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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生產銷售注水牛肉 五人均獲刑

唐某波等五人,為了每頭牛多獲取黑心錢, 將牛殺死後橫向砍成兩段, 用自來水管插入牛兩邊的動脈血管內注水增重後, 銷售給消費者。 近日, 東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龍某林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自2016年端午節(6月份)以來, 在東安縣屠宰場或唐某波家中合夥宰殺牛肉在東安縣大市場銷售,

其中由秦某明負責買牛, 唐某波、蔣某青、張某元負責殺牛及銷售。 為增加牛肉的重量, 改觀牛肉的顏色, 他們自合夥以來, 在屠宰牛的過程中, 往牛肉中注水, 後運至東安縣大市場進行銷售, 每天所得利潤由四人均分。 龍某林明知系注水牛肉仍然接受唐某波等人的雇請, 長期用其三輪摩托車為唐某波等人運輸牛肉至東安縣大市場銷售, 每次收取運費50元。 2016年9月23日淩晨4時許, 東安縣公安局民警將正在唐某波家往牛肉裡注水的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抓獲, 當場繳獲注水水牛一頭及注水膠管等作案工具。 經東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 繳獲的牛肉市場價值為7000元。 經永州市食品品質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驗,
被告人唐某波等人被查獲的牛肉水分含量結果為79.68%, 超過國家標準畜禽肉水分限量規定的≤77%, 屬不合格產品。 經查實,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自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23日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以來, 累計銷售注水牛肉金額達214200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為牟取非法利益, 將牛宰殺注水並銷售, 屬於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銷售金額214200餘元,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名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龍某林明知他們銷售注水牛肉而幫助其運輸, 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均起了主要作用,

系主犯;龍某林起了輔助作用, 系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龍某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時供述有反復, 但在辯論終結時當庭自願認罪, 有悔罪表現, 故唐某波、蔣某青、秦某明、張某元、龍某林宣告緩刑, 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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