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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古代就有了,是一種傳承了千年的美德,可現在卻談之變色

在現在的這個社會中, “見義勇為”四個字不說談之變色那麼恐怖吧, 但至少有一半人會選擇視而不見, 可我們要知道這種行為可是傳承了上千年的傳統美德, 怎麼突然就變成這樣了呢。

這裡我們就來簡單聊聊“見義勇為”這四個字的歷史故事。

這四個字一般認為是出自《論語·為政》中的“見義不為, 無勇也”一句。

至於“見義勇為”這四個字連用最早則可追溯到宋代, 宋紹定刻本《九朝編年備要》中就曾對蘇軾有“獎善詆惡, 蓋其天性, 見義勇為, 不顧其害”的評價。

那麼關於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否該獎勵呢?其實這個很早也是有爭議的, 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 跟孔子還有關係。

根據當時魯國的律法規定, 如果有人看到魯國人在國外為奴而將其贖回的話, 是可以去國庫領取補償金的。 一次, 孔子的學生子貢就贖回了個魯國人, 但他拒絕了國家補償金。 孔子後來就指責他, 說:“如果大家都學你, 贖人回來卻不領取補償金, 那麼今後就沒人願意贖回在外為奴的魯國人了。 ”

無獨有偶, 孔子的另外一個學生子路救了一名溺水者, 當事人送了他一頭牛表示感謝, 子路很欣然地就收下了。 孔子則欣喜地說道:“魯國今後一定會有很多人願意救助溺水者。

孔聖人都這樣認為了, 那還有啥好說的呢。 所以在此後的歷朝歷代, 對見義勇為這種行為的獎勵就開始逐步推行了開來。 那麼每個朝代又都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接著來看。

1975年在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問》中有這樣的一則規定:“捕亡,

亡人操錢, 捕得取錢”。 意思就是說, 但凡捉到逃亡的盜賊, 若其身上攜帶錢財, 那麼這錢財就歸捉捕盜賊的人所有了。 可見此時對見義勇為的獎勵不是由國家出錢, 而是從罪犯身上獲取。

西漢時期對這方面的立法就更加詳細具體了, 當時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 上人車船, 牽引人欲犯法者, 其時格殺之無罪。 ”

北周也有類似的規定:“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 殺之無罪, 若報仇者, 告於法自殺之, 不坐。 ”

唐朝的律法是這樣規定的:“諸糾捉盜賊者, 所征倍贓, 皆賞糾捉之人。 家貧無財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贓者, 並計得正贓, 准五分與二分, 賞糾捉人。 若正贓費盡者, 官出一分, 以賞捉人。 即官人非因檢校而別糾捉, 並共盜及知情主人首告者, 亦依賞例。 ”

宋、元兩朝沒啥變化, 基本上還是延續了唐朝對見義勇為的獎勵規定。 可到了明朝又不一樣了, 他們不但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物質獎勵, 同時還破格提拔他們當官。 這在“官本位”的古代, 如此獎勵絕對算是重賞了。

當然了,對於那些本職工作就是負責抓捕強盜的官員來說,這條律法規定是不適用的。此舉更多的還是鼓勵平民百姓見義勇為。

清朝同樣沿襲了明朝的獎賞規定,同時對於那些因見義勇為而受傷者,朝廷還另有獎勵。

比如康熙年間,朝廷就規定:“其犯罪拒捕拿獲之人被傷者,另戶之人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這已經從單純的人身安全保護,擴展到了對其生活的保障。

看完這些古代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規定,你有啥想說的嗎?

當然了,對於那些本職工作就是負責抓捕強盜的官員來說,這條律法規定是不適用的。此舉更多的還是鼓勵平民百姓見義勇為。

清朝同樣沿襲了明朝的獎賞規定,同時對於那些因見義勇為而受傷者,朝廷還另有獎勵。

比如康熙年間,朝廷就規定:“其犯罪拒捕拿獲之人被傷者,另戶之人照軍傷,頭等傷賞銀五十兩,二等傷四十兩,三等傷三十兩,四等傷二十兩,五等傷十兩。”這已經從單純的人身安全保護,擴展到了對其生活的保障。

看完這些古代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規定,你有啥想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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