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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悄悄給95後女主播143萬買房,老婆離婚後發現告到法院

夫妻離婚時, 妻子並不知曉丈夫名下究竟有多少存款。 離婚後幾個月, 妻子聽說前夫支付了上百萬元, 給網路女主播購置房產。 這上百萬元的購房款, 妻子認為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前夫在離婚的時候隱瞞了這筆財產。 妻子將前夫和網路女主播起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這筆款項。

離婚前一天 丈夫給網路女主播匯款40萬買房

阿俊和阿貞(化名)是一對“80後"夫妻, 阿俊比阿貞大3歲, 結婚4年, 有一個可愛的女兒。 緣起緣滅, 兩人的感情在2015年畫上句號。

2015年6月26日, 雙方到民政局協議自願離婚:約定車子歸阿貞,

各自名下的生活用品、存款離婚後歸各自所有。 阿俊支付阿貞30萬元作為經濟補償。

阿俊如約支付了經濟補償款給阿貞, 分手的方式很平和。

但在2015年年底, 阿貞聽說阿俊給一個“95後"網路女主播小青(化名)買了一套房子, 出資143萬元。 雖然阿貞知道阿俊從事金融投資工作, 月收入不錯, 但具體賺多少她並不知曉, 協議離婚的時候, 阿俊說自己名下無存款, 阿俊如何在短期內能夠支付上百萬元的購房款?

經過調查, 阿貞發現, 在她和阿俊離婚前一天, 阿俊給小青匯款40萬元, 同年8月1日、8月8日分別向外省的某房開公司支付53萬、50萬元的購房款。

阿貞認為這筆錢應該是她和阿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阿俊在離婚時隱瞞了這筆共同財產,

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而小青作為第三者, 違背法律與社會公序良俗, 應該返還這筆款項。

阿貞查到, 2016年6月13日, 小青歸還阿俊30萬元。

2017年3月29日, 阿貞將阿俊、小青起訴至鹿城區人民法院, 要求歸還113萬元及利息。

給網路女主播買房為結婚 結果兩人也沒成

2017年5月19日, 溫州鹿城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上百萬元的購房款到底從何而來?

阿俊一方說, 是和阿貞在婚姻存續期間從事金融投資賺取的。 支付款項買房的目的是為了和小青結婚。 付了房款後, 小青回了老家, 說不結婚了, 阿俊要求小青將購房款返還, 小青無法返還。 兩人經過協商達成協議:阿俊同意房子歸小青, 小青支付30萬元給阿俊。 2016年6月13日, 小青如約支付阿俊30萬元。

庭審時, 小青說, 房子現在已經轉賣他人。

法官說法: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置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一審認定, 阿俊和阿貞協議離婚時, 已經對雙方婚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並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離婚後歸各自所有, 該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時間點來劃分, 阿俊和阿貞是在2015年6月26日協議離婚的, 那麼阿俊于同年8月向房開公司支付的103萬元, 應認定為阿俊的個人財產, 阿俊對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利, 阿貞要求小青返還103萬元沒有依據。

但是阿俊在離婚前一天, 也就是2015年6月25日向小青匯款的40萬元, 款項往來發生在其與阿貞的婚姻存續期間, 這筆款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阿貞與阿俊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院一審判令小青將其收取的40萬元款項中的20萬元及利息返還給阿貞,

駁回了阿貞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定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通訊員 鹿萱 記者 郭婧 編輯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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