稅爭議案件的市場將不斷擴大。

華稅與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聯合舉辦“稅務爭議解決實務研修班”(4月19-23日,北京),分享稅務爭議案件辦理方法、技巧及實務經驗。研修班現已正式開始報名,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報名通知。

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稅,轉載須與管理員聯繫獲取授權。

華稅主任劉天永律師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