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波等五人,為了每頭牛多獲取黑心錢,
將牛殺死後橫向砍成兩段,
用自來水管插入牛兩邊的動脈血管內注水增重後,
銷售給消費者。
近日,
東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龍某林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自2016年端午節(6月份)以來,
在東安縣屠宰場或唐某波家中合夥宰殺牛肉在東安縣大市場銷售,
其中由秦某明負責買牛,
唐某波、蔣某青、張某元負責殺牛及銷售。
為增加牛肉的重量,
改觀牛肉的顏色,
他們自合夥以來,
在屠宰牛的過程中,
往牛肉中注水,
後運至東安縣大市場進行銷售,
每天所得利潤由四人均分。
龍某林明知系注水牛肉仍然接受唐某波等人的雇請,
長期用其三輪摩托車為唐某波等人運輸牛肉至東安縣大市場銷售,
每次收取運費50元。
2016年9月23日淩晨4時許,
東安縣公安局民警將正在唐某波家往牛肉裡注水的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抓獲,
當場繳獲注水水牛一頭及注水膠管等作案工具。
經東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
繳獲的牛肉市場價值為7000元。
經永州市食品品質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驗,
被告人唐某波等人被查獲的牛肉水分含量結果為79.68%,
超過國家標準畜禽肉水分限量規定的≤77%,
屬不合格產品。
經查實,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自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23日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以來,
累計銷售注水牛肉金額達214200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為牟取非法利益,
將牛宰殺注水並銷售,
屬於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銷售金額214200餘元,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龍某林明知他們銷售注水牛肉而幫助其運輸,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均起了主要作用,
系主犯;龍某林起了輔助作用,
系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龍某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時供述有反復,
但在辯論終結時當庭自願認罪,
有悔罪表現,
故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龍某林宣告緩刑,
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